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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建[2017]81号各市财政局、环保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