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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发展催生了人民调解立法,在传统调解制度在现代法治中得以延伸成了一种必要而可能的现实选择的背景下,我们必须辩证地、与时俱进地对传统调解制度进行“扬弃”.在“调解优先”理念下实现对传统调解制度的创造性转化,就必须实事求是地、符合和谐要求地对传统调解制度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并对之进行价值理念重构和系统化理论设计,使之更加符合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法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