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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徽州府及所属各县地方官府为行使行政治理职权、开展地方各项工作与活动而制定与颁行的包括告示、禁令等在内的各类行政法规类文书,存世数量颇丰。这些文书可以从涉及的范围、内容、载体等方面分为不同的类别,都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性、地域性、时效性、针对性的特点,而且通常都有比较规范而固定的格式和处理程序。在实施过程中,普发性地方行政法规的执行更多地依赖于百姓的自觉,效果一般都不理想;专门性的法规由于针对的范围较小,执行的效果较为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