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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目标的同向性、监督对象的特殊性、监督优势的互补性使得监察与检察协调衔接机制的构建具备了现实基础。构建监察与检察协调衔接机制应坚持权力独立行使、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等一系列原则;应在确保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打击腐败犯罪效率的最大化;应以权责明晰、运转顺畅、程序规范、权利保障为构建标准。具体到操作层面,构建监察与检察协调衔接机制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刑事立案的主体及时间节点;明确监察机关级别管辖的范围;规范留置措施的适用以及完善逮捕后讯问、换押、线索移送等其他技术性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