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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法涉诉信访的现实状况
涉法涉诉信访是我国信访制度下的一类较为特殊的信访,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根据中央政法委2005年出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具体地说,涉法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执法活动、司法活动以及其他执法活动的信访行为,包括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信访和针对公、检、法机关司法行为的司法信访;涉诉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1]
近年来,我国的涉法涉诉信访数量一直相对较高。以2005 年为例,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5143084 件,办理涉诉信访455242 件(人)次,法院每受理约12 件一审案件,就要受理1 件(人)次涉诉信访。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3196 件,而处理来自全国各地的涉诉信访却高达19695 件(人)次,平均每个工作日办理涉诉信访达79 件(人)次。[2] 2003—2005年的5年来,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件71.9万件,同比上升11.69%,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件1876万件,同比下降55.58%。[3]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涉法涉诉信访的总量在减少的同时,也逐步由基层法院涌向最高人民法院,这大大增加了上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也体现出矛盾的尖锐化。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呈现以下新的特点:一是重复访、越级访突出,以上大量数据就有所体现。表现为,一些涉法涉诉信访老户对公、检、法机关处理、判决不服,虽经多方引导,就是不依法上访申诉,一味地到党政信访部门缠访、闹访,执意要见各级党政领导(尤其是中央、省级领导),甚至长期在党政机关滞留不归,严重影响了各级党政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二是信访问题涉及广泛,集中反映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问题,有的涉及县、乡政府的问题,也有涉及案件实体处理和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院廉洁文明、态度、方法等问题。三是信访行为方式多样化,信访人一般选择在召开“两会”期间,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往往采取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闯会场、下跪、拦车、堵门、堵路,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喊冤纠缠,有的闹机关干扰办公等方式,企图造成影响,蓄意将群众信访当成要挟政府的一种手段,引起政府的重视。四是重点信访案件处理难度大,有的案件证据瑕疵多,很难进行纠错,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还有的案件不是法律能彻底解决的问题,涉及到国家的政策原因或当时的历史原因等众多复杂的原因。
为有效地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2006年,我国的中央政法委印发了《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强化各级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视和解决。为此,各级政法机关纷纷出台各项措施对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及时处理。如,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的制度;[4] 海南临高展开联合大接访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5]“带案回访”成为息诉罢访一剂“良药”。[6]但是,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还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因此,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成因而建立良好有效的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机制,从根源上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将不失为一种良策。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分析
(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与法律知识的缺乏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每当遇到纠纷的时候总是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然而,由于我国转型为法制社会的时间不长,公民在注重法律维权的同时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并不深入,对法制的权威意识不强,这往往导致当公民寻求法律途径捍卫自己权益却遭遇败诉时,就转而借助信访部门来扭转乾坤。这样不管是否归属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案的范围,大量的信访案件都涌入了各级司法机关。
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新的《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和申诉制度是解决涉法信访的法律基础。因而涉法涉诉信访的案件应该是二审终结的案件。可是现实中,不少上访者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一审判决刚刚下来,还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就迫不及待地到信访部门反映问题,要求改判,这给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增添了不少不必要的工作,增加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受理数量。
(二)坚信信访部门的解决与怀疑司法裁判的公正
中国传统的“包青天”意识在民众中的心里根深蒂固,“喊冤拦轿”的一幕幕上演后的现实神奇效果把很多人带入误区:“冤案”的解决要寄希望于政府机关的“清官”出面而不相信基层的司法判决。当然,这种局面的形成也归结于司法公信力的下降,由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缺乏既判力、审判质量高低不齐、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公民对司法判决产生一种怀疑的态度,一旦没有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就开始对司法公正产生猜忌,不再继续使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上访,找政府解决。并且个别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做法,“权大于法”的现实状况再一次为上访人的上访寻找合理的理由。不少已经诉讼结束的案件经过当事人的非正常上访反而达到了上访人的诉求,于是矛盾主体在高昂的诉讼成本压力下和非诉讼制度利益的引诱下,将解决纠纷的希望寄托于各级各类的非司法机关而非法律所规定的正常程序。最终导致“怀疑司法,坚信信访”的意识理念越来越强烈,同时给我国各级信访部门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
(三)息事宁人的处理做法与得寸进尺的谋取利益
信访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的解决是不可能靠某一个领域、某一个机构、某种技术上的调整去解决的。各级司法机关只是一个责任部门,真正要解决信访这个社会问题,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是无能为力的。但是,上访者不会理会这些,只要目的没有达到,会无休止地越级上访,从地区级到省级再到中央级别的相关部门,一遍又一遍,往往还选择在“两会”“国庆”等重要的日子。各个部门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对上访者提出的各项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满足,这样的做法却在客观上刺激了上访者对上访成效的利益追逐。许多上访者本来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多次上访后却得到了合法权益之外的利益,这为其他准备上访者树立了一个鲜明的榜样,激励待上访者不停地上访。现在的不少上访者甚至成为了专业上访者,上访的心态也逐步变为得寸进尺的谋取利益。
当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不同的上访案件的产生还存在不同的因素。针对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建立公正有效的处理机制,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机制,客观上可以起到减少信访量的作用。
三、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机制
(一)依法受理解决,决不迁就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受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涉法涉诉受理范围的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可告知其相关的解决途径。因此,对于在上诉期限以内的一审案件要求信访的,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要求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寻求公正的判决,帮助其形成“法律是维护权利的最后手段”的意识,摒弃“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树立法律的权威意识观点。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受理后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对于二审审理终结的案件要求信访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申诉要求的,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
不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是由于上访者对法律知识的误解和欠缺所导致的,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进行耐心的说明,强调法制社会的规则。“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并不一定是真正的客观事实”这是法制社会处理纠纷的一种证据规则,这种客观规则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观自然条件、当事人自身举证能力和科技水平条件的种种限制而无法全貌地显示事实状况,难以达到当事人的诉求。这是法制社会的必然结果。在这种规则下行使权利的人们应该正确地对待自己的得失,加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从而为以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奠定基础。如果一定突破法律手段通过政府的途径对涉法涉诉的上访者进行利益补偿,只会引发更多的上访者。因此,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定要避免政府迁就地通过行政手段补偿解决,彻底扭转在人们心目中“闹得越凶,满足越多”的思想意识。
(二)加强回访,避免缠访
从前文的统计数据上可以看出,大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涌向中央的国家机关。这其中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很多公民缺乏对基层单位的信任感,认为难遇“清官”,既然很难碰到“清官”那么他们从而宁愿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越级上访而不愿在基层正常上访。二是因为有些基层单位对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不够重视,更多的精力用于上级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而不是手头的信访案件,“上级交办的总是优于自己手头的”。最终形成只有到中央级别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才能很快予以解决的情况,这导致更多的人直接进京上访。
真正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罢访息诉落实在基层,积极回访才是根本之道。对重复上访案件要由立案庭实行规范的申诉听证,公开案件复查过程,增强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透明度。对已经穷尽司法救济手段并已作终结处理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由承办部门作出终结意见书,报送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作统一答复的依据。对每一起结案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采取定期回访制度,责成专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满意程度及结案后的思想动态,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和巩固工作,力争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目标,在此过程中还可以考虑由社区组织当事人的亲属进行相应的思想说服工作。对一些问题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涉法涉诉案件,实行“个案约访”制度。为当事人精心准备听证会,让上访人在会上充分陈述案情和要求,请参会的法律专家、人大代表、上访人生活圈中的德高望众者从不同角度发表看法,在对上访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的同时,向当事人阐明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在公开、透明、宽松的氛围中感受到自身的尊严和自主意识,并能心服口服地接受裁判结果。
(三) 采取措施,制裁无理闹访
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过程中既要依法维护确有冤曲的上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制裁个别无理取闹,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不法行为者。对已作上访终结结论的无理闹访、缠诉的上访老户,应收集闹访、缠诉的相关证据,报送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无理缠访、闹访、违法上访案件,妨害诉讼的,依法给予民事制裁;违反治安管理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由于聚众对国家机关的冲击或对公共场所的秩序、交通秩序的扰乱等形式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相应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释:
[1] 关宝英,陈书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法律效力[J].法治论丛.2006(2):74.
[2] 张文国.试论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2):86.
[3] 第十一届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DB/OL].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3/22/content_7837838.htm.
[4] 陈曦、赵继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领导包案[DB/OL].太原新闻网http://www.tynews.com.cn/news_center/2008-03/20/content_3446620.htm.
[5] 赵健.海南临高展开联合大接访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DB/OL].新华网http://news.sohu.com/20070601/n250344796.shtml.
[6] 邓红阳.河南三级法院立破涉法涉诉难题[N].法制日报.2008-7-30.
(作者: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涉法涉诉信访是我国信访制度下的一类较为特殊的信访,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根据中央政法委2005年出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具体地说,涉法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执法活动、司法活动以及其他执法活动的信访行为,包括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信访和针对公、检、法机关司法行为的司法信访;涉诉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1]
近年来,我国的涉法涉诉信访数量一直相对较高。以2005 年为例,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5143084 件,办理涉诉信访455242 件(人)次,法院每受理约12 件一审案件,就要受理1 件(人)次涉诉信访。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3196 件,而处理来自全国各地的涉诉信访却高达19695 件(人)次,平均每个工作日办理涉诉信访达79 件(人)次。[2] 2003—2005年的5年来,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件71.9万件,同比上升11.69%,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件1876万件,同比下降55.58%。[3]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涉法涉诉信访的总量在减少的同时,也逐步由基层法院涌向最高人民法院,这大大增加了上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也体现出矛盾的尖锐化。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呈现以下新的特点:一是重复访、越级访突出,以上大量数据就有所体现。表现为,一些涉法涉诉信访老户对公、检、法机关处理、判决不服,虽经多方引导,就是不依法上访申诉,一味地到党政信访部门缠访、闹访,执意要见各级党政领导(尤其是中央、省级领导),甚至长期在党政机关滞留不归,严重影响了各级党政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二是信访问题涉及广泛,集中反映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问题,有的涉及县、乡政府的问题,也有涉及案件实体处理和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院廉洁文明、态度、方法等问题。三是信访行为方式多样化,信访人一般选择在召开“两会”期间,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往往采取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闯会场、下跪、拦车、堵门、堵路,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喊冤纠缠,有的闹机关干扰办公等方式,企图造成影响,蓄意将群众信访当成要挟政府的一种手段,引起政府的重视。四是重点信访案件处理难度大,有的案件证据瑕疵多,很难进行纠错,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还有的案件不是法律能彻底解决的问题,涉及到国家的政策原因或当时的历史原因等众多复杂的原因。
为有效地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2006年,我国的中央政法委印发了《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强化各级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视和解决。为此,各级政法机关纷纷出台各项措施对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及时处理。如,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的制度;[4] 海南临高展开联合大接访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5]“带案回访”成为息诉罢访一剂“良药”。[6]但是,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还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因此,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成因而建立良好有效的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机制,从根源上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将不失为一种良策。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分析
(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与法律知识的缺乏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每当遇到纠纷的时候总是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然而,由于我国转型为法制社会的时间不长,公民在注重法律维权的同时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并不深入,对法制的权威意识不强,这往往导致当公民寻求法律途径捍卫自己权益却遭遇败诉时,就转而借助信访部门来扭转乾坤。这样不管是否归属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案的范围,大量的信访案件都涌入了各级司法机关。
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新的《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和申诉制度是解决涉法信访的法律基础。因而涉法涉诉信访的案件应该是二审终结的案件。可是现实中,不少上访者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一审判决刚刚下来,还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就迫不及待地到信访部门反映问题,要求改判,这给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增添了不少不必要的工作,增加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受理数量。
(二)坚信信访部门的解决与怀疑司法裁判的公正
中国传统的“包青天”意识在民众中的心里根深蒂固,“喊冤拦轿”的一幕幕上演后的现实神奇效果把很多人带入误区:“冤案”的解决要寄希望于政府机关的“清官”出面而不相信基层的司法判决。当然,这种局面的形成也归结于司法公信力的下降,由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缺乏既判力、审判质量高低不齐、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公民对司法判决产生一种怀疑的态度,一旦没有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就开始对司法公正产生猜忌,不再继续使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上访,找政府解决。并且个别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做法,“权大于法”的现实状况再一次为上访人的上访寻找合理的理由。不少已经诉讼结束的案件经过当事人的非正常上访反而达到了上访人的诉求,于是矛盾主体在高昂的诉讼成本压力下和非诉讼制度利益的引诱下,将解决纠纷的希望寄托于各级各类的非司法机关而非法律所规定的正常程序。最终导致“怀疑司法,坚信信访”的意识理念越来越强烈,同时给我国各级信访部门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
(三)息事宁人的处理做法与得寸进尺的谋取利益
信访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的解决是不可能靠某一个领域、某一个机构、某种技术上的调整去解决的。各级司法机关只是一个责任部门,真正要解决信访这个社会问题,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是无能为力的。但是,上访者不会理会这些,只要目的没有达到,会无休止地越级上访,从地区级到省级再到中央级别的相关部门,一遍又一遍,往往还选择在“两会”“国庆”等重要的日子。各个部门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对上访者提出的各项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满足,这样的做法却在客观上刺激了上访者对上访成效的利益追逐。许多上访者本来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多次上访后却得到了合法权益之外的利益,这为其他准备上访者树立了一个鲜明的榜样,激励待上访者不停地上访。现在的不少上访者甚至成为了专业上访者,上访的心态也逐步变为得寸进尺的谋取利益。
当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不同的上访案件的产生还存在不同的因素。针对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建立公正有效的处理机制,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机制,客观上可以起到减少信访量的作用。
三、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机制
(一)依法受理解决,决不迁就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受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涉法涉诉受理范围的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可告知其相关的解决途径。因此,对于在上诉期限以内的一审案件要求信访的,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要求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寻求公正的判决,帮助其形成“法律是维护权利的最后手段”的意识,摒弃“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树立法律的权威意识观点。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受理后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对于二审审理终结的案件要求信访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申诉要求的,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
不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是由于上访者对法律知识的误解和欠缺所导致的,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进行耐心的说明,强调法制社会的规则。“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并不一定是真正的客观事实”这是法制社会处理纠纷的一种证据规则,这种客观规则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观自然条件、当事人自身举证能力和科技水平条件的种种限制而无法全貌地显示事实状况,难以达到当事人的诉求。这是法制社会的必然结果。在这种规则下行使权利的人们应该正确地对待自己的得失,加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从而为以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奠定基础。如果一定突破法律手段通过政府的途径对涉法涉诉的上访者进行利益补偿,只会引发更多的上访者。因此,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定要避免政府迁就地通过行政手段补偿解决,彻底扭转在人们心目中“闹得越凶,满足越多”的思想意识。
(二)加强回访,避免缠访
从前文的统计数据上可以看出,大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涌向中央的国家机关。这其中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很多公民缺乏对基层单位的信任感,认为难遇“清官”,既然很难碰到“清官”那么他们从而宁愿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越级上访而不愿在基层正常上访。二是因为有些基层单位对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不够重视,更多的精力用于上级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而不是手头的信访案件,“上级交办的总是优于自己手头的”。最终形成只有到中央级别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才能很快予以解决的情况,这导致更多的人直接进京上访。
真正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罢访息诉落实在基层,积极回访才是根本之道。对重复上访案件要由立案庭实行规范的申诉听证,公开案件复查过程,增强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透明度。对已经穷尽司法救济手段并已作终结处理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由承办部门作出终结意见书,报送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作统一答复的依据。对每一起结案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采取定期回访制度,责成专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满意程度及结案后的思想动态,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和巩固工作,力争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目标,在此过程中还可以考虑由社区组织当事人的亲属进行相应的思想说服工作。对一些问题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涉法涉诉案件,实行“个案约访”制度。为当事人精心准备听证会,让上访人在会上充分陈述案情和要求,请参会的法律专家、人大代表、上访人生活圈中的德高望众者从不同角度发表看法,在对上访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的同时,向当事人阐明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在公开、透明、宽松的氛围中感受到自身的尊严和自主意识,并能心服口服地接受裁判结果。
(三) 采取措施,制裁无理闹访
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过程中既要依法维护确有冤曲的上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制裁个别无理取闹,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不法行为者。对已作上访终结结论的无理闹访、缠诉的上访老户,应收集闹访、缠诉的相关证据,报送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无理缠访、闹访、违法上访案件,妨害诉讼的,依法给予民事制裁;违反治安管理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由于聚众对国家机关的冲击或对公共场所的秩序、交通秩序的扰乱等形式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相应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释:
[1] 关宝英,陈书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法律效力[J].法治论丛.2006(2):74.
[2] 张文国.试论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2):86.
[3] 第十一届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DB/OL].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3/22/content_7837838.htm.
[4] 陈曦、赵继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领导包案[DB/OL].太原新闻网http://www.tynews.com.cn/news_center/2008-03/20/content_3446620.htm.
[5] 赵健.海南临高展开联合大接访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DB/OL].新华网http://news.sohu.com/20070601/n250344796.shtml.
[6] 邓红阳.河南三级法院立破涉法涉诉难题[N].法制日报.2008-7-30.
(作者: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