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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法的出台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效实施,进一步为资本、技术与农民劳动的结合创造了条件,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搭建了平台。但是,立法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定义、供销社的职能和作用、合作社的准入条件、成员的出资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仍有待探讨。应当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作社的模式;赋予供销社领办农民合作社的职能,将其领办参办的合作社的发展列入地方发展规划;设立合作社最低准入条件;允许成员采用多样化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