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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7月16日凌晨,韦某入住被告黄某经营的旅馆,因韦某曾多次在该旅馆住宿,就按照惯例将摩托车停放在旅馆的一楼大厅。16日下午,韦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丢失,遂告知旅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韦某多次找旅馆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旅馆以不收取原告的保管费及停车费,不负保管或看管义务为由不予赔偿。无奈之下,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摩托车被盗受到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