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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郑敬蓉老师连续发表了4篇论文,探讨了我国图书馆法应具有的私法属性。但笔者对此观点表示质疑,通过考察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法主要内容可知,图书馆法的主导性规范主要规定了图书馆的设置、组织机构、法律地位、运作、监督、管辖、经费来源以及人员的任用资格等内容。因此,图书馆法乃行政法之一类——行政组织法,当具公法属性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