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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现行和改革后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对比分析入手,阐述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正确理解和把握计发办法的各项政策,是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的关键,也是维护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和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改革完善 养老金 计发办法
0 引言
我国的退休养老制度随着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制度的变化而不断改革完善。从上世纪50年代的“劳保”制度到70年代末提出的“退休”制度,再到80年代首次提出“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最基本的内容,养老金计发办法又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计发办法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尤为关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恰当地确定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之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速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1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必要性
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于1996年1月实行,1998年7月根据国务院规定作了微调,它对提高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对参保缴费激励和提前退休的约束作用不明显,个人缴费状况与养老保险待遇联系不紧密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确保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在总结东北三省社会保险先期试点并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决定》总结了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多年实践经验,从多个方面对我国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改革完善的方针,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性养老金、账户性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发,不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水平的高低,大家都一样;账户养老金的计发不论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大小,除数均为120,出现了缴多缴少、缴长缴短,退休待遇差距不大的问题,计发办法缺乏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可以看出这种计发办法存在两个问题:
1.1 权力义务关系不尽合理。基础性养老金没有体现缴费数量多少和缴费年限长短的差别,抑制了持续、足额缴费的积极性,间接鼓励了少缴、短缴的行为。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1.2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但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是按10年的预期余命计算的,导致出现大量违规提前退休现象;且退休人员积累的个人帐户资金只够发10年,10年之后就要依靠统筹基金来支付,养老保险基金不堪重负。
此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主要就是针对以上两个突出问题,并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将参保人员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与待遇计发紧密结合,激励参保人员多缴费、延长缴费年限,实现从“要我参保”向“我要参保”、从“我要退休”向“要我退休”的转变。
2 改革后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主要内容
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新的计发办法解决了两个问题:基础性养老金计发比例与缴费年限挂钩,计发基数也与本人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挂钩;个人帐户养老金根据退休年龄,按实际余命计算。通过这两项调整,使基本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得到增强,权力义务对应关系更加合理。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也就意味着,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加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最低为56,最高为233)。参保人员年满40周岁及以下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233个月确定;参保人员年满70周岁及以上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56个月确定,参保人员在年满40周岁至70周岁之间退休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确定。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这次新的计发办法与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比,主要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改革:①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与个人的缴费指数建立了联系。缴费指数高,则基数大,否则,就小。而现有办法只要在同一年退休,基数一样,与体现缴费水平的缴费指数无关。②基础养老金计算的比例与本人缴费年限的长短建立了联系。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计发的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进一步强化了激励机制,有利于持续缴费和多缴费。而现有办法则是不论缴费年限多少,都是省和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改革后的计发办法打破了以往存在于基础养老金上的平均主义。③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除数与本人的退休时间相联系。退休年龄越小,对应的计发月数越大,账户养老金就越少。新办法在激励职工缴费,抑制提前退休方面明显优于原计发办法,强化了激励约束机制。
3 新老计发办法的过渡衔接问题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能够平稳衔接,实行对比的5年衔接过渡期,对过渡办法作了多次优化,采取了“限高保低”的措施,即: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规定(老办法)计算数额的,根据退休时间的不同和新老办法计算差额的幅度,发给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适当补齐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现有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适当限高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高于按原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予以适当限制。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按照新计发办法计发。即从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实行新老办法的对比。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意味着养老保险不是靠政府救济而主要是以自己劳动创造财富的劳动积累,个人缴费率将逐步加重份量,真正做到缴费与待遇挂钩,多交多得,少交少得,不交不得的机制将会越来越得到体现。总的来说,改革了计发办法之后,退休人员的待遇不会降低,而参保时间长、缴费高的人待遇还会提高。
积极稳妥地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改善民生,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这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完全同个人缴费工资相联系的改革导向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必然需要;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当适应时代发展,废除一切不适时宜的内容,建立一种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此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改革完善 养老金 计发办法
0 引言
我国的退休养老制度随着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制度的变化而不断改革完善。从上世纪50年代的“劳保”制度到70年代末提出的“退休”制度,再到80年代首次提出“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最基本的内容,养老金计发办法又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计发办法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尤为关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恰当地确定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之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速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1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必要性
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于1996年1月实行,1998年7月根据国务院规定作了微调,它对提高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对参保缴费激励和提前退休的约束作用不明显,个人缴费状况与养老保险待遇联系不紧密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确保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在总结东北三省社会保险先期试点并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决定》总结了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多年实践经验,从多个方面对我国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改革完善的方针,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性养老金、账户性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发,不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水平的高低,大家都一样;账户养老金的计发不论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大小,除数均为120,出现了缴多缴少、缴长缴短,退休待遇差距不大的问题,计发办法缺乏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可以看出这种计发办法存在两个问题:
1.1 权力义务关系不尽合理。基础性养老金没有体现缴费数量多少和缴费年限长短的差别,抑制了持续、足额缴费的积极性,间接鼓励了少缴、短缴的行为。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1.2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但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是按10年的预期余命计算的,导致出现大量违规提前退休现象;且退休人员积累的个人帐户资金只够发10年,10年之后就要依靠统筹基金来支付,养老保险基金不堪重负。
此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主要就是针对以上两个突出问题,并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将参保人员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与待遇计发紧密结合,激励参保人员多缴费、延长缴费年限,实现从“要我参保”向“我要参保”、从“我要退休”向“要我退休”的转变。
2 改革后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主要内容
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新的计发办法解决了两个问题:基础性养老金计发比例与缴费年限挂钩,计发基数也与本人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挂钩;个人帐户养老金根据退休年龄,按实际余命计算。通过这两项调整,使基本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得到增强,权力义务对应关系更加合理。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也就意味着,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加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最低为56,最高为233)。参保人员年满40周岁及以下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233个月确定;参保人员年满70周岁及以上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56个月确定,参保人员在年满40周岁至70周岁之间退休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确定。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这次新的计发办法与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比,主要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改革:①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与个人的缴费指数建立了联系。缴费指数高,则基数大,否则,就小。而现有办法只要在同一年退休,基数一样,与体现缴费水平的缴费指数无关。②基础养老金计算的比例与本人缴费年限的长短建立了联系。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计发的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进一步强化了激励机制,有利于持续缴费和多缴费。而现有办法则是不论缴费年限多少,都是省和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改革后的计发办法打破了以往存在于基础养老金上的平均主义。③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除数与本人的退休时间相联系。退休年龄越小,对应的计发月数越大,账户养老金就越少。新办法在激励职工缴费,抑制提前退休方面明显优于原计发办法,强化了激励约束机制。
3 新老计发办法的过渡衔接问题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能够平稳衔接,实行对比的5年衔接过渡期,对过渡办法作了多次优化,采取了“限高保低”的措施,即: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规定(老办法)计算数额的,根据退休时间的不同和新老办法计算差额的幅度,发给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适当补齐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现有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适当限高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高于按原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予以适当限制。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按照新计发办法计发。即从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实行新老办法的对比。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意味着养老保险不是靠政府救济而主要是以自己劳动创造财富的劳动积累,个人缴费率将逐步加重份量,真正做到缴费与待遇挂钩,多交多得,少交少得,不交不得的机制将会越来越得到体现。总的来说,改革了计发办法之后,退休人员的待遇不会降低,而参保时间长、缴费高的人待遇还会提高。
积极稳妥地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改善民生,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这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完全同个人缴费工资相联系的改革导向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必然需要;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当适应时代发展,废除一切不适时宜的内容,建立一种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此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