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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政府抓紧对小煤矿无证开采执法的力度,而地方经济发展又急切需要煤炭能源的保障,因此福建省大多产煤县市提出了走小煤矿联合改造开采现有煤炭资源的道路。在联合改造开采设计过程中,就出现了一矿多井形式,而各自然井有时还各自独立成系统,这些小矿井原先可能已经开采过一段时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因此给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文通过有关的评价实例对小煤矿联合改造安全评价形式进行粗浅的探讨。
1、福建省小煤矿联合改造概况
2004年,福建省共有1444个无证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关停,针对乡镇煤矿规模小、效益差、设备简陋、生产水平低的问题,该省依法合理引导实施“成片开发、联合改造”,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小型煤矿办矿准入关,把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有机结合,做好小型煤矿矿井技术改造、改建、扩建、新建工程安全设备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新建项目实现“三同时”的要求。
这些小煤矿由于历史原因,有的已开采多年,有的属违法乱挖滥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基本上没形成,矿井采掘机运通各系统欠缺,特别是通风及防治水系统尤其突出,通风系统上存在着超通风能力生产或大量串联风,角联风路复杂,防治水方面由于开采无序,下山独头开采非常普遍,给联合开采设计及各项安全评价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2、小煤矿联合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小煤矿联合改造项目安全评价,本文主要探讨项目建设前期的安全预评价以及矿井建成后的安全验收评价。
联合改造矿井多数存在有一矿多井现象。其中安全预评价可以对总的开采设计进行评价,但各章节对各井的各安全生产单元要逐个论述,有共性的章节可以合并在评价报告中统一交待;以永定县抚市镇溪联集资煤矿扩大联合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溪联煤矿)安全预评价报告为例,该矿井重点对开采童子岩组第三段煤层的矿井进行联合改造,并对童子岩组第一段煤层的开采提出初步方案,其中三段煤层中共有四个小井,设计中根据老矿老办法各自成系统,因而在安全预评价中要针对各生产系统进行分别评价,从而对整个联合改造方案有一个较为客观的安全评价结果。多个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的安全验收及现状评价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各项评价内容要求进行安全验收及现状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验收或现状评价结果对全矿井作出评价综合结论;以我省第一个验收的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龙岩新罗区水鸭科煤矿为例,矿井《开采设计》中以F4断层为界将全井田划分为东、西二个采区。由于在东西二个采区各个小煤矿自然井中,以东采区自然井联合改造步伐较快,因而业主申请对北块段东采区的开采生产系统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等到西采区自然井也已改造完毕由中介机构再出具整个矿井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评价方法的选择
3.1联合改造矿井安全评价涉及到各个自然井乃至建成后改造矿井的各个因素,生产系统复杂,隐患多,信息量大,在煤矿安全评价过程中,应全面考虑系统中各个因素,但系统地辨识分析小煤矿联合改造生产系统的薄弱环节及危险性可能导致事故的条件是安全评价的核心,在评价过程中,应分析、识别危险性提出具体存在问题,明确评价重点。特别是在隐患因素较多情况下,不要仅凭主观判断确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原因和后果,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的结果必须是综合性地,能真实、客观的反映安全性的实际情况。因此,评价危险辨识应深入到各自然井现场,尽量收集可能的信息,从诸多复杂有害因素中选取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同时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要可操作性强,有实用性,由于小煤矿人的因素较薄弱,因此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应便于推广使用,在现场容易被采纳应用。
3.2 由于小煤矿联合改造的系统复杂及特殊性,因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与辨析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识别主要采用类比分析法,借鉴煤炭企业共有的以及周边邻近煤矿特有的危害特征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我省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水害及瓦斯气体的危害较大,而顶板事故在整个南方矿井中共性的,所以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上把冒顶片帮、水害、火灾、瓦斯事故(瓦斯燃烧、瓦斯爆炸和中毒窒息)要加以特别重点阐述,但这并不等于其它危险有害因素无关紧要。
3.3在评价过程中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综合运用类比分析、预先危险性分析(PHA),安全检查表(SCL)、事故树分析(FTA)、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等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价。PHA笼统地指出了各主要危险源的触发条件、危险等级及安全对策措施,对于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还必须加以用SCL(安全检查表法)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所设计系统各种设计结果与法律、法规及设计标准进行对照,而且是各自然井的各个系统必须提及到,SCL所得出的各项评价结果如不符合标准,可以在报告中指出,建议设计部门在正式开采设计中加以补充完善,如属于建井施工阶段需要整改的措施建议也必须特别指出。
以溪联煤矿安全预评价为例,大多评价单元以PHA为主,但个别章节为了说明清楚,再附以其它评价方法,开采系统评价采用PHA评价方法对各个主要危险源位置(十个)进行了安全性分析评价,同时又采用SCL评价方法分八个部分对各生产工艺过程和作业情况进行安全性评价,通过两种评价方法对开采系统的综合评价,对将来拟建设的溪联煤矿安全状况有了一定的了解。
由于小煤矿联合办矿的复杂性,要特别指出的是火灾、瓦斯及水害等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因此在安全评价中牵涉到这些危险有害因素的各章节也要加以用多种评价方法重点评价,溪联煤矿中爆破管理系统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与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进行共同分析评价, 从而推断出矿井在爆破材料库、井下爆破地点较容易发生爆破事故;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距离不足、违章作业以及炸药库设计不合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等触发条件等均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4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安全对策措施和评价结论的确定
4.1根据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现场安全检查和定性、定量分析的结果,对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或不适合小煤矿的行为、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人员配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工艺、场所、设施和设备等,提出安全改进措施及建议;对那些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单独自然井的安全验收评价、现状或专项评价,所做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要放在全局角度来考虑措施、建议实行后对整个联合改造矿井系统的影响。
4.2 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安全评价结论主要做法也是简要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重要的安全对策措施;但各自然井的评价结论要分别进行认真论述,相应作出各自然井的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工艺与系统、辅助系统、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生产和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结论。
5、几点建议
5.1由于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由多个各自成系统的单元井组成,因此安全评价中要强调矿井必须要有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自然井的安全状况实行统一管理。
5.2安全评价中要特别审查联合改造生产矿井自然井不能参加系统联合的,要有单独的生产系统、通风、排水、供电等各大系统,切忌自然井依靠联合矿井区域内其他自然井进行串联通风及不设置排水系统,在具体安全评价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可研或开采设计进行审查评价。
5.3联合办矿产权归属一直是一个敏感性的问题,因此建议各联合办矿矿井要根据各自然井情况成立控股制公司以便于统一指挥,体现出评价主体的合法性。
6.结语
开展小煤矿联合办矿安全评价工作除了要具有政策性、科学性、公正性、针对性、严肃性、权威性以外,在遵循安全评价的原则和法律、法规基础上,还必须要有灵活、可操作性,把握安全评价的程序,确保小煤矿联合办矿安全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从而支持地方政府对小煤矿的联合改造工作,加强对小煤矿事故的防范,确保安全生产。
1、福建省小煤矿联合改造概况
2004年,福建省共有1444个无证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关停,针对乡镇煤矿规模小、效益差、设备简陋、生产水平低的问题,该省依法合理引导实施“成片开发、联合改造”,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小型煤矿办矿准入关,把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有机结合,做好小型煤矿矿井技术改造、改建、扩建、新建工程安全设备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新建项目实现“三同时”的要求。
这些小煤矿由于历史原因,有的已开采多年,有的属违法乱挖滥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基本上没形成,矿井采掘机运通各系统欠缺,特别是通风及防治水系统尤其突出,通风系统上存在着超通风能力生产或大量串联风,角联风路复杂,防治水方面由于开采无序,下山独头开采非常普遍,给联合开采设计及各项安全评价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2、小煤矿联合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小煤矿联合改造项目安全评价,本文主要探讨项目建设前期的安全预评价以及矿井建成后的安全验收评价。
联合改造矿井多数存在有一矿多井现象。其中安全预评价可以对总的开采设计进行评价,但各章节对各井的各安全生产单元要逐个论述,有共性的章节可以合并在评价报告中统一交待;以永定县抚市镇溪联集资煤矿扩大联合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溪联煤矿)安全预评价报告为例,该矿井重点对开采童子岩组第三段煤层的矿井进行联合改造,并对童子岩组第一段煤层的开采提出初步方案,其中三段煤层中共有四个小井,设计中根据老矿老办法各自成系统,因而在安全预评价中要针对各生产系统进行分别评价,从而对整个联合改造方案有一个较为客观的安全评价结果。多个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的安全验收及现状评价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各项评价内容要求进行安全验收及现状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验收或现状评价结果对全矿井作出评价综合结论;以我省第一个验收的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龙岩新罗区水鸭科煤矿为例,矿井《开采设计》中以F4断层为界将全井田划分为东、西二个采区。由于在东西二个采区各个小煤矿自然井中,以东采区自然井联合改造步伐较快,因而业主申请对北块段东采区的开采生产系统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等到西采区自然井也已改造完毕由中介机构再出具整个矿井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评价方法的选择
3.1联合改造矿井安全评价涉及到各个自然井乃至建成后改造矿井的各个因素,生产系统复杂,隐患多,信息量大,在煤矿安全评价过程中,应全面考虑系统中各个因素,但系统地辨识分析小煤矿联合改造生产系统的薄弱环节及危险性可能导致事故的条件是安全评价的核心,在评价过程中,应分析、识别危险性提出具体存在问题,明确评价重点。特别是在隐患因素较多情况下,不要仅凭主观判断确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原因和后果,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的结果必须是综合性地,能真实、客观的反映安全性的实际情况。因此,评价危险辨识应深入到各自然井现场,尽量收集可能的信息,从诸多复杂有害因素中选取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同时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要可操作性强,有实用性,由于小煤矿人的因素较薄弱,因此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应便于推广使用,在现场容易被采纳应用。
3.2 由于小煤矿联合改造的系统复杂及特殊性,因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与辨析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识别主要采用类比分析法,借鉴煤炭企业共有的以及周边邻近煤矿特有的危害特征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我省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水害及瓦斯气体的危害较大,而顶板事故在整个南方矿井中共性的,所以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上把冒顶片帮、水害、火灾、瓦斯事故(瓦斯燃烧、瓦斯爆炸和中毒窒息)要加以特别重点阐述,但这并不等于其它危险有害因素无关紧要。
3.3在评价过程中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综合运用类比分析、预先危险性分析(PHA),安全检查表(SCL)、事故树分析(FTA)、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等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价。PHA笼统地指出了各主要危险源的触发条件、危险等级及安全对策措施,对于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还必须加以用SCL(安全检查表法)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所设计系统各种设计结果与法律、法规及设计标准进行对照,而且是各自然井的各个系统必须提及到,SCL所得出的各项评价结果如不符合标准,可以在报告中指出,建议设计部门在正式开采设计中加以补充完善,如属于建井施工阶段需要整改的措施建议也必须特别指出。
以溪联煤矿安全预评价为例,大多评价单元以PHA为主,但个别章节为了说明清楚,再附以其它评价方法,开采系统评价采用PHA评价方法对各个主要危险源位置(十个)进行了安全性分析评价,同时又采用SCL评价方法分八个部分对各生产工艺过程和作业情况进行安全性评价,通过两种评价方法对开采系统的综合评价,对将来拟建设的溪联煤矿安全状况有了一定的了解。
由于小煤矿联合办矿的复杂性,要特别指出的是火灾、瓦斯及水害等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因此在安全评价中牵涉到这些危险有害因素的各章节也要加以用多种评价方法重点评价,溪联煤矿中爆破管理系统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与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进行共同分析评价, 从而推断出矿井在爆破材料库、井下爆破地点较容易发生爆破事故;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距离不足、违章作业以及炸药库设计不合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等触发条件等均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4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安全对策措施和评价结论的确定
4.1根据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现场安全检查和定性、定量分析的结果,对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或不适合小煤矿的行为、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人员配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工艺、场所、设施和设备等,提出安全改进措施及建议;对那些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单独自然井的安全验收评价、现状或专项评价,所做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要放在全局角度来考虑措施、建议实行后对整个联合改造矿井系统的影响。
4.2 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安全评价结论主要做法也是简要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重要的安全对策措施;但各自然井的评价结论要分别进行认真论述,相应作出各自然井的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工艺与系统、辅助系统、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生产和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结论。
5、几点建议
5.1由于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由多个各自成系统的单元井组成,因此安全评价中要强调矿井必须要有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自然井的安全状况实行统一管理。
5.2安全评价中要特别审查联合改造生产矿井自然井不能参加系统联合的,要有单独的生产系统、通风、排水、供电等各大系统,切忌自然井依靠联合矿井区域内其他自然井进行串联通风及不设置排水系统,在具体安全评价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可研或开采设计进行审查评价。
5.3联合办矿产权归属一直是一个敏感性的问题,因此建议各联合办矿矿井要根据各自然井情况成立控股制公司以便于统一指挥,体现出评价主体的合法性。
6.结语
开展小煤矿联合办矿安全评价工作除了要具有政策性、科学性、公正性、针对性、严肃性、权威性以外,在遵循安全评价的原则和法律、法规基础上,还必须要有灵活、可操作性,把握安全评价的程序,确保小煤矿联合办矿安全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从而支持地方政府对小煤矿的联合改造工作,加强对小煤矿事故的防范,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