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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份合作主体共同享有土地增值利润,法律制度构建的目标就是平衡各参与主体的利益。文章认为,在土地入股中应尊重农民意愿和主体地位,股份合作组织作为商事主体,立法应首先尊重其内部自治,在法律规制方面采用统一立法与尊重地方规范相结合的方式。因农业自然禀赋地区差异很大,地方政府应在考察各个参与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进行引导,发挥积极作用以缩短制度创新的时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