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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件因考虑到子女上学及实际工作生活需要,原告李先生决定将原来居住的房屋出售,购买一套望京的房屋。2007年3月李先生与被告及链家公司分别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服务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房款及中介费用等合同义务。李先生在拿到房屋钥匙后,了解到所购房屋内发生过杀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