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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mance),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和经理层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企业集团是我国企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更高层次的企业形式,但在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需要我们去解决。
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在我们进行集团管控的咨询实务中,接触过很多集团公司,发现在集团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股权结构较单一。目前我国绝大部分集团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很多都是国有独资控股的企业,部分上市的集团公司也多是国企改制而成,目前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与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平均占到近六成,相对的社会流通股平均占比少且分布分散,机构投资者比重较小。因此,目前虽然这种具有“现阶段中国特色”的股权结构所表现出的股权过分集中的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好转,但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所占比重过高,仍然是我国现阶段集团公司治理机制的一大弊端。
(2)董事会缺乏独立性。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即控股股东模式和关键人模式。控股股东模式即控股股东利用自己拥有的控股地位,推荐自己的代表出任董事,在董事会里形成多数,从而把持董事会,使得公司经营决策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关键人模式通常表现为公司的最高级管理人员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公司内部的一般员工(包括其他内部董事)和数量很少的外部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很小。这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就是公司的决策、权力中心——董事会的独立性受到干扰。另外,通过咨询项目也可发现,现在很多董事都是执行董事,两者身份融为一体,更加降低了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3)监事会作用有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企业里的监事会与董事会同属于股东大会之下的两个执行机构,监事会具有与董事会平行的地位。但由于董事会具有决策权利,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这就使得仅具有部分监督权的监事会实际上成为董事会之下的一个机构。加上我国的监事会主要由公司职工或股东代表组成,他们在行政关系上受制于董事会或兼任公司管理层的董事,而且监事会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这种状况导致监事会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即使有的企业聘请一些外部监事,比如某些机构的高级人员、知名学者等,但各种原因造成监事成为虚设,很少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经理层约束机制。在中国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中接连不断出现渎职、贪污、腐败的事件,这表明了我国现阶段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约束机制的缺失。我国《公司法》第50条确认了对公司经理层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机制。然而事实是,目前大多数企业集团还是国有企业,集团的经理层还是国家行政管理下的国家干部,职务的任免升迁权力不在企业,对企业来说难以实现奖优罚劣:同时,很多企业的国家行政干部也把管理企业仅仅作为表现政绩的形式。总之,目前一些不合理现象的存在,打破了经理层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层层产生、层层制衡负责的机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框架,若要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的合理性,能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实行监督约束。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股权结构集中的现象,应实行股权多元化,广泛吸收非国有资本入股。这样,各家股东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需要,都会极力排斥任何一股东因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行为。既便是股东份额较大的国有股东,当他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图谋自己的不当利益时,也会受到其他股东的有力制约。
(2)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由于董事会有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的功能。因此,建立起一种责权利相互制衡的规范的董事会机制是完善中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
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
除此之外,要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进行合理、适当的分权,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对股东大会,股东的授权经营范畴及董事会的职责等要有明确的界定。
(3)强化监事会的作用。国有企业都应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健全企业监事会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首先,股东大会应具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职权,及其监督的程序和规范。其次,要优化监事会的成员结构,适当增加外部监事,减少兼职监事,增加专职监事,使监事会更具有独立性。另外,要全面提高全体监事成员的素质,使监事会成员成为精通公司业务、财务、法律,的真正内行。
(4)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机制。经理层直接接触企业最前沿,是企业按照战略目标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保证。在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方面,首先要切实保证经理行使法定的权利。要落实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权,最重要的是落实其人事任免权。其次,要完善经理聘任制,确立竞争机制,防止经营者频繁流动,保障公司持续发展。第三,建立多种激励措施,如建立一套包括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奖励相结合的薪金制度,保证经理人员的发展目标与企业目标一致:同时也要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保证在任期内出现工作失误时具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全面优化依赖于国家法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禾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企管法规部)
企业集团是我国企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更高层次的企业形式,但在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需要我们去解决。
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在我们进行集团管控的咨询实务中,接触过很多集团公司,发现在集团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股权结构较单一。目前我国绝大部分集团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很多都是国有独资控股的企业,部分上市的集团公司也多是国企改制而成,目前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与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平均占到近六成,相对的社会流通股平均占比少且分布分散,机构投资者比重较小。因此,目前虽然这种具有“现阶段中国特色”的股权结构所表现出的股权过分集中的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好转,但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所占比重过高,仍然是我国现阶段集团公司治理机制的一大弊端。
(2)董事会缺乏独立性。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即控股股东模式和关键人模式。控股股东模式即控股股东利用自己拥有的控股地位,推荐自己的代表出任董事,在董事会里形成多数,从而把持董事会,使得公司经营决策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关键人模式通常表现为公司的最高级管理人员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公司内部的一般员工(包括其他内部董事)和数量很少的外部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很小。这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就是公司的决策、权力中心——董事会的独立性受到干扰。另外,通过咨询项目也可发现,现在很多董事都是执行董事,两者身份融为一体,更加降低了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3)监事会作用有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企业里的监事会与董事会同属于股东大会之下的两个执行机构,监事会具有与董事会平行的地位。但由于董事会具有决策权利,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这就使得仅具有部分监督权的监事会实际上成为董事会之下的一个机构。加上我国的监事会主要由公司职工或股东代表组成,他们在行政关系上受制于董事会或兼任公司管理层的董事,而且监事会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这种状况导致监事会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即使有的企业聘请一些外部监事,比如某些机构的高级人员、知名学者等,但各种原因造成监事成为虚设,很少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经理层约束机制。在中国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中接连不断出现渎职、贪污、腐败的事件,这表明了我国现阶段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约束机制的缺失。我国《公司法》第50条确认了对公司经理层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机制。然而事实是,目前大多数企业集团还是国有企业,集团的经理层还是国家行政管理下的国家干部,职务的任免升迁权力不在企业,对企业来说难以实现奖优罚劣:同时,很多企业的国家行政干部也把管理企业仅仅作为表现政绩的形式。总之,目前一些不合理现象的存在,打破了经理层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层层产生、层层制衡负责的机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框架,若要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的合理性,能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实行监督约束。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股权结构集中的现象,应实行股权多元化,广泛吸收非国有资本入股。这样,各家股东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需要,都会极力排斥任何一股东因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行为。既便是股东份额较大的国有股东,当他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图谋自己的不当利益时,也会受到其他股东的有力制约。
(2)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由于董事会有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的功能。因此,建立起一种责权利相互制衡的规范的董事会机制是完善中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
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
除此之外,要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进行合理、适当的分权,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对股东大会,股东的授权经营范畴及董事会的职责等要有明确的界定。
(3)强化监事会的作用。国有企业都应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健全企业监事会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首先,股东大会应具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职权,及其监督的程序和规范。其次,要优化监事会的成员结构,适当增加外部监事,减少兼职监事,增加专职监事,使监事会更具有独立性。另外,要全面提高全体监事成员的素质,使监事会成员成为精通公司业务、财务、法律,的真正内行。
(4)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机制。经理层直接接触企业最前沿,是企业按照战略目标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保证。在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方面,首先要切实保证经理行使法定的权利。要落实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权,最重要的是落实其人事任免权。其次,要完善经理聘任制,确立竞争机制,防止经营者频繁流动,保障公司持续发展。第三,建立多种激励措施,如建立一套包括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奖励相结合的薪金制度,保证经理人员的发展目标与企业目标一致:同时也要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保证在任期内出现工作失误时具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全面优化依赖于国家法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禾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企管法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