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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2]21号中剥夺性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求偿权的规定违宪违法,刑法与民法功能分野下刑罚的施加无法冲抵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该损害的量化可以阻却"水闸效应"的发生。性犯罪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其法律基础,同时也是合乎法律逻辑和借鉴比较法主流经验的恰当结论。其适用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数额相对统一的同时还应当体现对成年妇女、未成年妇女和14周岁以下幼女权益的区别性保护。精神类疾病可以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要素,但不能成为赔与不赔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