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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有位叫曾春洪的镇委书记,因受贿1.8万元,被处以刑罚,宣判那天,有300多当地村民赶来旁听。此前,曾有一些村民联名向法院提交了一封“求情信”,希望法院能看在曾春洪给老百姓办的许多好事面上,对他“网开一面”。(据11月23日《成都商报》)
这样的事例不多,但说明一个问题,有一些贪官,确实获得了一些人的同情。贪官自己呢?受到查处后,也常常强调自己腐败的“理由”,而且越来越五花八门。作案时的贪婪、狡诈、无耻,被掩饰成认罪时的无奈、无助与无辜。荒唐可笑自不待说,天真可掬也实属滑稽。然而,这些明显站不住脚的理由,却往往能在一些人那里获得共鸣。对于腐败事件,大家都深恶痛绝;但当这样的腐败发生在具体的人身上,尤其是当这样的人是自己身边熟悉的人,是工作业绩不俗的人,是平常低调和蔼的人。有不少人往往就会表现出一些惋惜与同情来。
虽然对于包括腐败在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奉行孔子所说“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的态度,但要知道,任何贪腐行为,都是不顾常识,不守底线,不讲廉耻的恶劣行为,因为无论就贪腐者的年龄而言,法律责任而言,认知能力而言,还是就其所受的多年教育和所应具备的为官操守而言,都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成为贪腐的理由。对于这样的贪官,可以惜其不走正道,可以哀其不得善终,岂可同情其所谓的清白无辜呢?该不该出现这种委屈与同情是一回事,如何对待这种委屈与同情则是另一回事。
尴尬而无情的事实却是,无论是贪官出现的委屈心理,还是公众出现的同情心理,如果不加深剖,不予穷究,都有可能成为滋长新腐败的土壤。
首先要看到,某些领域的腐败现象,确实处于易发多发状态,串案,窝案,“前腐后继”的连环案,在某些实权部门,层出不穷。东窗事发的贪官,难免会出现病态心理:不恨自己不争气,反而埋怨自己没运气;不怪自己不守纪,倒要排查谁跟自己过不去。在公众看来,与被查处的贪腐官员相比,如果确有一些同样恶劣,甚至更为恶劣的官员,却安然无事,那么,对于这些被查处的贪官,也就难免会心生同情:更该倒霉的没倒霉,这倒霉了的,就有一点不该倒霉的味道了。尤其是出现类似周久耕这样的案例,强化了人们的一个错觉:打击腐败,还真成了“隔墙抛砖”,砸着谁就是谁。既然没砸着的可以没事,那么,砸着了的,只能算是倒霉。从这一点说,反腐力度仍须加大,除恶务尽,不可懈怠,特别要从制度上加以保证,努力克服腐败案件查办上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偶然性,让贪腐被查,不再成为小概率事件,让“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不仅成为普遍的共识,也成为公认的现实。
其次,还要看到,有些潜规则确实具有强大的侵蚀力。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正在成为一些官员涉足贪腐的一个理由。譬如,你拒绝一个饭局,可能会让许多不愿拒绝的同事失去一个饭局;你拒绝一个红包,可能会让许多不愿拒绝的同事失去一个红包;你拒绝一份年礼,可能会让许多不愿拒绝的同事失去一份年礼。一些洁身自好者廉洁不下去的困窘,也许就在于这样的饭局、红包与年礼,收受与否,悉听尊便,收了可以白收,不收也就白不收。“水至清则无鱼,人至清则无徒”,你保住的也许是一份廉洁,但你失去的就有可能是和睦的同事关系。这样的腐败,常被人说成是“不得不腐败”。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没有清廉的氛围可言;但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寄希望于加快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特别是要用制度来强化有效的监督与打击,让侥幸过关几无可能。
制度,还是制度。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这切中的正是反腐败的症结。我们不是缺少制度,而是缺少从现实出发,具有现实针对性,确保能取得实效的制度。只有当这样的制度创新能够获得实质性的推进,才能形成腐败不得人心、贪官没人同情、贪腐失去滋生土壤的新境界。
这样的事例不多,但说明一个问题,有一些贪官,确实获得了一些人的同情。贪官自己呢?受到查处后,也常常强调自己腐败的“理由”,而且越来越五花八门。作案时的贪婪、狡诈、无耻,被掩饰成认罪时的无奈、无助与无辜。荒唐可笑自不待说,天真可掬也实属滑稽。然而,这些明显站不住脚的理由,却往往能在一些人那里获得共鸣。对于腐败事件,大家都深恶痛绝;但当这样的腐败发生在具体的人身上,尤其是当这样的人是自己身边熟悉的人,是工作业绩不俗的人,是平常低调和蔼的人。有不少人往往就会表现出一些惋惜与同情来。
虽然对于包括腐败在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奉行孔子所说“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的态度,但要知道,任何贪腐行为,都是不顾常识,不守底线,不讲廉耻的恶劣行为,因为无论就贪腐者的年龄而言,法律责任而言,认知能力而言,还是就其所受的多年教育和所应具备的为官操守而言,都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成为贪腐的理由。对于这样的贪官,可以惜其不走正道,可以哀其不得善终,岂可同情其所谓的清白无辜呢?该不该出现这种委屈与同情是一回事,如何对待这种委屈与同情则是另一回事。
尴尬而无情的事实却是,无论是贪官出现的委屈心理,还是公众出现的同情心理,如果不加深剖,不予穷究,都有可能成为滋长新腐败的土壤。
首先要看到,某些领域的腐败现象,确实处于易发多发状态,串案,窝案,“前腐后继”的连环案,在某些实权部门,层出不穷。东窗事发的贪官,难免会出现病态心理:不恨自己不争气,反而埋怨自己没运气;不怪自己不守纪,倒要排查谁跟自己过不去。在公众看来,与被查处的贪腐官员相比,如果确有一些同样恶劣,甚至更为恶劣的官员,却安然无事,那么,对于这些被查处的贪官,也就难免会心生同情:更该倒霉的没倒霉,这倒霉了的,就有一点不该倒霉的味道了。尤其是出现类似周久耕这样的案例,强化了人们的一个错觉:打击腐败,还真成了“隔墙抛砖”,砸着谁就是谁。既然没砸着的可以没事,那么,砸着了的,只能算是倒霉。从这一点说,反腐力度仍须加大,除恶务尽,不可懈怠,特别要从制度上加以保证,努力克服腐败案件查办上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偶然性,让贪腐被查,不再成为小概率事件,让“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不仅成为普遍的共识,也成为公认的现实。
其次,还要看到,有些潜规则确实具有强大的侵蚀力。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正在成为一些官员涉足贪腐的一个理由。譬如,你拒绝一个饭局,可能会让许多不愿拒绝的同事失去一个饭局;你拒绝一个红包,可能会让许多不愿拒绝的同事失去一个红包;你拒绝一份年礼,可能会让许多不愿拒绝的同事失去一份年礼。一些洁身自好者廉洁不下去的困窘,也许就在于这样的饭局、红包与年礼,收受与否,悉听尊便,收了可以白收,不收也就白不收。“水至清则无鱼,人至清则无徒”,你保住的也许是一份廉洁,但你失去的就有可能是和睦的同事关系。这样的腐败,常被人说成是“不得不腐败”。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没有清廉的氛围可言;但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寄希望于加快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特别是要用制度来强化有效的监督与打击,让侥幸过关几无可能。
制度,还是制度。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这切中的正是反腐败的症结。我们不是缺少制度,而是缺少从现实出发,具有现实针对性,确保能取得实效的制度。只有当这样的制度创新能够获得实质性的推进,才能形成腐败不得人心、贪官没人同情、贪腐失去滋生土壤的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