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法第389款第2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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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9条第2款,是关于在经济交往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由于该款在表述中没有明文写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款所规制的行为是否应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拟从条文本身谈谈自己的看法以及该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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