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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养老保险制度是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更是切实关乎着广大农村百姓的生活利益,因此我们研究这方面的内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却相对滞后、缺乏应有的法律法规、实施依据和法律保障,导致了我国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立法滞后、层次低,资金筹集困难、覆盖面低,养老金管理非常混乱、增值方式也很单一等。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我国农民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各个方面的发展。因此,要科学构建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农村制度,立法机关应当尽快着手相关方面的立法,加大对农民的经济支持,尽量将所有农民都涵盖在内,同时增加资金筹集的来源,改善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概念
在涉及什么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理论上有几种不同的分歧,首先就有观点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通过政策的实施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年老之后的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其次还有观点主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广大农村农民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除了让农民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之外还要让集体组织和政府也一起缴纳部分保险费,等到农民在步入老年达到相关规定年龄的时候,按照之前缴纳多少养老保险费的不同情形领取相应可供养老的养老金;接下来的观点就不同于上述观点,它是分情况讨论的,一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两个主体缴纳的保险,另一种是由农民单个主体缴纳的保险;在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年龄标准的时候,领取用以老年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险金,这实际上和上面的第二个观点是一样的。我国在《社会保险法》的第二十条的条文里,只是规定了农民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却没有对究竟什么才叫做农民养老保险做解释。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农村养老保险它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農民;其二,涉及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意义,主要是基于我广大农村地区经济条件差,生活水平低下,农民在年老之后的基本生活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并且现实生活中广大农村多是由单个单个的家庭进行养老,所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目的就在有效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利益;其三,农村养老保险它主要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个方面;其四,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在我国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进行。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是指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农民、集体组织和政府三个主体按一定比例一起分担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农民到达法律规定的年龄和条件时,按照之前所缴费的保险金情况,领取自己对应数额的保险金,用这些保险金来保障广大农民基本养老生活需要的保险制度。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制定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法
农村养老保险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法为主”、“多法并行”和“混合立法”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很落后,还需要国家大力支持和发展,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立法也很滞后,没有专门性的法律,多为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基本不成体系。而以“一法为主”的综合立法模式对国家立法的水平要求较高,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且分散式的立法模式一直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采用。因此,我认为应继续采用分散的立法模式来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因为它不仅符合我国的国情,能解决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对养老保险的要求也不一致的情况,而且分散式的立法模式具有灵活的可操作性,能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出发,及时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能够切实保障农村人民基本生活利益的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这部法律应对解决农民养老的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对具体使用人群,如何筹措、使用养老金,如何领取、监督保险金,以及对违反相关法律该如何制裁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于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如何加入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征缴、领取作出专门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允许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在缴费、待遇水平方面存在差异,但在参保范围、筹资模式、监管机制、给付条件等方面做到一致。其次,为改善该法的立法等级和效力,可由全国人大来制定该法。同时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各地方政府还应颁布专门的行政法规、规章,对有关农民养老的各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农民了解、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在专门针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定和完善后,应注意配套和衔接其他的相关制度,例如与医保、最低保障的衔接以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最后,还应重视其他相关法的修订与改善,使得所有有关农民养老方面的法律体系维持统一,如修改《刑法》条文,确立如何制裁违法行为,使得农民缴纳的保险费使更为安全,如何使用农民保险费方式更加规范。
(二)明确养老保险法立法原则
众所周知,法律原则是制定各种法律之前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们协调不同法律关系调整机制、制定法律的基础。所以,法律原则贯穿于法律的制定与实行的整个过程中,而且在基本制度中也有所体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六点:
1.强制性原则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一直都是自愿加入没有强制,希望通过自愿加入可以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增加农村居民参保的人数。但事与愿违,这一原则反而降低了农民参保的人数,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同一地区的不同个人之间的经济条件也不相同,因此,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也不同。这就导致了一些真正需要的养老保险的农民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和集体提供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农民带来经济帮助,缓解社会冲突矛盾。综上所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应以强制性为原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强制其参加养老保险,打破家庭养老的传统,减轻家庭负担,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同时农民参保人数的增加,也可以降低农民养老的风险。
2.普遍性原则
所谓的普遍性原则是指,应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并在其达到法定条件时,领取相应的养老金,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因此,对于这项任何公民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农民也应该被涵盖在这项保险的范围内。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概念
在涉及什么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理论上有几种不同的分歧,首先就有观点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通过政策的实施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年老之后的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其次还有观点主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广大农村农民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除了让农民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之外还要让集体组织和政府也一起缴纳部分保险费,等到农民在步入老年达到相关规定年龄的时候,按照之前缴纳多少养老保险费的不同情形领取相应可供养老的养老金;接下来的观点就不同于上述观点,它是分情况讨论的,一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两个主体缴纳的保险,另一种是由农民单个主体缴纳的保险;在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年龄标准的时候,领取用以老年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险金,这实际上和上面的第二个观点是一样的。我国在《社会保险法》的第二十条的条文里,只是规定了农民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却没有对究竟什么才叫做农民养老保险做解释。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农村养老保险它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農民;其二,涉及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意义,主要是基于我广大农村地区经济条件差,生活水平低下,农民在年老之后的基本生活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并且现实生活中广大农村多是由单个单个的家庭进行养老,所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目的就在有效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利益;其三,农村养老保险它主要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个方面;其四,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在我国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进行。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是指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农民、集体组织和政府三个主体按一定比例一起分担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农民到达法律规定的年龄和条件时,按照之前所缴费的保险金情况,领取自己对应数额的保险金,用这些保险金来保障广大农民基本养老生活需要的保险制度。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制定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法
农村养老保险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法为主”、“多法并行”和“混合立法”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很落后,还需要国家大力支持和发展,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立法也很滞后,没有专门性的法律,多为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基本不成体系。而以“一法为主”的综合立法模式对国家立法的水平要求较高,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且分散式的立法模式一直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采用。因此,我认为应继续采用分散的立法模式来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因为它不仅符合我国的国情,能解决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对养老保险的要求也不一致的情况,而且分散式的立法模式具有灵活的可操作性,能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出发,及时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能够切实保障农村人民基本生活利益的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这部法律应对解决农民养老的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对具体使用人群,如何筹措、使用养老金,如何领取、监督保险金,以及对违反相关法律该如何制裁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于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如何加入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征缴、领取作出专门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允许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在缴费、待遇水平方面存在差异,但在参保范围、筹资模式、监管机制、给付条件等方面做到一致。其次,为改善该法的立法等级和效力,可由全国人大来制定该法。同时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各地方政府还应颁布专门的行政法规、规章,对有关农民养老的各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农民了解、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在专门针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定和完善后,应注意配套和衔接其他的相关制度,例如与医保、最低保障的衔接以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最后,还应重视其他相关法的修订与改善,使得所有有关农民养老方面的法律体系维持统一,如修改《刑法》条文,确立如何制裁违法行为,使得农民缴纳的保险费使更为安全,如何使用农民保险费方式更加规范。
(二)明确养老保险法立法原则
众所周知,法律原则是制定各种法律之前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们协调不同法律关系调整机制、制定法律的基础。所以,法律原则贯穿于法律的制定与实行的整个过程中,而且在基本制度中也有所体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六点:
1.强制性原则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一直都是自愿加入没有强制,希望通过自愿加入可以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增加农村居民参保的人数。但事与愿违,这一原则反而降低了农民参保的人数,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同一地区的不同个人之间的经济条件也不相同,因此,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也不同。这就导致了一些真正需要的养老保险的农民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和集体提供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农民带来经济帮助,缓解社会冲突矛盾。综上所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应以强制性为原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强制其参加养老保险,打破家庭养老的传统,减轻家庭负担,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同时农民参保人数的增加,也可以降低农民养老的风险。
2.普遍性原则
所谓的普遍性原则是指,应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并在其达到法定条件时,领取相应的养老金,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因此,对于这项任何公民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农民也应该被涵盖在这项保险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