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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两汉时期乌桓邑落的社会性质问题,马长寿先生曾在《乌桓与鲜卑》一书中有过论述。他认为,乌桓在入居中国内地前(东汉光武帝以前),其社会性质应是和农村公社相近的邑落公社。井说“邑落公社是农村公社的一种,不能理解为原始公社。”虽然马老未具体阐述这种农村公社的内含,但认为邑落公社是男系男权的时期。范老在所著《中国通史》中,既以乌桓人的习俗作为中国古代存在过原始公社制度的重要旁证,又认为“乌桓社会处在脱离母系氏族似乎不是太久的氏族社会阶段上。”1986年,有人发表文章,不同意马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