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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河北 保定 071000)
摘 要: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出台《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从法理上对水资源费税改革进行了分析解读,得出水资源费改税的思路符合可持续发展精神,建立水资源税收制度,使税收运转有序地良性循环,是公平又有效率的制度。
关键词:水资源费;水资源税;节约用水;法治化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为全面落实中国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流域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出台《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选择先在河北进行试点,是因为河北的水资源问题比较突出。资料显示,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对传统增长方式的革命性变革,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水资源税改革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水资源税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增加用水成本实现节约用水的目的。《水资源税试点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均计征水资源税,且税率根据所在区域水资源稀缺程度、地下水超采严重程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水用途实行差别税率。
1 河北省水资源现状
河北省地处海滦河、辽河、内陆河流域,其中91%的面积位于海滦河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532毫米,在我国沿海省份和经济大省中降水量最少;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05亿m3,人均水资源量为307 m3,仅为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7,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 m3的“极度缺水标准”。此外,河北省也是全国少有的没有过境(入境)大江大河的省份,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不得不依靠长期超量开采地下水维持。
现状河北省地下水供水量占供水总量比重近80%。长期以来,为了维系经济社会发展被迫长期超采地下水,致使地下水采补严重失衡,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我省现状地下水年超采59.6亿m3,其中平原超采区超采量54.6亿m3,占95%。其中,浅层地下水超采面积3.4万km2,主要分布在太行山山前平原区;深层地下水超采面积4.2万km2,主要分布在黑龙港运东地区的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地;深浅层超采重叠面积0.9万km2。
2税与费的关系
税反映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立法强制、无偿固定取得的一部分国民收入;费则是对政府提供的有关行政服务的一种补偿,反映的是一种等价的服务关系。
税收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依据正式的税收程序,依据正式的税收立法而征收;收费一般只需要通过行政程序即可,其法律的权威程度无法与税收相比。
税的征收主体是代表政府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费的征收主体是其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在实践中,要理清税与费的关系,以水资源税的正式、强制、权威代替水资源费,有助于促进水资源的高效配置。
3水资源税收的理论基础
水资源属于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的效用性、稀缺性往往是其价值的自然基礎,而市场交易是其价值的社会基础。资源具有使用价值。
税收是一种资源的转移,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强制分配活动。我国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已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规定征税机关只有依据立法机关的税法,依法征税的权利,而没有任何决定和变更纳税义务的权利。纳税人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按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4 税收法治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只能通过法律制度来约束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才能保证主体的正常活动不受干预和危害,才能限制和约束它们之间的非正常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转。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定标准征收的,国家通过对某种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率的高低变化,以及减免税等来调节生产消费流通。税收的法治化是由税收本质决定的,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新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5 费改税的思路
迄今为止,我国一直沿用水资源费的提法。自河北省人民政府最早提出水资源费近20年来,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一直没有出台全国性的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存在不少问题,水资源费的性质定位在水利界也是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水资源费纯属一种资源税,是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有的人认为水资源费具有税的性质,但不是纯粹的一种资源税。水资源费是根据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征收的具有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也有的人认为水资源费属国家水資源宏观管理费用的范畴,既指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期基础费用和用后补偿费用。
作为费用,理论上是以付出的劳动,或提供服务的成本作为收取的依据;但目前对水资源的性质定位没有统一的解释,也使水资源费的内涵模糊不清,至今没有在理论上和法律上给予明确而清晰的界定。另外,各省自行颁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而征收标准很低,这与严重短缺的水资源条件是不相符的。
从经济学资源配置效率分析,稀缺资源应有高效率的企业开发,高效率才能促进资源的高配置。水资源税是有效调控手段,是促进高效率的水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确立有效率的水产制度是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根本。开征水资源税,可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参考文献:
[1]席卫群.租、税、费内涵辨析下的资源税扩围改革[J].地方财政研究,2016,(10):68-73+86.
[2]白彦锋,乔路.全面营改增后地方税制改革问题研究[J].财政监督,2016,(18):5-11.
[3]席卫群.“清费立税”下水资源税开征的必要性及构想[J].社会科学家,2016,(09):15-21.
[4]耿香利.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意义及面临的问题[J].经济论坛,2016,(08):7-9.
摘 要: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出台《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从法理上对水资源费税改革进行了分析解读,得出水资源费改税的思路符合可持续发展精神,建立水资源税收制度,使税收运转有序地良性循环,是公平又有效率的制度。
关键词:水资源费;水资源税;节约用水;法治化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为全面落实中国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流域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出台《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选择先在河北进行试点,是因为河北的水资源问题比较突出。资料显示,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对传统增长方式的革命性变革,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水资源税改革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水资源税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增加用水成本实现节约用水的目的。《水资源税试点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均计征水资源税,且税率根据所在区域水资源稀缺程度、地下水超采严重程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水用途实行差别税率。
1 河北省水资源现状
河北省地处海滦河、辽河、内陆河流域,其中91%的面积位于海滦河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532毫米,在我国沿海省份和经济大省中降水量最少;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05亿m3,人均水资源量为307 m3,仅为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7,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 m3的“极度缺水标准”。此外,河北省也是全国少有的没有过境(入境)大江大河的省份,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不得不依靠长期超量开采地下水维持。
现状河北省地下水供水量占供水总量比重近80%。长期以来,为了维系经济社会发展被迫长期超采地下水,致使地下水采补严重失衡,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我省现状地下水年超采59.6亿m3,其中平原超采区超采量54.6亿m3,占95%。其中,浅层地下水超采面积3.4万km2,主要分布在太行山山前平原区;深层地下水超采面积4.2万km2,主要分布在黑龙港运东地区的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地;深浅层超采重叠面积0.9万km2。
2税与费的关系
税反映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立法强制、无偿固定取得的一部分国民收入;费则是对政府提供的有关行政服务的一种补偿,反映的是一种等价的服务关系。
税收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依据正式的税收程序,依据正式的税收立法而征收;收费一般只需要通过行政程序即可,其法律的权威程度无法与税收相比。
税的征收主体是代表政府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费的征收主体是其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在实践中,要理清税与费的关系,以水资源税的正式、强制、权威代替水资源费,有助于促进水资源的高效配置。
3水资源税收的理论基础
水资源属于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的效用性、稀缺性往往是其价值的自然基礎,而市场交易是其价值的社会基础。资源具有使用价值。
税收是一种资源的转移,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强制分配活动。我国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已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规定征税机关只有依据立法机关的税法,依法征税的权利,而没有任何决定和变更纳税义务的权利。纳税人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按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4 税收法治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只能通过法律制度来约束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才能保证主体的正常活动不受干预和危害,才能限制和约束它们之间的非正常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转。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定标准征收的,国家通过对某种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率的高低变化,以及减免税等来调节生产消费流通。税收的法治化是由税收本质决定的,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新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5 费改税的思路
迄今为止,我国一直沿用水资源费的提法。自河北省人民政府最早提出水资源费近20年来,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一直没有出台全国性的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存在不少问题,水资源费的性质定位在水利界也是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水资源费纯属一种资源税,是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有的人认为水资源费具有税的性质,但不是纯粹的一种资源税。水资源费是根据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征收的具有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也有的人认为水资源费属国家水資源宏观管理费用的范畴,既指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期基础费用和用后补偿费用。
作为费用,理论上是以付出的劳动,或提供服务的成本作为收取的依据;但目前对水资源的性质定位没有统一的解释,也使水资源费的内涵模糊不清,至今没有在理论上和法律上给予明确而清晰的界定。另外,各省自行颁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而征收标准很低,这与严重短缺的水资源条件是不相符的。
从经济学资源配置效率分析,稀缺资源应有高效率的企业开发,高效率才能促进资源的高配置。水资源税是有效调控手段,是促进高效率的水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确立有效率的水产制度是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根本。开征水资源税,可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参考文献:
[1]席卫群.租、税、费内涵辨析下的资源税扩围改革[J].地方财政研究,2016,(10):68-73+86.
[2]白彦锋,乔路.全面营改增后地方税制改革问题研究[J].财政监督,2016,(18):5-11.
[3]席卫群.“清费立税”下水资源税开征的必要性及构想[J].社会科学家,2016,(09):15-21.
[4]耿香利.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意义及面临的问题[J].经济论坛,2016,(0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