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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铁路法》实施至今已经23年。在此期间,我国铁路建设和运营都取得取得了巨大成就,实现了政企分开,为适应铁路事业的发展,尽快推动《铁路法》的修订十分必要。本文对《铁路法》修改内容和相关法律制定做了论述。
[关键词]《铁路法》 铁路 法律 修订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7-0386-01
铁路作为投资巨大的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突出。根据国情不同,各个国家都有相应的铁路法规,比如日本《铁道事业法》、德国《通用铁路法》、加拿大《国家运输法》、西班牙《铁路部门法》、俄罗斯《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法》、瑞典《运输政策法案》、英国《1993年铁路法案》等等。
各国的铁路法规是根据技术进步和管理体制变化进行修订或修改的。如2005年4月25日,日本兵库县尼崎市发生40多年来最为严重的列车出轨事故,导致107人死亡,555人受伤,这起事故导致日本政府和国会修改了《铁道事业法》,加强了安全控制措施。1998年6月3日,德国高铁ICE884从慕尼黑车站出发,驶向汉堡,在行驶到埃舍德的一座桥梁时,列车在以200公里的时速冲出轨道,最终导致101人死亡,105人受伤,这是德国战后最严重的铁路事故,引发了全国性的讨论和反思,德国《通用铁路法》规定:铁路公司要满足其法定的安全义务,就必须实施安全管理,特别是保留有资格、高水平的企业安全主管。英国《1993年铁路法案》是伴随着铁路私有化而产生的。由此可以看出,各国铁路相关法规的修订或修改是与时俱进的。
由原铁道部于1990年完成起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法》,实施至今已经23年。《铁路法》的颁布实施,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障铁路建设、运营提供了法律支撑,大大规范了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管理,完善了我国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铁路法》实施以来,我国铁路建设和运营管理发生了重要变化。期间,国家铁路管理经历了设计施工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剥离;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由铁路部门主管,改变为地方管辖;铁路公安局由铁道部管辖,改变为公安部管辖(公安部十局),铁道部撤销后,其公安业务由公安部领导为主,党群业务经授权以中国铁路总公司领导为主;铁路分局撤销;政企分开,成立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随着高速铁路的建设和运营,铁路建设融资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引入企业投资,相继成立了若干个铁路公司(客运专线公司),目前建成的京沪、京广等高速铁路均为合资铁路,等等。《铁路法》应适应这些变化,进行必要的修订。
铁路系统的改革必须在法律框架约束下进行法,这一律框架包括以《铁路法》为主体的铁路法律法规体系。撤销铁道部之后,立法机关首先应该修订的法律就是《铁路法》,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从法律角度看,《铁路法》修订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完善铁路的定义。《铁路法》所称铁路,应包括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其中合资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多方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国家控股或非控股铁路。从运营角度,建议将铁路划分为普速铁路和高速铁路。
2.明确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职责。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变更为主管全国铁路工作,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职责应变更为对国家铁路和国家控股合资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准则搞好企业经营。
3.明确铁路公安机关的职责。铁路公安局与其他公安机关一样,警察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而不是企业的授权,从法律的角度看,铁路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权和司法调查权并不受铁路运输企业的干预,它应该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4.进一步明确乘客乘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及要求。
5.进一步明确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物品进站上车的规定。
6.明确铁路安全保护区的规定。
7.明确高速铁路管理的规定。
8.对重要的安全設施标准作出规定。
9.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不一致的规定,应作合理修订。
10.完善我国铁路事业与国际接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铁路事业发展至今,已经具备“走出去”的各方面条件。而对于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空缺与差异,应当在新修订的《铁路法》中明确。
《铁路法》涉及国家、企业和广大人民的重要利益,其修订应慎行,而现行《铁路法》的局限性、铁路发展的迫切性,又要求《铁路法》修订时不我待。所以,尽快启动《铁路法》修法程序已迫在眉睫。
针对铁路这个涉及国计民生的“联动机”,修改法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弥补铁路发展出现的“真空”,当务之急是在《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或修改铁路监管领域的法规规范,使之适应当前政企分开后铁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需要。
总之,为确保铁路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应该借鉴国际惯例,尽快制订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如“铁路改革与重组法”、“铁路股份公司组建法”、“政府对铁路的行政管理法”等,从而为铁路改革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铁路法》 铁路 法律 修订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7-0386-01
铁路作为投资巨大的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突出。根据国情不同,各个国家都有相应的铁路法规,比如日本《铁道事业法》、德国《通用铁路法》、加拿大《国家运输法》、西班牙《铁路部门法》、俄罗斯《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法》、瑞典《运输政策法案》、英国《1993年铁路法案》等等。
各国的铁路法规是根据技术进步和管理体制变化进行修订或修改的。如2005年4月25日,日本兵库县尼崎市发生40多年来最为严重的列车出轨事故,导致107人死亡,555人受伤,这起事故导致日本政府和国会修改了《铁道事业法》,加强了安全控制措施。1998年6月3日,德国高铁ICE884从慕尼黑车站出发,驶向汉堡,在行驶到埃舍德的一座桥梁时,列车在以200公里的时速冲出轨道,最终导致101人死亡,105人受伤,这是德国战后最严重的铁路事故,引发了全国性的讨论和反思,德国《通用铁路法》规定:铁路公司要满足其法定的安全义务,就必须实施安全管理,特别是保留有资格、高水平的企业安全主管。英国《1993年铁路法案》是伴随着铁路私有化而产生的。由此可以看出,各国铁路相关法规的修订或修改是与时俱进的。
由原铁道部于1990年完成起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法》,实施至今已经23年。《铁路法》的颁布实施,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障铁路建设、运营提供了法律支撑,大大规范了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管理,完善了我国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铁路法》实施以来,我国铁路建设和运营管理发生了重要变化。期间,国家铁路管理经历了设计施工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剥离;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由铁路部门主管,改变为地方管辖;铁路公安局由铁道部管辖,改变为公安部管辖(公安部十局),铁道部撤销后,其公安业务由公安部领导为主,党群业务经授权以中国铁路总公司领导为主;铁路分局撤销;政企分开,成立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随着高速铁路的建设和运营,铁路建设融资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引入企业投资,相继成立了若干个铁路公司(客运专线公司),目前建成的京沪、京广等高速铁路均为合资铁路,等等。《铁路法》应适应这些变化,进行必要的修订。
铁路系统的改革必须在法律框架约束下进行法,这一律框架包括以《铁路法》为主体的铁路法律法规体系。撤销铁道部之后,立法机关首先应该修订的法律就是《铁路法》,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从法律角度看,《铁路法》修订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完善铁路的定义。《铁路法》所称铁路,应包括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其中合资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多方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国家控股或非控股铁路。从运营角度,建议将铁路划分为普速铁路和高速铁路。
2.明确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职责。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变更为主管全国铁路工作,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职责应变更为对国家铁路和国家控股合资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准则搞好企业经营。
3.明确铁路公安机关的职责。铁路公安局与其他公安机关一样,警察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而不是企业的授权,从法律的角度看,铁路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权和司法调查权并不受铁路运输企业的干预,它应该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4.进一步明确乘客乘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及要求。
5.进一步明确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物品进站上车的规定。
6.明确铁路安全保护区的规定。
7.明确高速铁路管理的规定。
8.对重要的安全設施标准作出规定。
9.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不一致的规定,应作合理修订。
10.完善我国铁路事业与国际接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铁路事业发展至今,已经具备“走出去”的各方面条件。而对于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空缺与差异,应当在新修订的《铁路法》中明确。
《铁路法》涉及国家、企业和广大人民的重要利益,其修订应慎行,而现行《铁路法》的局限性、铁路发展的迫切性,又要求《铁路法》修订时不我待。所以,尽快启动《铁路法》修法程序已迫在眉睫。
针对铁路这个涉及国计民生的“联动机”,修改法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弥补铁路发展出现的“真空”,当务之急是在《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或修改铁路监管领域的法规规范,使之适应当前政企分开后铁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需要。
总之,为确保铁路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应该借鉴国际惯例,尽快制订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如“铁路改革与重组法”、“铁路股份公司组建法”、“政府对铁路的行政管理法”等,从而为铁路改革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