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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变保单——别误会,这可不是能与刘谦的近景魔术、傅琰东的金鱼魔术,以及丁建忠的穿越魔术相提并论的魔术节目,却是对近年来在银行网点屡见不鲜的将消费者本来想办理的储蓄存款忽悠成投保保费的销售误导行为的无奈调侃。
“被保险”屡屡发生
通过银行代理保险已成为人身保险的重要业务来源,每年实现保费收入几乎都将近人身保险保费的一半。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综合理财保障需求。不过,由于以往银保业务结构不尽合理且内含价值较低、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权责划分不清,以及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等诸多因素,造成针对年龄高、收入低、积蓄多的“高低多”人群,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误导其进行购买的存单变保单行为时有发生,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李大妈在一家银行存款时,在银行推销员的热情推荐下,原本存定期的1万元钱被引荐买了可以分红的保险产品。回家一段时间后,李大妈才发现签的是一份保险合同,投保5年,每年要交保费1万元。李大妈当时就急了,急忙赶往银行,要求退保,却被告知,已过了10天保险犹豫期。李大妈向有关方面反映问题,但银行说卖产品的是保险公司,他们管不了;保险公司却说他们卖的本来就是保险,只是借用了银行的场所。两家相互扯皮,谁也不愿承担责任。
王先生的存款到期,在银行办理续存时,一位营业员介绍说:“您可以将到期的钱换存为有保障的储蓄,钱还是存在我们银行,不同的是您还多了一份保障。”王先生被忽悠将10万元的到期款买成了保险。不想年中有急用,钱却取不出来了,退保又要扣费。
胡先生是一位农民,孩子在外地打工,去年下半年汇回家1.5万元钱,到银行取款时,在银行工作人员劝导下,将1.5万元存入银行,定期5年。年初家里需要钱用,到银行提前支取,发现“存款单”变成“保险单”,若提前退保,将付5000元违约金;若继续保险,今后每年还将交纳1.5万元。
林女士去银行存款时,看到一个柜台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柜台外恰好有一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上前为其推销保险理财产品,称办理该保险业务利息较高,利润多。但对购买保险的犹豫期,支取存款的时间等方面的内容没有说明。林女士年近70岁,对保险产品各项规定未了解清楚,也未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各项条款,草草签订了保险合同,交付了5000元保金。几个月后,林女士发现所购买的保险与之前介绍的情况不符,要求退保,但被告知已过了退保期限,只能退还一半金额。无奈之下,林女士向消协投诉。经调解,该保险公司退还了林女士5000元保险金。
银行代理的大部分保险产品都被冠以理财产品头衔,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许多消费者买保险也是买得稀里糊涂。这些理财型保险往往打着高利息、高回报旗号,开出比同期银行存款高许多的收益承诺。但据业内人士介绍,这些“高回报”往往有许多“前提”。如储户的投资首先要扣除管理费,其中包含保险公司需返回给银行的手续费,以及营销人员的佣金等。管理费一般为投资金额的6%左右。提取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开始较高,逐年递减,有的每年平均收取。这些情况,银保销售人员乃至一些银行柜员在向消费者推销时,很少完全做到告知义务。由此,近年各地时常曝出的“存款变保单”案例,尽管原委各不相同,但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在银保合作前提下,无论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希望消费者能多买保险,最终导致消费者成为“待宰的羔羊”。
银保新政制定规范
为解决上述乱象,今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明确其目标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监管指引》主要从以下几点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
明确银行负主责
《监管指引》明确银行是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对销售保险产品过程承担管理责任,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行为负责,而保险公司只负责向银行提供产品等,由其银保专管员向银行提供培训和产品销售后的相关消费者服务,且不派驻在银行网点。
还明确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要在发生投诉、退保等事件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以免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前保险公司派出银保专管员进驻银行网点,一旦发生消费者投诉销售误导时,经常出现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与银行销售人员双方互相推诿责任,并多是消费者受损失或最终由保险公司“买单”的尴尬局面。像上述李大妈的案例,按照《监管指引》,银行责无旁贷,在问题发生的第一时间应给以满意解决,没有理由再把责任推卸给保险公司。
保护消费者充分知情权
《监管指引》从售前、售中、售后3个环节着手,强化管控。要求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要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产品宣传材料,并向消费者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书面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对要求购买投连险的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等。
在销售过程中,要求销售人员根据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产品,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事项。同时,引导消费者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和亲笔签名,且不得以中奖、抽奖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消费者购买。此外,还特别强调不得出现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等销售禁语。
产品售出后,要求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准确的消费者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消费者回访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对一年期以上的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对到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交费业务的消费者,要与银行相互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以前,问题发生后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对保单销售人员是否明确告知以及消费者是否充分知情的争执上。在《监管指引》对此做进一步明确后,消费者可依法有求退保,将从根本上杜绝在银行“被保险”现象的产生。
保险产品专区销售
《监管指引》强调银行应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对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的投连险产品不得通过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交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
之前,银保业务以银行网点储蓄柜台销售为主,但由于储蓄柜台日常接待人数众多,销售人员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对保险产品向消费者进行细致全面的解释说明,因此多数销售趸交、短期期交产品,但这类产品保险责任简单,保障程度相对较低,难以满足消费者全面、深层次的保险需求,并且由于时间有限,容易产生误导。
《监管指引》的出台,确保了“销售人员卖得清楚、消费者买得明白”,实现了“将合适的保险产品卖给合适的消费者”。既有利于提高销售品质,防止销售误导,避免不知情下被保险。
“被保险”屡屡发生
通过银行代理保险已成为人身保险的重要业务来源,每年实现保费收入几乎都将近人身保险保费的一半。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综合理财保障需求。不过,由于以往银保业务结构不尽合理且内含价值较低、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权责划分不清,以及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等诸多因素,造成针对年龄高、收入低、积蓄多的“高低多”人群,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误导其进行购买的存单变保单行为时有发生,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李大妈在一家银行存款时,在银行推销员的热情推荐下,原本存定期的1万元钱被引荐买了可以分红的保险产品。回家一段时间后,李大妈才发现签的是一份保险合同,投保5年,每年要交保费1万元。李大妈当时就急了,急忙赶往银行,要求退保,却被告知,已过了10天保险犹豫期。李大妈向有关方面反映问题,但银行说卖产品的是保险公司,他们管不了;保险公司却说他们卖的本来就是保险,只是借用了银行的场所。两家相互扯皮,谁也不愿承担责任。
王先生的存款到期,在银行办理续存时,一位营业员介绍说:“您可以将到期的钱换存为有保障的储蓄,钱还是存在我们银行,不同的是您还多了一份保障。”王先生被忽悠将10万元的到期款买成了保险。不想年中有急用,钱却取不出来了,退保又要扣费。
胡先生是一位农民,孩子在外地打工,去年下半年汇回家1.5万元钱,到银行取款时,在银行工作人员劝导下,将1.5万元存入银行,定期5年。年初家里需要钱用,到银行提前支取,发现“存款单”变成“保险单”,若提前退保,将付5000元违约金;若继续保险,今后每年还将交纳1.5万元。
林女士去银行存款时,看到一个柜台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柜台外恰好有一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上前为其推销保险理财产品,称办理该保险业务利息较高,利润多。但对购买保险的犹豫期,支取存款的时间等方面的内容没有说明。林女士年近70岁,对保险产品各项规定未了解清楚,也未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各项条款,草草签订了保险合同,交付了5000元保金。几个月后,林女士发现所购买的保险与之前介绍的情况不符,要求退保,但被告知已过了退保期限,只能退还一半金额。无奈之下,林女士向消协投诉。经调解,该保险公司退还了林女士5000元保险金。
银行代理的大部分保险产品都被冠以理财产品头衔,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许多消费者买保险也是买得稀里糊涂。这些理财型保险往往打着高利息、高回报旗号,开出比同期银行存款高许多的收益承诺。但据业内人士介绍,这些“高回报”往往有许多“前提”。如储户的投资首先要扣除管理费,其中包含保险公司需返回给银行的手续费,以及营销人员的佣金等。管理费一般为投资金额的6%左右。提取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开始较高,逐年递减,有的每年平均收取。这些情况,银保销售人员乃至一些银行柜员在向消费者推销时,很少完全做到告知义务。由此,近年各地时常曝出的“存款变保单”案例,尽管原委各不相同,但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在银保合作前提下,无论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希望消费者能多买保险,最终导致消费者成为“待宰的羔羊”。
银保新政制定规范
为解决上述乱象,今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明确其目标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监管指引》主要从以下几点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
明确银行负主责
《监管指引》明确银行是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对销售保险产品过程承担管理责任,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行为负责,而保险公司只负责向银行提供产品等,由其银保专管员向银行提供培训和产品销售后的相关消费者服务,且不派驻在银行网点。
还明确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要在发生投诉、退保等事件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以免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前保险公司派出银保专管员进驻银行网点,一旦发生消费者投诉销售误导时,经常出现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与银行销售人员双方互相推诿责任,并多是消费者受损失或最终由保险公司“买单”的尴尬局面。像上述李大妈的案例,按照《监管指引》,银行责无旁贷,在问题发生的第一时间应给以满意解决,没有理由再把责任推卸给保险公司。
保护消费者充分知情权
《监管指引》从售前、售中、售后3个环节着手,强化管控。要求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要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产品宣传材料,并向消费者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书面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对要求购买投连险的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等。
在销售过程中,要求销售人员根据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产品,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事项。同时,引导消费者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和亲笔签名,且不得以中奖、抽奖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消费者购买。此外,还特别强调不得出现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等销售禁语。
产品售出后,要求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准确的消费者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消费者回访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对一年期以上的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对到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交费业务的消费者,要与银行相互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以前,问题发生后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对保单销售人员是否明确告知以及消费者是否充分知情的争执上。在《监管指引》对此做进一步明确后,消费者可依法有求退保,将从根本上杜绝在银行“被保险”现象的产生。
保险产品专区销售
《监管指引》强调银行应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对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的投连险产品不得通过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交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
之前,银保业务以银行网点储蓄柜台销售为主,但由于储蓄柜台日常接待人数众多,销售人员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对保险产品向消费者进行细致全面的解释说明,因此多数销售趸交、短期期交产品,但这类产品保险责任简单,保障程度相对较低,难以满足消费者全面、深层次的保险需求,并且由于时间有限,容易产生误导。
《监管指引》的出台,确保了“销售人员卖得清楚、消费者买得明白”,实现了“将合适的保险产品卖给合适的消费者”。既有利于提高销售品质,防止销售误导,避免不知情下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