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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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法律上、契约上有特别规定或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沉默可以转化为不作为的默示,即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也因此使得沉默在合同订立中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本文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探讨了沉默在合同领域的不同法律效力,并指出我国相关立法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沉默 合同 立法完善
  法律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对对方提出的合作意向以“沉默”应对,那么这个“沉默”究竟是表示同意,还是表示反对?合同是成立了,还是未成立?双方当事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其实,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法律赋予了不同的特定的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本文拟在合同领域探讨沉默的法律意义。
  一、沉默理论概述
  沉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在合同领域则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对于沉默在合同订立中的界定及其作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的分析如下:
  1.沉默在合同订立中的界定
  在一般情况下,沉默是不能视为意思表示,但是,在法律上、契约上有特别规定或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沉默可以转化为不作为的默示,即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沉默是指无所言语,因此,在常态下沉默不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然而,在变态下,沉默也可被特别地赋予特定的意义,使其有所代表,从而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所谓沉默,是指行为人以被动的不为任何行为(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由于其所具有的不作为的特点,决定了沉默作为意思表示实际上不具有“表示行为”这一要素,其“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也是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前提下进行推定的。
  二、沉默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效力
  沉默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等环节中均有存在,那么它到底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呢?笔者认为,主要有要约、承诺、追认、欺诈的效力。
  1.沉默构成要约
  我国《合同法》的一些条款也认可要约是可以以默示形式发出,如《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这里的“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就是属默示要约。
  2.沉默构成承诺
  沉默本身一般说来并不构成承诺,但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依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者依照惯例,沉默也可以构成承诺。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71条对试验买卖的默示承诺进行了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可见,在我国沉默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
  3.沉默构成追认
  沉默是否构成追认,意见不一。英美法学者鲍斯泰德和鲍威尔等认为,沉默可以构成追认。具体说来,如果本人的不作为能够视为主观同意的表示,那么这就构成了追认。
  我国学者也对默示追认持肯定态度,认为代理权的授予方法包括明示授权、默示授权和追认。追认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被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义务,实际上是默示追认代理权。
  4.无效合同中的沉默欺诈
  沉默欺诈在行为方式上,常常表现为当事人对重要事实不揭示,故意隐瞒,保持沉默。大多数国家法律和学说认为,沉默一般不构成欺诈,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能构成欺诈。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52条对欺诈导致合同无效进行了规定,但未具体明确沉默欺诈问题,这一点更多的体现在其他一些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68条中规定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就是以沉默的方式而为诈欺。
  三、对我国沉默的立法完善建议
  我国的合同法经过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极大地完善了相关的沉默法律效力的内容,但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有:
  1.关于沉默构成承诺的立法完善
  我国《合同法》第22条关于承诺的方式的规定过于简单,特别是对不作为的默示承诺未作规定,确有欠缺。因此,本条可以表述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作为来表示同意的除外。要约对承诺的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其规定。沉默本身不构成承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当事人约定沉默构成承诺的;(2)依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习惯作法或依照惯例沉默构成承诺的;(3)依照法律规定沉默构成承诺的。
  2.关于沉默构成欺诈的立法完善
  我国《合同法》对沉默欺诈的立法基本上是空白的,因此,在未来的立法和修改法律时,对沉默诈欺可以增加类似如下内容的规定:“在法律上、契约上、交易习惯上有告知义务的,当事人对有关事实必须如实主动陈述,不得保持沉默,否则即构成诈欺。”对于欺诈的法律后果就是合同行为的可撤销。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要求变更、撤销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受害方、被欺诈方的利益,更符合诚实信用這一民法根本原则。
  四、结语
  沉默制度由于涉及面广、作用面大,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本文对沉默制度的研究,在探讨的广度上还远未穷极,在论述的深度上还远未透彻。现实社会中发生的合同行为是复杂的,遇到的问题也是纷繁复杂的。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地解决问题,以促成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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