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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丹麦一个多月后的一个周六晚上,已搬出去的大儿子带着女朋友来家里吃晚饭。
我做了几个孩子们喜欢吃的菜,饭菜上桌后,我让儿子把饮料从冰箱里拿出来。这时,儿子发现有一瓶无糖“可乐”少了约五分之一。
我一听,先仔细检查瓶口,确实是新的,没有打开过的痕迹。我便埋怨自己粗枝大叶,把这样的“可乐”也买了回来。
这时,一边的大儿子发话了:“妈妈,不要开它,跟‘可乐’公司联系,公司会给予赔偿的。”
我依了儿子的话,将信将疑地把那瓶少了五分之一的“可乐”交给了他。
大约三四个星期之后的又一周末,大儿子和他女朋友又来吃饭,一进门,他就把一大堆东西放到餐桌上,对我说:
“妈妈,你还记得那瓶少了五分之一的‘可乐’吗?”
他这一问,我便想起来了。大儿子把他带来的那一大堆东西一件件拿出来:两瓶1.5升和两瓶半升的“可乐”,一条印了“可口可乐”字样的紫红色大浴巾。最后儿子还交给我一封信。
信是用丹麦文写的,大意是说感谢我们把这个情况告诉公司,以便能使公司今后提高服务质量,并解释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还补寄了“可乐”和礼物等等。
看完信,大儿子把大体情况说了一下:他根据“可乐”瓶上的电话号码打了一个电话,之后,丹麦的公司经销处发来了一封信和一个包裹。信中说明,把包裹的东西拿出来之后,再把那瓶少了五分之一的“可乐”放进去,然后送去邮局,邮资已由对方付好了。
看了这些实物,听了这个故事,再读一读那封信,我真的感受到自己做了一回“上帝”。
大儿子看我还在愣神,补充说:“妈妈,如果你还想得到赔偿的话,再打电话把这瓶‘可乐’寄过去,因为他们又弄错了。我们原来的‘可乐’是无糖的,现在寄来的‘可乐’是普通加糖的。”
我赶忙说:“算了,算了,人,不可以太贪。”
东冉摘自《新民晚报》 编辑/静眉
我做了几个孩子们喜欢吃的菜,饭菜上桌后,我让儿子把饮料从冰箱里拿出来。这时,儿子发现有一瓶无糖“可乐”少了约五分之一。
我一听,先仔细检查瓶口,确实是新的,没有打开过的痕迹。我便埋怨自己粗枝大叶,把这样的“可乐”也买了回来。
这时,一边的大儿子发话了:“妈妈,不要开它,跟‘可乐’公司联系,公司会给予赔偿的。”
我依了儿子的话,将信将疑地把那瓶少了五分之一的“可乐”交给了他。
大约三四个星期之后的又一周末,大儿子和他女朋友又来吃饭,一进门,他就把一大堆东西放到餐桌上,对我说:
“妈妈,你还记得那瓶少了五分之一的‘可乐’吗?”
他这一问,我便想起来了。大儿子把他带来的那一大堆东西一件件拿出来:两瓶1.5升和两瓶半升的“可乐”,一条印了“可口可乐”字样的紫红色大浴巾。最后儿子还交给我一封信。
信是用丹麦文写的,大意是说感谢我们把这个情况告诉公司,以便能使公司今后提高服务质量,并解释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还补寄了“可乐”和礼物等等。
看完信,大儿子把大体情况说了一下:他根据“可乐”瓶上的电话号码打了一个电话,之后,丹麦的公司经销处发来了一封信和一个包裹。信中说明,把包裹的东西拿出来之后,再把那瓶少了五分之一的“可乐”放进去,然后送去邮局,邮资已由对方付好了。
看了这些实物,听了这个故事,再读一读那封信,我真的感受到自己做了一回“上帝”。
大儿子看我还在愣神,补充说:“妈妈,如果你还想得到赔偿的话,再打电话把这瓶‘可乐’寄过去,因为他们又弄错了。我们原来的‘可乐’是无糖的,现在寄来的‘可乐’是普通加糖的。”
我赶忙说:“算了,算了,人,不可以太贪。”
东冉摘自《新民晚报》 编辑/静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