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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穿于审查批捕阶段的重要原则,认罪认罚在审查批捕环节适用存在的认罪认罚自愿性、实体从宽不显、控辩协商机制启动落后等问题为视角,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适用的具体路径,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策措施。
【关 键 词】认罪认罚从宽;审查批捕;自愿性;控辩协商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55-02
作者简介:余朝章,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吴茜,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刑事法律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得以确立,从而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固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极大地发展完善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内涵。在制度设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流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各个环节。
一、认罪认罚从宽是贯穿于审查批捕环节的重要制度
审查批捕是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启公诉、审判的中间环节,对整个刑事诉讼的发生有着基础性、导向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认罪认罚是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逻辑起点:首先,认罪认罚表明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较低,刑法处罚的需求因此降低,不批准逮捕与预期的刑罚能相适应,根据逮捕的必要性可以对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人权;其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利于减少对抗,有利于惩罚犯罪,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尽早修复犯罪撕裂的社会关系;第三,法律设置逮捕的条件和目的是防止错捕和不当逮捕,因此,通过在审查批捕环节执行认罪认罚制度,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限度发挥检察机关的第一道关口功能,杜绝“病从口入”。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的体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上、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实体上的从宽主要表现在公诉、审判环节,而程序上的从宽则更多地存在于侦查、批捕环节。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是以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为重要依据的,而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则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新增的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具体包含认罪、认罚及从宽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审查批捕环节,“认罪”主要考察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认罚”体现为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从宽”主要体现为在程序上、强制措施上从宽,最为直接的则为不批准逮捕。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适用面临的问题
(一)真实合法—认罪认罚自愿性存在阻碍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的核心与前提。在审查批捕环节,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为条件,以检察机关“不批捕”为结果,因此,认罪认罚“自愿性”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司法实践中影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因素很多,既包括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法讯问等外在因素,也包括犯罪嫌疑人为获得法律上的从宽,而违背内心意愿采取的暂时性的认罪认罚,一旦目的达成,则又重蹈覆辙。因此,如何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认罪认罚评判标准,全面、完整地判断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真心自愿、真诚悔过的主观意志成为摆在审查批捕环节的重大课题。
(二)从宽罅隙—认罪认罚在审查批捕阶段难以体现实体从宽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不同阶段认罪认罚,可以考量不同量刑幅度。该规定具有合理性,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但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对量刑标准尚缺乏明确规定,在实体上制约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引导作用和功能发挥。
(三)程序滞后—控辩协商启动机制迟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司法协商制度的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了控辩协商。目前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控辩协商主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批捕阶段启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的意识不强,审查逮捕诉讼化适用不高,律师参与较少,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的价值不显。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适用的现实路径
(一)积极开展认罪认罚正当性监督
1.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是确保制度运行的关键
承载公正效率观与现代司法宽容精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提升诉讼经济的价值目标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序开展的前提和关键。为防止冤假错案,检察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也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查明是否存在可能影响认罪认罚的相关情形,确保认罪认罚价值在审查批捕环节得到彰显,真正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及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价值。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通过主持召开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充分参与、相互对抗,检察官居中裁断的司法审查程序。逮捕程序改革的核心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捕和不当逮捕,将公开审查制度与认罪认罚相结合,通过公开审查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根据案件情况,探索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在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认罪认罚真实性和自愿性得以保障的基础上,据此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是促进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重要途径。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要落实程序从宽与实体从宽
1.審查批捕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关键是严格控制逮捕措施
审查批捕环节的程序从宽是突出不捕原则。刑罚的目的在于将被犯罪撕裂的社会关系及时进行修复,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虽然具有程序性,却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长期羁押,也是对公民权利的重大干预。减少审前羁押率,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刑事诉讼必须长期坚持、不懈努力的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为严格审查逮捕、降低羁押率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审查批捕环节必须全面充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改革宗旨和法律要求,进一步收紧逮捕的口子,提高逮捕的门槛,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实现逮捕最有必要和必需的程度。 2.立法上应明确量刑建议从宽幅度的阶段性梯度
不同诉讼阶段设置量刑减让梯度具有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的激勵功能。为了激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提高行为人尽早认罪认罚的驱动力,在立法上应当对越早认罪认罚的人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反之,对认罪认罚越晚的给予更小的从宽幅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体现审查批捕环节的实体从宽,弥补该环节侧重于程序从宽的弊端。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部分地区将逮捕作为获得最高减损幅度的时间节点。这是由于在拒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提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已有所突破,逮捕后所节约的诉讼资源远不如逮捕前自愿认罪认罚产生的价值。该方案明确了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体现减让的量刑从宽幅度,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三)启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协商程序
1.将控辩协商提前到审查批捕环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协商性司法,即国家以限定实体或者程序上从宽换取诉讼对象的认罪,进一步凸显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认罪认罚协商制度有利于体现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和控辩平等,从而调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改过自新的积极性。捕诉合一后,承办检察官既有批捕权又有起诉权,这种权能的扩大,为将控辩协商提前到审查批捕环节提供了条件,检察官可以从“不批准逮捕”的程序从宽角度及从宽处罚的“实体从宽”两方面入手,说服、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更有可能放弃对抗,不仅能为后续起诉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更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效益。
2.重视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
审查批捕阶段要重视律师的介入权,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辩护律师未提交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主动和辩护律师取得联系,听取其意见。对于未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邀请值班律师从见证角度发表客观意见,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能弥补犯罪嫌疑人对法律认识的不足,也充分了解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所承受的诉累。保障律师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有效参与,确保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又一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孙长永.检察机关批捕权问题管见[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4,17(2).
[2]朱孝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杂志,2017(9).
[3]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1).
[4]周新.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实践性反思[J].法学,2019(6).
【关 键 词】认罪认罚从宽;审查批捕;自愿性;控辩协商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55-02
作者简介:余朝章,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吴茜,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刑事法律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得以确立,从而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固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极大地发展完善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内涵。在制度设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流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各个环节。
一、认罪认罚从宽是贯穿于审查批捕环节的重要制度
审查批捕是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启公诉、审判的中间环节,对整个刑事诉讼的发生有着基础性、导向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认罪认罚是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逻辑起点:首先,认罪认罚表明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较低,刑法处罚的需求因此降低,不批准逮捕与预期的刑罚能相适应,根据逮捕的必要性可以对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人权;其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利于减少对抗,有利于惩罚犯罪,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尽早修复犯罪撕裂的社会关系;第三,法律设置逮捕的条件和目的是防止错捕和不当逮捕,因此,通过在审查批捕环节执行认罪认罚制度,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限度发挥检察机关的第一道关口功能,杜绝“病从口入”。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的体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上、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实体上的从宽主要表现在公诉、审判环节,而程序上的从宽则更多地存在于侦查、批捕环节。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是以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为重要依据的,而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则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新增的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具体包含认罪、认罚及从宽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审查批捕环节,“认罪”主要考察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认罚”体现为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从宽”主要体现为在程序上、强制措施上从宽,最为直接的则为不批准逮捕。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适用面临的问题
(一)真实合法—认罪认罚自愿性存在阻碍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的核心与前提。在审查批捕环节,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为条件,以检察机关“不批捕”为结果,因此,认罪认罚“自愿性”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司法实践中影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因素很多,既包括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法讯问等外在因素,也包括犯罪嫌疑人为获得法律上的从宽,而违背内心意愿采取的暂时性的认罪认罚,一旦目的达成,则又重蹈覆辙。因此,如何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认罪认罚评判标准,全面、完整地判断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真心自愿、真诚悔过的主观意志成为摆在审查批捕环节的重大课题。
(二)从宽罅隙—认罪认罚在审查批捕阶段难以体现实体从宽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不同阶段认罪认罚,可以考量不同量刑幅度。该规定具有合理性,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但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对量刑标准尚缺乏明确规定,在实体上制约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引导作用和功能发挥。
(三)程序滞后—控辩协商启动机制迟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司法协商制度的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了控辩协商。目前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控辩协商主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批捕阶段启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的意识不强,审查逮捕诉讼化适用不高,律师参与较少,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的价值不显。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适用的现实路径
(一)积极开展认罪认罚正当性监督
1.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是确保制度运行的关键
承载公正效率观与现代司法宽容精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提升诉讼经济的价值目标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序开展的前提和关键。为防止冤假错案,检察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也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查明是否存在可能影响认罪认罚的相关情形,确保认罪认罚价值在审查批捕环节得到彰显,真正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及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价值。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通过主持召开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充分参与、相互对抗,检察官居中裁断的司法审查程序。逮捕程序改革的核心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捕和不当逮捕,将公开审查制度与认罪认罚相结合,通过公开审查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根据案件情况,探索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在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认罪认罚真实性和自愿性得以保障的基础上,据此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是促进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重要途径。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要落实程序从宽与实体从宽
1.審查批捕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关键是严格控制逮捕措施
审查批捕环节的程序从宽是突出不捕原则。刑罚的目的在于将被犯罪撕裂的社会关系及时进行修复,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虽然具有程序性,却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长期羁押,也是对公民权利的重大干预。减少审前羁押率,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刑事诉讼必须长期坚持、不懈努力的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为严格审查逮捕、降低羁押率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审查批捕环节必须全面充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改革宗旨和法律要求,进一步收紧逮捕的口子,提高逮捕的门槛,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实现逮捕最有必要和必需的程度。 2.立法上应明确量刑建议从宽幅度的阶段性梯度
不同诉讼阶段设置量刑减让梯度具有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的激勵功能。为了激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提高行为人尽早认罪认罚的驱动力,在立法上应当对越早认罪认罚的人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反之,对认罪认罚越晚的给予更小的从宽幅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体现审查批捕环节的实体从宽,弥补该环节侧重于程序从宽的弊端。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部分地区将逮捕作为获得最高减损幅度的时间节点。这是由于在拒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提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已有所突破,逮捕后所节约的诉讼资源远不如逮捕前自愿认罪认罚产生的价值。该方案明确了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体现减让的量刑从宽幅度,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三)启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协商程序
1.将控辩协商提前到审查批捕环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协商性司法,即国家以限定实体或者程序上从宽换取诉讼对象的认罪,进一步凸显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认罪认罚协商制度有利于体现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和控辩平等,从而调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改过自新的积极性。捕诉合一后,承办检察官既有批捕权又有起诉权,这种权能的扩大,为将控辩协商提前到审查批捕环节提供了条件,检察官可以从“不批准逮捕”的程序从宽角度及从宽处罚的“实体从宽”两方面入手,说服、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更有可能放弃对抗,不仅能为后续起诉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更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效益。
2.重视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
审查批捕阶段要重视律师的介入权,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辩护律师未提交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主动和辩护律师取得联系,听取其意见。对于未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邀请值班律师从见证角度发表客观意见,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能弥补犯罪嫌疑人对法律认识的不足,也充分了解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所承受的诉累。保障律师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有效参与,确保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又一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孙长永.检察机关批捕权问题管见[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4,17(2).
[2]朱孝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杂志,2017(9).
[3]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1).
[4]周新.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实践性反思[J].法学,2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