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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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年龄的认定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临界年龄难以查实的复杂情况。通过对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难题及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可以通过严密审查方法、扩展查证途径来保证年龄认定准确无误。
  关键词未成年人年龄查证
  作者简介:王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35-02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困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难题。年龄的大小,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量刑幅度。一旦年龄认定出现错误,可能导致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导致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因此,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责任年龄在未成年人案件审查起诉中的地位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要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由此可见,不同年龄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却可能完全不同。对于审查起诉工作而言,查清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认定其是否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
  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随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以及犯罪嫌疑人、家属等相关人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定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案人员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与挑战,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梳理与总结。
  二、未成年人年龄认定的主要难题及成因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认定面临着一些难题,类型不一而足,其成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身份难以核实
  1.实际办案中的常见情况。在办案中,我们经常能遇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中有户籍证明以及公安人口信息网的个人信息表,但两份材料都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且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能说出被调取户籍证明者的个人信息,导致承办人难以判断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冒充了其身边熟悉的未成年人的身份。
  2.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户籍登记制度还不完善。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里在公民办理身份证件之前并不录入公民的照片,甚至有些公安机关在公民办理身份证后仍未录入公民的照片。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直至案发时都没办身份证,公安人口信息网、户籍系统里也没有其照片,导致承办人难以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身份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公历、农历混淆导致年龄认定出现偏差
  现在犯罪的未成年人大部分出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及中期,当时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还是采用农历来记录事件,因此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为新生儿报户口的现象也广泛存在。如果不加细致审查就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农历生日认定是公历生日,就导致出生日期提前。从司法实践中的某些案例可以看到,在年龄涉及临界点的情况下,户籍年龄为农历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获得从轻、减轻的理由。
  例如,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案发时间是2010年4月26日,徐某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是1994年3月21日,如果徐某登记的是农历生日,则其真正的出生日期为1994年5月1日,案发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检察机关讯问时,徐某提出了自己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是按农历登记的。
  (三)户籍证明与言辞证据不一致,证据相互矛盾
  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户籍证明应当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最有力证据,但是导致户籍证明不准确的情况很多。例如:部分地区户籍登记混乱,派出所民警责任心不强,在将纸质户口档案录入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时出现差错;犯罪嫌疑人并非在医院出生,父母对孩子的出生日期没有记录,按记忆申报户口;在户口登记时为了早打工、早结婚、早分地故意报大了年龄等等。
  因此,在户籍证明显示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有些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基于户籍年龄确实错误或基于想为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而作伪证,对户籍年龄提出异议,导致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四)不讲真实姓名或从未上过户口
  在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自然无法调取其户籍证明,也就无法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原因,从未上过户口,也无法调取户籍证明。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五)骨龄鉴定的准确性和采信问题
  骨龄鉴定具有科学性、可靠性的特点,但是骨龄鉴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骨龄鉴定结论限定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而不是时间点,无法给出确切的年龄结论;另外,骨龄鉴定具有滞后性,只能鉴定出委托鉴定时的年龄范围,在案发时间和委托鉴定时间相隔较长的情况下,则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年龄作用受到限制。
  例如,在杨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一案中,杨某没上过户口,是接生婆接生的,没有出生证明。案发时间是2008年12月15日,杨某在2010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带领杨某进行骨龄鉴定的日期是2010年12月15日,检验时的结论是“检验时杨某的年龄应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并没有得出案发时是否年满14周岁的结论。
  三、年龄审查与认定的方法
  从长远看,解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认定问题离不开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从目前的检察工作的实际看,案件承办人可以通过严密办案方法、扩展办案途径来保证在案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无误。
  (一)杜绝成年犯罪嫌疑人冒充他人未成年身份的情形
  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首先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中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如没有户籍证明,则审查是否有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在有户籍证明的情况下,还应审查户籍证明上是否载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在向犯罪嫌疑人告权时,承办人要向其询问家里的电话或其父母的手机号码,通知其父母在之后的讯问时到场;如身份证明材料上无照片,则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要求侦查人员补充其他旁证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整个家庭的户籍信息表,从犯罪嫌疑人曾经上过的学校调取学籍表上的照片等证据;通过通知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在讯问时到场,核实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审查身份证的户籍地址与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址是否相同。
  针对户籍证明无照片,且又称无法定代理人电话号码的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应立即向其自报的户籍地址发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并向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记录在案,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对其自称身份的法定代理人照片进行辨认等。
  (二)通过讯问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在14周岁至20周岁左右的案件,要提高警惕性。在进行讯问之前审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关于年龄的供述是否一致,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要详细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时间,问明其供述的出生日期是否是身份证明上的日期,是农历还是阳历、犯罪嫌疑人的属相以及生活、学习经历,还要问明犯罪嫌疑人父母、兄弟姐妹的年龄。
  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未满16周岁或者18周岁的,不能疏忽大意,要给其充分辩解的机会,让其讲清提出异议的理由。在发现年龄疑点后,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进行查证,以免失去发现犯罪嫌疑人年龄存在错误的最好时机。
  在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经过承办人仔细询问,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提出徐某的户籍登记日期是按农历登记的,之后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根据徐某的族谱和证人证言认定徐某的户籍年龄是按农历登记的,认定徐某不构成犯罪。
  (三)对年龄提出异议并提供线索,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进行查证
  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对户籍年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线索,影响定罪量刑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到犯罪嫌疑人原籍地进行查证,查证的主要内容是:
  1.书证方面。应当到原籍地村、镇、县三级计生部门调取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计生档案;到犯罪嫌疑人就读的小学、初中以及当地教育局调取学籍档案,根据需要可以调取全班同学出生日期简表;到村、镇、县三级防疫部门调取新生儿接种记录。在犯罪嫌疑人父母育有多名子女的,查明各子女的出生间隔是否符合自然规律。
  2.人证方面。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医生、接生员、老师、邻居、同龄人的证言。在向上述证人进行核查时要特别注意与犯罪嫌疑人辩解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对照,如犯罪嫌疑人的属相,犯罪嫌疑人出生时的节气、农时、冷暖、与同龄人出生的先后顺序、出生前后的重大事件等。
  在充分调查取证之后,应当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果其他证明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推翻户籍证明时,应当采信其他证据;如果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还是应当采信户籍证明。
  (四)不讲真实姓名或无书面身份证明材料的,应当进行骨龄鉴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或者年龄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的,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骨龄鉴定。如果有条件,可以选择与案发时间月日相同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骨龄鉴定。
  在杨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一案中,虽然骨龄鉴定的结论是“检验时杨某的年龄应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因为检验日期与案发日期月日相同,如此往前推两年,就能得出杨凯案发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就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单一的骨龄鉴定不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骨龄鉴定与犯罪嫌疑人自报年龄和证人证言基本吻合的,可以作为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骨龄鉴定并不能准确确定被鉴定人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并且在临界年龄上下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五)一定程度的就低原则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承办人发现年龄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经过补充侦查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应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和处理。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或法定代理人辩解其是以农历出生日期申报户口的,且涉及到刑事责任临界点,又无其他证明身份的相关书证予以反证的,应当就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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