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为监督权和救济权,而公民上访的实质便是控告申诉,其应属于救济权,即"获得权救济的权利",本质为诉权。当下,上访作为一种无奈的控诉,至少是一种替代性矛盾处理方式,应尽快修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特别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而为宪政视角下的信访治理提供一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