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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电力市场改革过程中“大用户直购电”模式开展情况的回顾,对当前直购电试点工作中表现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为进一步完善直购电试点工作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电力市场 直购电 大用户 竞价
0. 引言
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2002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中提出“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从此,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从厂网分开,到区域电力市场的试点、再到大用户直购电的局部试点,发展到如今多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全面开展,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
1. 国内大用户直购电开展情况回顾
1.1早期湖北宜昌大用户直购电开展情况
从2001年至2006年初,宜昌市先后引进了凯普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电能大用户,由葛州坝电厂投资4000多万元建设35kV变电站和直供专线,以自用电等形式向这些企业供电,形成了“点对多点”的宜昌大用户直购电模式。自2002年底,凯普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产,葛州坝电厂正式向该企业直接供电,到2006年3月1日,葛州坝电厂与凯普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直供电协议作废为止,宜昌直供电模式在众多争议中被叫停。此模式主要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开展,没有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而中止。
1.2吉林大用户直购电开展情况
为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改革和推进电力市场建设,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提出了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在此背景下,吉林省成为国内最早试点大用户直购电的省份。2004年1月14日,国家电监会召开直购电试点工作会议,确定吉林省为首批直购电试点省份,吉林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铁合金集团公司被列为首批参与试点的大用户企业,国电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列为试点的发电企业。2005年3月8日,吉林炭素直购电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吉林省电力公司、吉林炭素公司和龙华热电公司签署了《电量直接购售合同》和《委托输电服务合同》,时称“中国第一直购”斩棘拓径进入实质性运营。
1.3广东台山市直购电开展情况
2006年5月,广东省向原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了《广东省台山市直购电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首批参加试点的企业有台山市金桥铝型材厂有限公司等6家,2006年11月13日,这6家企业与广东省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了直购电试点合同,直购电试点工作自此进入实施阶段。
1.4 2009年后大用户直购电进展情况
为规范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开展,2009年6月,原国家电监会、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2009年11月,原国家电监会印发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为全国启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进一步奠定了政策基础。随后有辽宁、吉林、安微、福建、江苏、黑龙江等省稳步推进,广东、四川、山东、宁夏、山西、甘肃、贵州、湖南等省相继开展了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正在向全国快速推进。
2.当前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2.1输配电价是争议的焦点,电监市场[2009]20号中规定:“电网输配电价,近期,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没建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趸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这一标准比较粗放,没有说服力,社会公众认为目前输配电价过高,而电网企业认为还偏低,如何确定真实、合理的输配电价,还需进行客观全面的审计与科学测算确定。
2.2对实行直购电以后如何合理保障电网企业的合理收益水平,减少电网企业对直购电的阻力也是需要完善的主要方面,没有直购电量部分时电网企业的收益为:(售电价—购电价—供电成本),有直购电部分时电网企业收益为:(输配电价—供电成本),当直购电部分的输配电价大于无直购电的(售电价—购电价)时,电网企业收益是增加的,反之,则电网企业收益是降低的,因目前直购电价格中没有交叉补贴部分,且专项与输助服务费也没有收取,而目前实行的直购电企业大部分是用电大户,如果试行面广对电网企业收益是有影响的,这是电网企业对直购电试点不愿积极推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2.3 目前试点的大用户直购电价格=直接交易价+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如果直接交易价与发电企业的上网标杆电价持平,而电网输配电价又不愿下调,则大用户直购电收益没有增加,大用户也不愿意参与直购电试点,此工作就不能推进。从目前的试点省份看,大部分直接交易价是发电企业低于上网标杆电价,输配电价也适当降低一点,这样大用户得到的直购电价格低于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电价。当前情况对发电企业面言,是得益于煤炭价格较低,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可降,但如果从长期来考虑,煤炭资源价格的上涨因素,发电利用小时的下降因素,以及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延续因素,则发电企业也難以自愿配合参与开展此工作的进行。
2.4 现行试点阶段参与直购电的用户企业与直购电量的规模都是在地方政府的行政指导下进行的,还没有完全走上市场化,这样存在对其他符合准入条件而没参与的企业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充分调动用户侧的市场意识。
2.5 目前试点省份,大部分省参与的发电侧主要是燃煤发电企业,直供电的社会责任主要由燃煤电厂承担,这是燃煤电厂对直供电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2.6目前试点范围按电监市场[2009]20号的规定,以省为单位开展.这样不利于打破省间壁垒,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不利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
2.7 从目前试点省份参与大用户直购电的企业名单中可发现,大部分是耗能大户的电解铝行业,有色行业与化工行业,一些原先受到调控的高耗能产业有借机复起之虞,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实执行。
3.完善直购电试点工作的几点建议
3.1完善电力行业法规体系,为直购电的全面推广提供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对现行交叉补贴制度与专项补偿机制进行全面疏理,建立公平合理的疏导机制。
3.2对供电企业输配电成本进行额观真实的审核,科学准确地测算输配电价,建立独立的、符合实际的输配电价体系.
3.3政府应注重对市场规则的制订与完善,把好市场成员的准入关,给市场成员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平台,市场化电价机制并不排除政府的作用,只是市场应该起到决定性作用,应以引导市场成員自意参与市场竞争、风险自负意识的培养,防止直供电试点工作变象成为优惠电价政策而影响有关市场成员参与的积极性。
3.4对用户侧市场准入、应建立操作性具体可比的考评评分细则,应合理控制用户侧参与的电量基数,按能耗降幅比例数扩大参与电量比例,在一定规模电量范围内让尽可能多的用户企业有参与的机会。
3.5通过一段时间试点后,应逐步将协商交易为主的方式向平台撮合交易为主的方式过渡,逐步取消大用户的目录电价,以培养真正的市场定价行为.
3.6借助原有的区域电力市场平台,鼓励市场成员自愿在区域电力市场平台上参与撮合交易,可先行按月度交易试点,让用户侧据需求申报电量,发电侧自愿参与报价竞取,这样可既可打破省间行政壁垒,又可培养真正的市场竞争,对市场成员均能获得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平台,有利于社会资源利益最大化。
3.7 对发电侧而言,对核电企业与具有一定规模的水电企业也应纳入参与直购电市场成员之中,这样既有利于发电市场的公平,也有利于发电侧市场竞争性提高,有利于市场资源利用最大化.
4.结束语
电力改革已延续了十几年,从厂网分离、主辅分开、到区域电力市场的模拟运行,区域电力市场的双边交易,发电权转让,大用户直购电的试点展开,市场化的方向始终在坚持,其关键点是市场化的电价机制还没有形型,如何建立市场化电价机制,无论基础性还是决定性作用,市场配置资源最主要就是通过价格信号,价格信号无法正常传导或被扭曲,市场就不能建立或难以发挥作用。但我们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规则的建立,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将来会建立。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
2.《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
3.《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
4.《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0号)
5.国家能源局《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6.国家能源局、工信部《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通知》
7.中国电力报第3959期、第4000期
8.吉林省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9.广东省台山市直购电试点工作实施案
10.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4/01)
关键词:电力市场 直购电 大用户 竞价
0. 引言
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2002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中提出“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从此,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从厂网分开,到区域电力市场的试点、再到大用户直购电的局部试点,发展到如今多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全面开展,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
1. 国内大用户直购电开展情况回顾
1.1早期湖北宜昌大用户直购电开展情况
从2001年至2006年初,宜昌市先后引进了凯普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电能大用户,由葛州坝电厂投资4000多万元建设35kV变电站和直供专线,以自用电等形式向这些企业供电,形成了“点对多点”的宜昌大用户直购电模式。自2002年底,凯普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产,葛州坝电厂正式向该企业直接供电,到2006年3月1日,葛州坝电厂与凯普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直供电协议作废为止,宜昌直供电模式在众多争议中被叫停。此模式主要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开展,没有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而中止。
1.2吉林大用户直购电开展情况
为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改革和推进电力市场建设,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提出了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在此背景下,吉林省成为国内最早试点大用户直购电的省份。2004年1月14日,国家电监会召开直购电试点工作会议,确定吉林省为首批直购电试点省份,吉林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铁合金集团公司被列为首批参与试点的大用户企业,国电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列为试点的发电企业。2005年3月8日,吉林炭素直购电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吉林省电力公司、吉林炭素公司和龙华热电公司签署了《电量直接购售合同》和《委托输电服务合同》,时称“中国第一直购”斩棘拓径进入实质性运营。
1.3广东台山市直购电开展情况
2006年5月,广东省向原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了《广东省台山市直购电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首批参加试点的企业有台山市金桥铝型材厂有限公司等6家,2006年11月13日,这6家企业与广东省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了直购电试点合同,直购电试点工作自此进入实施阶段。
1.4 2009年后大用户直购电进展情况
为规范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开展,2009年6月,原国家电监会、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2009年11月,原国家电监会印发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为全国启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进一步奠定了政策基础。随后有辽宁、吉林、安微、福建、江苏、黑龙江等省稳步推进,广东、四川、山东、宁夏、山西、甘肃、贵州、湖南等省相继开展了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正在向全国快速推进。
2.当前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2.1输配电价是争议的焦点,电监市场[2009]20号中规定:“电网输配电价,近期,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没建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趸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这一标准比较粗放,没有说服力,社会公众认为目前输配电价过高,而电网企业认为还偏低,如何确定真实、合理的输配电价,还需进行客观全面的审计与科学测算确定。
2.2对实行直购电以后如何合理保障电网企业的合理收益水平,减少电网企业对直购电的阻力也是需要完善的主要方面,没有直购电量部分时电网企业的收益为:(售电价—购电价—供电成本),有直购电部分时电网企业收益为:(输配电价—供电成本),当直购电部分的输配电价大于无直购电的(售电价—购电价)时,电网企业收益是增加的,反之,则电网企业收益是降低的,因目前直购电价格中没有交叉补贴部分,且专项与输助服务费也没有收取,而目前实行的直购电企业大部分是用电大户,如果试行面广对电网企业收益是有影响的,这是电网企业对直购电试点不愿积极推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2.3 目前试点的大用户直购电价格=直接交易价+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如果直接交易价与发电企业的上网标杆电价持平,而电网输配电价又不愿下调,则大用户直购电收益没有增加,大用户也不愿意参与直购电试点,此工作就不能推进。从目前的试点省份看,大部分直接交易价是发电企业低于上网标杆电价,输配电价也适当降低一点,这样大用户得到的直购电价格低于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电价。当前情况对发电企业面言,是得益于煤炭价格较低,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可降,但如果从长期来考虑,煤炭资源价格的上涨因素,发电利用小时的下降因素,以及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延续因素,则发电企业也難以自愿配合参与开展此工作的进行。
2.4 现行试点阶段参与直购电的用户企业与直购电量的规模都是在地方政府的行政指导下进行的,还没有完全走上市场化,这样存在对其他符合准入条件而没参与的企业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充分调动用户侧的市场意识。
2.5 目前试点省份,大部分省参与的发电侧主要是燃煤发电企业,直供电的社会责任主要由燃煤电厂承担,这是燃煤电厂对直供电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2.6目前试点范围按电监市场[2009]20号的规定,以省为单位开展.这样不利于打破省间壁垒,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不利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
2.7 从目前试点省份参与大用户直购电的企业名单中可发现,大部分是耗能大户的电解铝行业,有色行业与化工行业,一些原先受到调控的高耗能产业有借机复起之虞,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实执行。
3.完善直购电试点工作的几点建议
3.1完善电力行业法规体系,为直购电的全面推广提供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对现行交叉补贴制度与专项补偿机制进行全面疏理,建立公平合理的疏导机制。
3.2对供电企业输配电成本进行额观真实的审核,科学准确地测算输配电价,建立独立的、符合实际的输配电价体系.
3.3政府应注重对市场规则的制订与完善,把好市场成员的准入关,给市场成员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平台,市场化电价机制并不排除政府的作用,只是市场应该起到决定性作用,应以引导市场成員自意参与市场竞争、风险自负意识的培养,防止直供电试点工作变象成为优惠电价政策而影响有关市场成员参与的积极性。
3.4对用户侧市场准入、应建立操作性具体可比的考评评分细则,应合理控制用户侧参与的电量基数,按能耗降幅比例数扩大参与电量比例,在一定规模电量范围内让尽可能多的用户企业有参与的机会。
3.5通过一段时间试点后,应逐步将协商交易为主的方式向平台撮合交易为主的方式过渡,逐步取消大用户的目录电价,以培养真正的市场定价行为.
3.6借助原有的区域电力市场平台,鼓励市场成员自愿在区域电力市场平台上参与撮合交易,可先行按月度交易试点,让用户侧据需求申报电量,发电侧自愿参与报价竞取,这样可既可打破省间行政壁垒,又可培养真正的市场竞争,对市场成员均能获得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平台,有利于社会资源利益最大化。
3.7 对发电侧而言,对核电企业与具有一定规模的水电企业也应纳入参与直购电市场成员之中,这样既有利于发电市场的公平,也有利于发电侧市场竞争性提高,有利于市场资源利用最大化.
4.结束语
电力改革已延续了十几年,从厂网分离、主辅分开、到区域电力市场的模拟运行,区域电力市场的双边交易,发电权转让,大用户直购电的试点展开,市场化的方向始终在坚持,其关键点是市场化的电价机制还没有形型,如何建立市场化电价机制,无论基础性还是决定性作用,市场配置资源最主要就是通过价格信号,价格信号无法正常传导或被扭曲,市场就不能建立或难以发挥作用。但我们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规则的建立,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将来会建立。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
2.《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
3.《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
4.《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0号)
5.国家能源局《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6.国家能源局、工信部《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通知》
7.中国电力报第3959期、第4000期
8.吉林省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9.广东省台山市直购电试点工作实施案
10.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