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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措施,是继耕地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的又一次伟大实践,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林权流转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该文介绍了尤溪县林权流转现状,分析了存在问题,并提出了促进林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集体林权;流转;对策;尤溪县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17-0103-02
尤溪县森林资源丰富,全县林业用地面积28.33万hm2,其中有林地25.47万hm2,森林覆盖率达74.46%,是全国南方集体林区重点县之一,也是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在2005年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后,尤溪县开展了林权流转、投融资体制建设、护林联防体系架构、行政综合执法、林农合作组织建设、林下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前提下,按一定程序,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有偿或无偿的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林权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尤溪县林权流转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有力地推进了林业生产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与现代化进程,极大地增强了尤溪林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加快了林业经济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县通过不同形式流转林权面积5.77万hm2,流转金额7.26亿元。
1 林权流转主要形式及现状
1.1 公开拍卖 林权所有者为了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林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流转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或林地使用权,即全县国有林权和集体林权流转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经过公开竞买获得收益高出20%以上,全县按这种方式流转面积达3733.33hm2。
1.2 组织招标 林权所有者为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防止暗箱操作,炒买炒卖林权,采取委托乡镇招投标办公室进行公开投标的方式流转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即集体林权流转标的在30万元以下的以及林农或其他组织林权,由乡鎮招投标办公室进行公开投标,经过组织招标获得收益高出15%以上,全县按这种方式流转面积达2.04万hm2。
1.3 协议转让 林权所有者受自身条件限制或公开拍卖、招标条件不成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流转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即村委会与国有林业单位、林业经营大户进行公开协商协议转让;村委会与全体村民参与组建的林业专业合作社进行协商,将村集体收回的林地协议转让给合作社经营,全县按这种形式流转面积达5666.67hm2。
1.4 买卖双方直接流转 林农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林权,为了省时、方便、快速交易,买卖双方采取面对面自由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流转,全县按这种形式流转面积达2.8万hm2。
2 存在问题
2.1 信息不对称,林农利益受损 林农或其他组织的林权主要是采取买卖双方直接流转林权,由于林农缺乏林地、林木市场信息,对其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水平和森林资源价值评估不到位,乡村两级和林权管理部门对其流转情况难以了解和落实监管等原因,在林权流转中往往以低价出让林权,造成利益受损,事后或一定时间产生后悔,引发矛盾纠纷。
2.2 违规流转,侵害集体利益 全县林权流转交易组织和中介机构发展慢,从事林权流转交易机构较少、交易收费高等原因,出现少数村干部与受让者串谋,暗箱操作,违规贱卖集体林权并签订林权流转合同,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致使集体资产流失,群众意见大,干群关系紧张,群体性上访,林区秩序不安定。
2.3 程序不规范,缺失有效监管 乡镇招投标办、驻村工作组、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缺失对集体林权流转把关监督管理,存在集体林权流转没有进行民主议定;有些集体林权流转虽进行民主议定,但存在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会人数达不到法定要求、会议形成的决议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甚至造假;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就订立林权流转合同等损害集体利益的现象。
2.4 流转面积大、期限长,导致林农失山失地 个别村集体组织、林农等在林权流转时,只注重短期利益,将林地以较长时间、较低价格采取整体的一次性转让方式进行流转,导致林农再次失山失地,给林区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3 对策建议
3.1 搭建交易平台,服务林权流转 通过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机构,规范流转行为,不断完善林权流转市场体系。必须尽快建立林权交易平台,在县一级设立林权交易中心,在各乡镇一级设立分中心。县林权交易中心依托尤溪县智慧林业网站开展对全县林地林木、林产品、森林人家、森林旅游等林权交易。各乡镇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林权流转信息收集,材料初审、信息发布、组织招投标、交易结果切割、订立流转合同等交易活动。林权交易建立平台后可使林权流转更为顺畅,林地林木资产可随时进入平台交易,可有效盘活森林资源,缓解林业经营周期长的投资风险,鼓励和引导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林权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林权流转,确保获得利益最大化。加强林权交易机构人员的资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采取财政资金扶持林权交易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更好地服务林权流转。
3.2 建章立制,规范林权流转 为了确保林权流转健康稳步发展,着力推进合理、有序,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林权流转新格局,要依法制定《尤溪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林权流转范围、流转程序、操作规程、收费标准、交易结果切割、合同订立等内容;要加强对资产评估调查、林权融资担保、林权收储、林业法律法规咨询等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林权流转工作。通过建立完备的林权流转交易体系,可为集体、林农、其他组织带来便捷、高效的林权流转交易,提高林地林木价值和林权权利人的经济收入。
3.3 加强管理,保护林农合法权益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林权流转管理,督促依法开展林权流转,严格执行林权流转程序,保护流转双方合法利益,在集体林权流转中,确保群众参与权、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防止村干部暗箱操作、超长期限流转、盲目流转和无效流转、违规直接流转林权并与经营业主签订不规范、不合法林权流转合同等损害集体利益的各种违规行为,避免发生林权纠纷;在其他经济组织林权流转中,采取入股、合作、租赁、抵押等方式流转,防止低价出让林权,有损组织利益;在个人林权流转中采取限期(一个轮伐期)、限量(部分林权)、现货(现有近成熟林)流转,引导林农依法有序进行林权流转,防止炒买炒卖,防止农民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不因失山失地造成生活困难,保障林权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利益。
3.4 用活政策,促进林权流转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落实林业扶持政策,通过开展林木采伐制度改革,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和手续,建立公正透明、科学高效的林木采伐管理新机制,确保林农能够及时取得林木采伐权和收益权,有效促进林权合理适度流转;利用林业优惠政策,让林权所有者享受国家在造林、抚育,抚育间伐、林分改造、森林管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财政补助,增加收入,促进林业龙头企业、有实力的合作经济组织、林业大户流转林地造林,实现林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挥金融普惠政策,扩大投融资渠道,积极推进林业小额贴息、林权抵押、林权按揭、福林贷、油林贷等普惠制金融贷款,使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促进林农通过转包、出租、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流转林权,盘活森林资源,增加林农财产性收入,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责编:张宏民)
关键词:集体林权;流转;对策;尤溪县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17-0103-02
尤溪县森林资源丰富,全县林业用地面积28.33万hm2,其中有林地25.47万hm2,森林覆盖率达74.46%,是全国南方集体林区重点县之一,也是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在2005年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后,尤溪县开展了林权流转、投融资体制建设、护林联防体系架构、行政综合执法、林农合作组织建设、林下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前提下,按一定程序,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有偿或无偿的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林权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尤溪县林权流转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有力地推进了林业生产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与现代化进程,极大地增强了尤溪林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加快了林业经济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县通过不同形式流转林权面积5.77万hm2,流转金额7.26亿元。
1 林权流转主要形式及现状
1.1 公开拍卖 林权所有者为了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林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流转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或林地使用权,即全县国有林权和集体林权流转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经过公开竞买获得收益高出20%以上,全县按这种方式流转面积达3733.33hm2。
1.2 组织招标 林权所有者为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防止暗箱操作,炒买炒卖林权,采取委托乡镇招投标办公室进行公开投标的方式流转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即集体林权流转标的在30万元以下的以及林农或其他组织林权,由乡鎮招投标办公室进行公开投标,经过组织招标获得收益高出15%以上,全县按这种方式流转面积达2.04万hm2。
1.3 协议转让 林权所有者受自身条件限制或公开拍卖、招标条件不成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流转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即村委会与国有林业单位、林业经营大户进行公开协商协议转让;村委会与全体村民参与组建的林业专业合作社进行协商,将村集体收回的林地协议转让给合作社经营,全县按这种形式流转面积达5666.67hm2。
1.4 买卖双方直接流转 林农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林权,为了省时、方便、快速交易,买卖双方采取面对面自由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流转,全县按这种形式流转面积达2.8万hm2。
2 存在问题
2.1 信息不对称,林农利益受损 林农或其他组织的林权主要是采取买卖双方直接流转林权,由于林农缺乏林地、林木市场信息,对其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水平和森林资源价值评估不到位,乡村两级和林权管理部门对其流转情况难以了解和落实监管等原因,在林权流转中往往以低价出让林权,造成利益受损,事后或一定时间产生后悔,引发矛盾纠纷。
2.2 违规流转,侵害集体利益 全县林权流转交易组织和中介机构发展慢,从事林权流转交易机构较少、交易收费高等原因,出现少数村干部与受让者串谋,暗箱操作,违规贱卖集体林权并签订林权流转合同,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致使集体资产流失,群众意见大,干群关系紧张,群体性上访,林区秩序不安定。
2.3 程序不规范,缺失有效监管 乡镇招投标办、驻村工作组、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缺失对集体林权流转把关监督管理,存在集体林权流转没有进行民主议定;有些集体林权流转虽进行民主议定,但存在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会人数达不到法定要求、会议形成的决议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甚至造假;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就订立林权流转合同等损害集体利益的现象。
2.4 流转面积大、期限长,导致林农失山失地 个别村集体组织、林农等在林权流转时,只注重短期利益,将林地以较长时间、较低价格采取整体的一次性转让方式进行流转,导致林农再次失山失地,给林区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3 对策建议
3.1 搭建交易平台,服务林权流转 通过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机构,规范流转行为,不断完善林权流转市场体系。必须尽快建立林权交易平台,在县一级设立林权交易中心,在各乡镇一级设立分中心。县林权交易中心依托尤溪县智慧林业网站开展对全县林地林木、林产品、森林人家、森林旅游等林权交易。各乡镇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林权流转信息收集,材料初审、信息发布、组织招投标、交易结果切割、订立流转合同等交易活动。林权交易建立平台后可使林权流转更为顺畅,林地林木资产可随时进入平台交易,可有效盘活森林资源,缓解林业经营周期长的投资风险,鼓励和引导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林权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林权流转,确保获得利益最大化。加强林权交易机构人员的资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采取财政资金扶持林权交易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更好地服务林权流转。
3.2 建章立制,规范林权流转 为了确保林权流转健康稳步发展,着力推进合理、有序,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林权流转新格局,要依法制定《尤溪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林权流转范围、流转程序、操作规程、收费标准、交易结果切割、合同订立等内容;要加强对资产评估调查、林权融资担保、林权收储、林业法律法规咨询等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林权流转工作。通过建立完备的林权流转交易体系,可为集体、林农、其他组织带来便捷、高效的林权流转交易,提高林地林木价值和林权权利人的经济收入。
3.3 加强管理,保护林农合法权益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林权流转管理,督促依法开展林权流转,严格执行林权流转程序,保护流转双方合法利益,在集体林权流转中,确保群众参与权、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防止村干部暗箱操作、超长期限流转、盲目流转和无效流转、违规直接流转林权并与经营业主签订不规范、不合法林权流转合同等损害集体利益的各种违规行为,避免发生林权纠纷;在其他经济组织林权流转中,采取入股、合作、租赁、抵押等方式流转,防止低价出让林权,有损组织利益;在个人林权流转中采取限期(一个轮伐期)、限量(部分林权)、现货(现有近成熟林)流转,引导林农依法有序进行林权流转,防止炒买炒卖,防止农民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不因失山失地造成生活困难,保障林权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利益。
3.4 用活政策,促进林权流转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落实林业扶持政策,通过开展林木采伐制度改革,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和手续,建立公正透明、科学高效的林木采伐管理新机制,确保林农能够及时取得林木采伐权和收益权,有效促进林权合理适度流转;利用林业优惠政策,让林权所有者享受国家在造林、抚育,抚育间伐、林分改造、森林管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财政补助,增加收入,促进林业龙头企业、有实力的合作经济组织、林业大户流转林地造林,实现林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挥金融普惠政策,扩大投融资渠道,积极推进林业小额贴息、林权抵押、林权按揭、福林贷、油林贷等普惠制金融贷款,使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促进林农通过转包、出租、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流转林权,盘活森林资源,增加林农财产性收入,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责编:张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