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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科学、国民经济和社会需要确定了大学和具有高等学校性质的学术性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任务,这些任务对高等学校教师的学术、教育和指导活动水平提出了高要求。根据1965年2月25日《关于统一社会主义教育制度法》§63、§64和1961年4月12日《劳动法典》的1966年修订本§37,与科学工会中央理事会协商一致兹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