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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我国适用传统民法制度与英美法系适用回复信托解决无效信托法律后果的不同效果,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关于信托无效之救济措施能部分替代回复信托的功能,但在平衡各方当事人间的关系上仍存在较大缺陷。对此,在信托非因目的违法而无效时,引入回复信托制度;在因目的违法而无效时,信托财产收归国家,当事人之间再根据过错分配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