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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无论是作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还是独立成罪,探讨其罪刑关系的基础问题对于立法实践是非常必要的。从犯罪本质出发,诉讼欺诈行为侵害了双重法益;从法益保护优先性角度考虑,由于诉讼欺诈行为与诈骗罪在手段和目的上应当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在立法上应综合考虑对不同法益的保护方式,通过增设诉讼欺诈罪、并与诈骗罪择重处罚来协调罪刑关系。同时在定罪量刑中尚需解决好犯罪完成形态及共同犯罪等犯罪形态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