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公证服务乡村振兴

来源 :中国公证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acer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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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权分置”制度的固化rn自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三权分置”后,理论界对“三权”如何“分置”产生了争议:有的学者主张“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置”,有的学者主张“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分置”,还有的学者主张“所有权+资格权+承包经营权”的“分置”等.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的模式后,又有学者指出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际上“存在着\'四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①.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后,原《物权法》 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内容与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存在明显的冲突.所以,《民法典》物权编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新规定,在原《物权法》的框架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正,有的法条直接引用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使“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权利“分置”模式更加明确和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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