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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家不公为理由不赡养老人
周某参加工作后将所有收入都交给父母,父母将他的钱全部用在了购置家电、房屋等大宗财产上。2001年3月,周某家分家析产时,父母没有因他在经济上的贡献给他多分一些,而是将所有的财产平均分配给了周某及其弟弟、妹妹,以致造成了周某对父母的不满。自此,周某就以父母偏袒弟、妹,分家不公为理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其实,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父母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周某的这种行为是与法律相悖的。
现实生活中常有老人在几个子女中处理财产不当或稍失公平的情况出现。针对这种情况,个别子女便片面地认为父母(岳父母)“一碗水没有端平”,进而用“看了谁家的孩子谁赡养”的错误做法对抗老人。子女的这种行为是于法不容的。
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不赡养老人
年逾七旬的胡某,生有两个儿子。老伴在几年前病故,胡某一直随大儿子生活。胡某的小儿子从事饮食业,月收入千元以上,当胡某多次要求小儿子付给赡养费时,小儿子均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予以拒绝,老人一气之下将小儿子告上法庭。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胡某的小儿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父母养育子女,子女就有义务赡养父母。我国古代就有“薄父母,不成人子”,“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等警世恒言。为此,笔者真诚希望做子女的要学法、知法、守法,走出不赡养老年人的误区,切实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让父母有一个幸福的晚年。(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程炳武 邮编:246702)
周某参加工作后将所有收入都交给父母,父母将他的钱全部用在了购置家电、房屋等大宗财产上。2001年3月,周某家分家析产时,父母没有因他在经济上的贡献给他多分一些,而是将所有的财产平均分配给了周某及其弟弟、妹妹,以致造成了周某对父母的不满。自此,周某就以父母偏袒弟、妹,分家不公为理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其实,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父母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周某的这种行为是与法律相悖的。
现实生活中常有老人在几个子女中处理财产不当或稍失公平的情况出现。针对这种情况,个别子女便片面地认为父母(岳父母)“一碗水没有端平”,进而用“看了谁家的孩子谁赡养”的错误做法对抗老人。子女的这种行为是于法不容的。
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不赡养老人
年逾七旬的胡某,生有两个儿子。老伴在几年前病故,胡某一直随大儿子生活。胡某的小儿子从事饮食业,月收入千元以上,当胡某多次要求小儿子付给赡养费时,小儿子均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予以拒绝,老人一气之下将小儿子告上法庭。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胡某的小儿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父母养育子女,子女就有义务赡养父母。我国古代就有“薄父母,不成人子”,“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等警世恒言。为此,笔者真诚希望做子女的要学法、知法、守法,走出不赡养老年人的误区,切实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让父母有一个幸福的晚年。(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程炳武 邮编:246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