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玲玲就读于H幼儿园小二班,2017年4月13日午饭后,林老师和张老师组织小二班幼儿在户外散步。玲玲在正常行走时突然打了个趔趄摔倒,然后便痛得大哭起来。幼儿园急忙将玲玲送往医院救治,发现她腿胫骨竟然发生了骨折。医院诊断结论是:玲玲患有先天性脆骨症。玲玲共花去治疗费3689.5元,玲玲父母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98450元。在遭到拒绝后,玲玲母亲以“H幼儿园太可恨,老师致女童严重骨折”为题在论坛、朋友圈广为发布,致使幼儿园处于风口浪尖之中。面对家长的巨额索赔和肆意“抹黑”,H幼儿园应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一、幼儿园要想不担责,须举证证明无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规定表明幼儿园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则不担责。
本案中,H幼儿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自己无过错:一是幼儿园组织散步活动的场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在组织散步活动时老师讲明了活动纪律要求,并始终有2名教师在场维护活动纪律;二是在玲玲突然摔倒受伤后,幼儿园及时采取了保护措施,并积极将她送往医院救治。三是根据医院诊断结果可知,玲玲之所以在正常行走时突然摔成骨折,是因为她患有先天性脆骨症。四是玲玲家长在H幼儿园的《幼儿健康档案》中没有写明玲玲患有先天性脆骨症,也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告知幼儿园。
上述几个方面足以证明H幼儿园对玲玲履行了教育、保护与管理之责,玲玲突然摔伤系因先天性脆骨症所致,因此应由玲玲家长来承担相关费用。
二、幼儿园面对被“抹黑”,须依法维权不妥协
在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后,有些幼儿园为了息事宁人,被迫接受家长的巨额索赔,但此做法不可取。这是因为:第一,家长之所以大闹特闹无非是想引起社会关注,以此给幼儿园施压,迫使幼儿园“拿钱消灾”。若幼儿园果真就此屈服,则必将助长歪风邪气,使得“校闹”愈演愈烈。第二,家长会对幼儿园产生认识误区:只要孩子出事故就是老师没尽到责任,尽了责任就不应该出任何事故。第三,保教人員会因此产生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他们兢兢业业却要背负“恶名”,致使他们在教育教学中畏手畏脚。第四,这种“私了”的方式会给幼儿园留下无穷的后患,有的家长在获赔后往往会以各种借口再次索赔。
本案中,玲玲母亲的发帖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H幼儿园的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H幼儿园可以起诉玲玲母亲,要求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三、幼儿园防事态扩大化,须做好危机公关
一是做好家长公关。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学会换位思考,从家长的角度理解家长的心情。在态度上、情感上对幼儿受伤表现出极大的同情,让家长感觉到幼儿园的诚意,同时要坚守原则,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同家长协商。对家长不好的态度、激烈的言辞,也要表现得不急不躁,允许家长发泄一下心中的不快与不满。如果家长实在难以沟通,可以借助与家长关系密切的第三方予以劝说、调解,这往往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二是做好媒体公关。在媒体面前,幼儿园必须也只能讲真话,且注意实据。幼儿园须对内统一口径、对外统一出口。同时幼儿园须重视并善用互联网,连续不断提供原始权威信息,以驳斥网上的荒谬谣言。比如,针对玲玲母亲的网上“抹黑”,幼儿园应立即运用所掌握的真凭实据在网上澄清,以正视听。
为了更好地处理家园之间的矛盾,笔者建议:一方面教育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厘清幼儿园、教师、家长三方在幼儿教育与安全中的职责边界,加快引入独立于幼儿园、教师、家长的第三方处置机制,统筹协调处置家园矛盾问题。另一方面,教育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家长采用的不合法方式的维权必须坚决抵制并依法维护幼儿园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坚持“三不赔”原则:一是不查明原因、不分清责任坚决不赔;二是对“以闹取利”的坚决不赔;三是未经合法机构和组织调解、裁决的坚决不赔。这必将使得家长不敢再闹,从而促使家园双方依法依规解决矛盾与纠纷。
一、幼儿园要想不担责,须举证证明无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规定表明幼儿园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则不担责。
本案中,H幼儿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自己无过错:一是幼儿园组织散步活动的场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在组织散步活动时老师讲明了活动纪律要求,并始终有2名教师在场维护活动纪律;二是在玲玲突然摔倒受伤后,幼儿园及时采取了保护措施,并积极将她送往医院救治。三是根据医院诊断结果可知,玲玲之所以在正常行走时突然摔成骨折,是因为她患有先天性脆骨症。四是玲玲家长在H幼儿园的《幼儿健康档案》中没有写明玲玲患有先天性脆骨症,也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告知幼儿园。
上述几个方面足以证明H幼儿园对玲玲履行了教育、保护与管理之责,玲玲突然摔伤系因先天性脆骨症所致,因此应由玲玲家长来承担相关费用。
二、幼儿园面对被“抹黑”,须依法维权不妥协
在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后,有些幼儿园为了息事宁人,被迫接受家长的巨额索赔,但此做法不可取。这是因为:第一,家长之所以大闹特闹无非是想引起社会关注,以此给幼儿园施压,迫使幼儿园“拿钱消灾”。若幼儿园果真就此屈服,则必将助长歪风邪气,使得“校闹”愈演愈烈。第二,家长会对幼儿园产生认识误区:只要孩子出事故就是老师没尽到责任,尽了责任就不应该出任何事故。第三,保教人員会因此产生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他们兢兢业业却要背负“恶名”,致使他们在教育教学中畏手畏脚。第四,这种“私了”的方式会给幼儿园留下无穷的后患,有的家长在获赔后往往会以各种借口再次索赔。
本案中,玲玲母亲的发帖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H幼儿园的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H幼儿园可以起诉玲玲母亲,要求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三、幼儿园防事态扩大化,须做好危机公关
一是做好家长公关。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学会换位思考,从家长的角度理解家长的心情。在态度上、情感上对幼儿受伤表现出极大的同情,让家长感觉到幼儿园的诚意,同时要坚守原则,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同家长协商。对家长不好的态度、激烈的言辞,也要表现得不急不躁,允许家长发泄一下心中的不快与不满。如果家长实在难以沟通,可以借助与家长关系密切的第三方予以劝说、调解,这往往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二是做好媒体公关。在媒体面前,幼儿园必须也只能讲真话,且注意实据。幼儿园须对内统一口径、对外统一出口。同时幼儿园须重视并善用互联网,连续不断提供原始权威信息,以驳斥网上的荒谬谣言。比如,针对玲玲母亲的网上“抹黑”,幼儿园应立即运用所掌握的真凭实据在网上澄清,以正视听。
为了更好地处理家园之间的矛盾,笔者建议:一方面教育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厘清幼儿园、教师、家长三方在幼儿教育与安全中的职责边界,加快引入独立于幼儿园、教师、家长的第三方处置机制,统筹协调处置家园矛盾问题。另一方面,教育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家长采用的不合法方式的维权必须坚决抵制并依法维护幼儿园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坚持“三不赔”原则:一是不查明原因、不分清责任坚决不赔;二是对“以闹取利”的坚决不赔;三是未经合法机构和组织调解、裁决的坚决不赔。这必将使得家长不敢再闹,从而促使家园双方依法依规解决矛盾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