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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审查之外,还包括法院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其关键是确立合法性原则作为附带审查的标准,具体包括主体合法、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四个方面的内容。该标准既具有理论上与行政合法原则的一致性,又存在实践中契合全面审和法律审的操作性,以便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