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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需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但是由于多重原因造成现今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和尴尬。本文在梳理现有可依赖法律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以及具体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
1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立法保护
1.1《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
“任何一项民族文化的毁灭或消失,都将造成世界各民族遗产之有害匮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72年11月16日通过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中就已经提出确保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观,只有保证世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才是当前和未来文化丰富与和谐发展的基础。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这体现了我国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
1.3其他
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目的是推进各国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①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②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活动;③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④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艺术品、乐器、建筑艺术形式。民族传统体育应当归属于活动表达形式,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没有将体育或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纳入作品范畴,但把在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方面与体育极为相似的舞蹈和杂技纳入著作权客体范围。尽管我国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均包含各自独特的典型的知识内核,然而,相关法律中却没有提及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
2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现状分析
当前,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主要是由文化部、旅游局、民委等部门在实施,相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重视程度不够,保护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
第一,自然环境的变化导致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形式减少,缺乏明确的立法进行保护。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是人类文化形成的物质基础,人类会随着自然环境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赖于生存的环境已发生变化,使得生态自身调节和适应出现了问题,从而影响了民族体育项目的生存与发展。生存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有体育活动的空间逐步被蚕食,比如旅游资源的开发、生态环境的恶化,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参与、传播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热情。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的保护的规范,使人们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意识更加淡漠。
第二,全球化的浪潮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受到冲击,缺乏知识产权意识。
当今社会,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文化、经济的全球化不断冲击原有的文化意识和价值理念,西方竞技体育的广为传播使民族传统体育的活动内容和形式逐渐淡出人们的文化需求圈,传统体育文化的影响力一再被削弱,以往喜闻乐见的民族传统体育形式更多成了节庆和喜庆之余的生活点缀。在这样的大环境影响下,人们缺乏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角度对有着深厚文化基础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
第三,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但是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非物质遗产保护条例匮乏。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适合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将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太极拳、邢台梅花拳、蒙古族搏克、蹴鞠等15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收录其中。2008年6月,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将围棋、象棋、满族珍珠球、挠羊赛、赛马会、叼羊等31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收录其中。2011年5月,拦手门、通背缠拳、地术拳等入选国家第三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目前仍有大量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未被重视,而目前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停留在整理和行政保护阶段,还没有专门针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条例。
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针对上述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面临生存问题、危机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用以借鉴和参考。
第一,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积极采用《著作权法》《商標法》《专利权法》等相关法律武器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进一步完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指出传统体育和游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为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我们一部立法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很显然,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立法及其配套法律极不完善,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民族传统体育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
第三,司法保护上明确权利的归属人。
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演绎、继承、变化,因此,很多项目是无法找到其最初的归属人的,因此为了有效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权利既可以归属于群体,也可以归属于国家,或者个人,这个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均有类似做法。
第四,对于不同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规定不同的保护期限。
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根据知识产权对社会的贡献对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给予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结束后该知识则进入公有领域。
第五,建立明确的档案管理制度。
共同建立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三级民族传统体育名录体系,鼓励传统体育的传承人、群体、或地方政府对其进行注册登记和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认定,并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数据库。
第六,加强执法力度。
在继续完善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同时加强执法的保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保障也是很难实行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全方位保护的。
第七,重视区域体育文化产业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专业型的区域体育文化产业队伍,提高产业组织和经营管理水平。对现有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不断引进高水平的经营管理人才,加快区域体育文化产业发展。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
1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立法保护
1.1《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
“任何一项民族文化的毁灭或消失,都将造成世界各民族遗产之有害匮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72年11月16日通过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中就已经提出确保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观,只有保证世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才是当前和未来文化丰富与和谐发展的基础。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这体现了我国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
1.3其他
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目的是推进各国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①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②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活动;③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④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艺术品、乐器、建筑艺术形式。民族传统体育应当归属于活动表达形式,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没有将体育或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纳入作品范畴,但把在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方面与体育极为相似的舞蹈和杂技纳入著作权客体范围。尽管我国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均包含各自独特的典型的知识内核,然而,相关法律中却没有提及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
2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现状分析
当前,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主要是由文化部、旅游局、民委等部门在实施,相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重视程度不够,保护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
第一,自然环境的变化导致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形式减少,缺乏明确的立法进行保护。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是人类文化形成的物质基础,人类会随着自然环境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赖于生存的环境已发生变化,使得生态自身调节和适应出现了问题,从而影响了民族体育项目的生存与发展。生存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有体育活动的空间逐步被蚕食,比如旅游资源的开发、生态环境的恶化,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参与、传播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热情。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的保护的规范,使人们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意识更加淡漠。
第二,全球化的浪潮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受到冲击,缺乏知识产权意识。
当今社会,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文化、经济的全球化不断冲击原有的文化意识和价值理念,西方竞技体育的广为传播使民族传统体育的活动内容和形式逐渐淡出人们的文化需求圈,传统体育文化的影响力一再被削弱,以往喜闻乐见的民族传统体育形式更多成了节庆和喜庆之余的生活点缀。在这样的大环境影响下,人们缺乏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角度对有着深厚文化基础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
第三,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但是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非物质遗产保护条例匮乏。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适合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将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太极拳、邢台梅花拳、蒙古族搏克、蹴鞠等15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收录其中。2008年6月,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将围棋、象棋、满族珍珠球、挠羊赛、赛马会、叼羊等31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收录其中。2011年5月,拦手门、通背缠拳、地术拳等入选国家第三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目前仍有大量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未被重视,而目前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停留在整理和行政保护阶段,还没有专门针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条例。
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针对上述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面临生存问题、危机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用以借鉴和参考。
第一,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积极采用《著作权法》《商標法》《专利权法》等相关法律武器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进一步完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指出传统体育和游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为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我们一部立法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很显然,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立法及其配套法律极不完善,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民族传统体育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
第三,司法保护上明确权利的归属人。
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演绎、继承、变化,因此,很多项目是无法找到其最初的归属人的,因此为了有效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权利既可以归属于群体,也可以归属于国家,或者个人,这个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均有类似做法。
第四,对于不同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规定不同的保护期限。
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根据知识产权对社会的贡献对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给予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结束后该知识则进入公有领域。
第五,建立明确的档案管理制度。
共同建立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三级民族传统体育名录体系,鼓励传统体育的传承人、群体、或地方政府对其进行注册登记和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认定,并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数据库。
第六,加强执法力度。
在继续完善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同时加强执法的保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保障也是很难实行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全方位保护的。
第七,重视区域体育文化产业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专业型的区域体育文化产业队伍,提高产业组织和经营管理水平。对现有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不断引进高水平的经营管理人才,加快区域体育文化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