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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水平评价主体的变更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微观管理方面的一次权利调整,是社会分工在人才评价方面趋于合理化的一个具体步骤,为各级科协实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着陆场。评价工作的公信力主要反映在评价结果上,评价工作的诚信度则主要体现在评价过程中,作为评价主体的学会要以科学、公平、公正为准绳,设置并不断完善评价的“显规则”,构筑密切防范“潜规则”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