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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电子证据的法概念、电子证据的法律特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电子证据;内涵;特征;审查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
电子证据泛指“一方当事人以数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证据信息”。
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特征
1.电子证据具有载体依附性
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征分析,电子证据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在一定的电子载体之上,并通过电子设备的展示和播放功能,才能了解电子证据所承载的内容。从目前电子证据产生和记载的实践来看,电子证据一般存储在光盘、软盘、硬盘及网络空间当中,要作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使用,一般都固定在可移动存储设备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认定电子证据,要进行两个层次的审查:一是电子证据本身内容的真实性,二是承载电子证据载体的合法性,进而实现证据审查认定和司法过程的客观公正性。
2.电子证据不易于保存
众所周知,在计算机存储系统内,一切数据都是以“0”和“1”两个代码的形式进行储存,这是数字化信息的本质特征。不管是实物证据还是书面证据,都具有证据实体,因此证据的保存和收集,都不具有特别的难度,一般都是存贮在证据室中即可。但是,电子证据十分不利于保存,存贮在硬件中电子证据十分容易丢失和受损,特别是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软件故障、电磁干扰等情况,都会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影响,因此具有保管上的难度,证据保管需要专业的设备和条件。
3.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具有无形性。从电子证据本身来看,一般都是运用光学、电学原理,将信息以源代码的形式,存储于电子设备当中,因此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隐形特征,不能被司法工作者直接识别和了解,需要利用特殊的设备和环境,才能掌握其中内容。正因为具有这种无形性特征,电子证据在产生和收集的过程当中,十分容易进行修改和隐藏,同时也比较容易被删除破坏。对于电子证据产生的过程和痕迹,一般司法工作者也难以进行认定,需要懂计算机技术的专业证据认定人员加以认定。
三、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电子证据审查探讨
1.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审查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审查过程中,既要运用电子证据实现实质正义,同时电子证据收集程序审查必须遵循法定程度,保障诉讼中的程序正义。由于刑法的严厉性和惩罚性,因此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要求,刑事诉讼必须具有必然性,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证据不仅要注重证据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同时对于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也要进行认定,只有内容合法、形式合法,才能被作为证据,运用到刑事诉讼过程中。鉴于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收集电子数据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各种侦查行为的要求、对可能以电子数据方式呈现的各种证据种类的收集要求等方面,这是因为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获得主要是在侦查阶段。因此,通过审查公安机关侦查行为规范性,来审查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在侦查实践中,要求电子数据的调取、搜查、查封、扣押、固定、鉴定等各个环节,既要符合技术标准,也要遵循法律规定。这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判断具有重要意义和程序价值。
2.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证明能力审查
在司法实务当中,对于证据的审查认定,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证据的证据能力,即证据本身是否应该被采纳,另一个则为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本身的内容和逻辑,是否和案件相关,并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在证据审查当中,只有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同时符合要求,共同产生作用,才能完整反映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电子证据要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必须具备证据“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只有具有“三性”,电子证据才具有基本的证据资格。对于电子证据“三性”的审查,也刑事诉讼当中的审查重点对于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即真实性审查,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在电子证据产生的过程当中,需要运用特征校验、信息加密和CA认证等多项技术,在审查认定电子证据的时候,也要依托这些技术。在实体证据认定的过程当中,要遵循“原始证据”认定规则,但是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没有原始版本可以比对,因此必须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认定。对于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也需要依托专业认定机构,对产生过程和关联度进行审查,进而确定证据效力。
3.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审查
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审查,具有较高的价值判断性,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案件事实,进而才能产生证据法上的效力。在审查过程中,要注重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充分性。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来看,由于多数电子证据都无法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都要通过其他证据的支撑,共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证明犯罪事实和受害结果的存在。在电子证据认定过程当中,在无法直接认定的情况下,要充分运用鉴定、间接认定等证据认定方式。同时,要充分注重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在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中,往往有较长的过程,如果孤立的看待证据片段,截取部分证据,往往无法从全局认知案件事实,进而影响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可以参考相关法律规范,比如说联合国颁布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对于各国电子证据认定,都具有启发借鉴性,同时可以适用于我国司法实务。
参考文献:
[1]張松,邵宏雷,马曼.电子证据审查之推定规则探讨[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9期.
[2]李真试论电子证据的审查[J].诉讼法学,重庆邮电大学,2010.
关键词:电子证据;内涵;特征;审查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
电子证据泛指“一方当事人以数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证据信息”。
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特征
1.电子证据具有载体依附性
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征分析,电子证据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在一定的电子载体之上,并通过电子设备的展示和播放功能,才能了解电子证据所承载的内容。从目前电子证据产生和记载的实践来看,电子证据一般存储在光盘、软盘、硬盘及网络空间当中,要作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使用,一般都固定在可移动存储设备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认定电子证据,要进行两个层次的审查:一是电子证据本身内容的真实性,二是承载电子证据载体的合法性,进而实现证据审查认定和司法过程的客观公正性。
2.电子证据不易于保存
众所周知,在计算机存储系统内,一切数据都是以“0”和“1”两个代码的形式进行储存,这是数字化信息的本质特征。不管是实物证据还是书面证据,都具有证据实体,因此证据的保存和收集,都不具有特别的难度,一般都是存贮在证据室中即可。但是,电子证据十分不利于保存,存贮在硬件中电子证据十分容易丢失和受损,特别是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软件故障、电磁干扰等情况,都会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影响,因此具有保管上的难度,证据保管需要专业的设备和条件。
3.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具有无形性。从电子证据本身来看,一般都是运用光学、电学原理,将信息以源代码的形式,存储于电子设备当中,因此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隐形特征,不能被司法工作者直接识别和了解,需要利用特殊的设备和环境,才能掌握其中内容。正因为具有这种无形性特征,电子证据在产生和收集的过程当中,十分容易进行修改和隐藏,同时也比较容易被删除破坏。对于电子证据产生的过程和痕迹,一般司法工作者也难以进行认定,需要懂计算机技术的专业证据认定人员加以认定。
三、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电子证据审查探讨
1.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审查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审查过程中,既要运用电子证据实现实质正义,同时电子证据收集程序审查必须遵循法定程度,保障诉讼中的程序正义。由于刑法的严厉性和惩罚性,因此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要求,刑事诉讼必须具有必然性,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证据不仅要注重证据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同时对于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也要进行认定,只有内容合法、形式合法,才能被作为证据,运用到刑事诉讼过程中。鉴于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收集电子数据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各种侦查行为的要求、对可能以电子数据方式呈现的各种证据种类的收集要求等方面,这是因为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获得主要是在侦查阶段。因此,通过审查公安机关侦查行为规范性,来审查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在侦查实践中,要求电子数据的调取、搜查、查封、扣押、固定、鉴定等各个环节,既要符合技术标准,也要遵循法律规定。这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判断具有重要意义和程序价值。
2.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证明能力审查
在司法实务当中,对于证据的审查认定,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证据的证据能力,即证据本身是否应该被采纳,另一个则为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本身的内容和逻辑,是否和案件相关,并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在证据审查当中,只有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同时符合要求,共同产生作用,才能完整反映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电子证据要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必须具备证据“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只有具有“三性”,电子证据才具有基本的证据资格。对于电子证据“三性”的审查,也刑事诉讼当中的审查重点对于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即真实性审查,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在电子证据产生的过程当中,需要运用特征校验、信息加密和CA认证等多项技术,在审查认定电子证据的时候,也要依托这些技术。在实体证据认定的过程当中,要遵循“原始证据”认定规则,但是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没有原始版本可以比对,因此必须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认定。对于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也需要依托专业认定机构,对产生过程和关联度进行审查,进而确定证据效力。
3.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审查
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审查,具有较高的价值判断性,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案件事实,进而才能产生证据法上的效力。在审查过程中,要注重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充分性。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来看,由于多数电子证据都无法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都要通过其他证据的支撑,共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证明犯罪事实和受害结果的存在。在电子证据认定过程当中,在无法直接认定的情况下,要充分运用鉴定、间接认定等证据认定方式。同时,要充分注重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在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中,往往有较长的过程,如果孤立的看待证据片段,截取部分证据,往往无法从全局认知案件事实,进而影响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可以参考相关法律规范,比如说联合国颁布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对于各国电子证据认定,都具有启发借鉴性,同时可以适用于我国司法实务。
参考文献:
[1]張松,邵宏雷,马曼.电子证据审查之推定规则探讨[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9期.
[2]李真试论电子证据的审查[J].诉讼法学,重庆邮电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