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简介rn1997年1月,张某以某经济咨询公司的名义,购买信用社的一栋五层综合楼,价款为人民币360万元,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张某用上述房产作抵押,以某经济咨询公司付租船费为理由,从中国农业银行某办事处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后经办事处多次催要,张某除于2000年10月将一台“凌志LC700”轿车给贷款方折抵部分贷款外,其余款项至案发时尚未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