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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功能主义作为一套系统的理论学说,它最初被应用于人类学的研究。其后随着功能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功能主义理论学说的影响也扩及到社会学、法学等学科领域。功能主义不仅能对整体的社会现象或文化事物等作出有力的解释,还能被用于具体社会制度或文化元素等的研究。
关键词 社会需求 研究方法 本土化
功能主义最初来源于社会学,在早期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孔德、斯宾塞等人看来,社会与生物有机体在许多方面是相似的,每一个部分都具有其相应的功能,而整体的正常运作又与各个部分的运行密不可分,各部分互相依存、一个部分的变化随即便影响其他部分乃至全部,这就是功能主义的滥觞。借鉴“社会与生物有机体相似”的功能主义的基本观点,当代功能主义的开创人迪尔凯姆首先将功能主义的思想运用到法社会学的研究中来。他将法律分为惩罚性法律和恢复性法律,将社会类型则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惩罚性法律对应的是机械团结,而恢复性法律对应的则是有机团结。迪尔凯姆的法社会学思想简单说就是,随着社会团结由机械型转向有机型, 法律相应的由压制法转变为协作法, 法律的存在和变迁都是为了能实现维护社会整合的功能。作为功能主义的集大成者,帕森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将功能主义分析传统发扬光大,并开创出新的结构功能主义。他把社会看成是一个由有机体系统、人格系统、社会系统、文化系统四个部分构成的整体,并认为社会系统要保证其自身存在的持续性及有效性,就必须满足一定的功能要求。虽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学说曾经作为西方社会学的主流思想一度盛行而成为当时的“显学”,但对其思想方面的缺陷的批判也不少。比如,过度强调社会的整体性,而缺乏对社会变迁的理论支撑。其后接捧“结构功能主义”大旗的默顿,则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默顿对于功能主义最大的贡献在于他提出了功能主义分析的范式:第一步,从想要解释的某个“项目”(即制度)的认同入手;第二步是确定这一项目的意义,即分析它对其他项目和社会具有什么样的意义;第三步就是鉴定这一项目的客观结果,并根据功能的转变和实际效应,提出了功能替代、外显/潜在功能、正/负功能等概念。
西方功能主义思想的起步和发展大概是在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功能主义思想的开端则大概是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之后了,相差了整整一个世纪,而费孝通和瞿同祖则是功能主义本土化的两位代表性人物。费孝通师承英国社会学家马琳诺斯基,而马琳诺斯基是功能主义的积极倡导者,因此费孝通也深受功能主义思想的影响,这在他的著述中最明显的体现就是《生育制度》。例如,他在书中反复强调一个观点:“生育制度是人类种族延续的人为保障”,并认为“结构主义可以作为我们观察社会的一种观点,也可以作为我们研究社会的一种方法”。一般研究生育制度的学者主要将聚焦点放在生育制度是什么和生育制度该如何运作等问题上。虽说这些问题属于生育制度中层次较为靠后的问题,但在没有说明清楚我们为什么需要生育制度的前提下,这些研究未免显得有些急躁和肤浅,因此费孝通的研究就更具有意义。我们为什么需要生育制度?答曰:人类种族延续的需要。而且生育制度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而是一套统一的制度体系,它与婚姻家庭关系、亲权关系甚至是社会的生产生活等方面都密切相关。因此,想要剖析我们为什么需要生育制度这个问题,就必须先解答这些相关联的问题。瞿同祖则将功能主义的思想运用在中国法制史的解释上。他坚持功能主义的整体社会观和文化观,强调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认为社会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本人也曾言:“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这些言论和观点都与功能主义的核心理念相契合。
从以上的介绍来看,尽管社会学和人类学学术传统中的功能主義内部千差万别, 但是功能主义、特别是早期功能主义的核心主张却一直未改变,即:任何一种社会或文化现象, 不论是抽象的社会制度、思想意识、风俗习惯等, 还是具体的物质现象( 如汽车、电脑、器皿等)都具有一定的功能, 即都有满足人类实际生活需要的作用; 而每种社会或文化现象与其他现象都互相关联、互相作用, 都是社会或文化整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谓功能观点,以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和《禄村农田》中的研究为例,乃是先是以小区作为个一整体, 就在这一整个立足点上来考察其全部社会生活, 并视此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为密切相关的一个统一体系的各部分。在社会生活的任一方面, 欲求得正当了解, 必须就从这方面与其他一切方面的关系上来探究。换言之, 每一项社会活动, 不论是风俗、制度或信仰, 都有它独特的功能, 如果不先发现它的功能, 就不能了解它的意义。因此,功能主义学说对于解释某种具体的制度,或者说某一地区的社会现象也是极具有说服力的。
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社会变革迅猛异常,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更迭加速。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萌芽与成长,均源自于社会而又终服务于社会,制度为了及时反映社会变迁并满足新的需求而加强了自身修改与完善的可能性,用季卫东的一句话来说“这种应变能力就是现代法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言,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与社会的互动中取得创新和发展。一项社会制度发挥怎样的功能同样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从这一方面讲,功能主义对于动态的社会研究,也是一个很好的研究范式。
参考文献:
[1]余红,钱灵犀.费孝通的《生育制度》及其功能主义社会学[J].江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1).
[3]郭喜英.比较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和建构主义社会学之异同[J].企业家天地,2010(4).
[4]刑鸿飞,许根宏.基于中国社会问题的法社会学研究范式[J].学术界,2010(6).
[5]季卫东.社会变革与法的作用[J].开放时代,2002(1).
关键词 社会需求 研究方法 本土化
功能主义最初来源于社会学,在早期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孔德、斯宾塞等人看来,社会与生物有机体在许多方面是相似的,每一个部分都具有其相应的功能,而整体的正常运作又与各个部分的运行密不可分,各部分互相依存、一个部分的变化随即便影响其他部分乃至全部,这就是功能主义的滥觞。借鉴“社会与生物有机体相似”的功能主义的基本观点,当代功能主义的开创人迪尔凯姆首先将功能主义的思想运用到法社会学的研究中来。他将法律分为惩罚性法律和恢复性法律,将社会类型则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惩罚性法律对应的是机械团结,而恢复性法律对应的则是有机团结。迪尔凯姆的法社会学思想简单说就是,随着社会团结由机械型转向有机型, 法律相应的由压制法转变为协作法, 法律的存在和变迁都是为了能实现维护社会整合的功能。作为功能主义的集大成者,帕森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将功能主义分析传统发扬光大,并开创出新的结构功能主义。他把社会看成是一个由有机体系统、人格系统、社会系统、文化系统四个部分构成的整体,并认为社会系统要保证其自身存在的持续性及有效性,就必须满足一定的功能要求。虽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学说曾经作为西方社会学的主流思想一度盛行而成为当时的“显学”,但对其思想方面的缺陷的批判也不少。比如,过度强调社会的整体性,而缺乏对社会变迁的理论支撑。其后接捧“结构功能主义”大旗的默顿,则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默顿对于功能主义最大的贡献在于他提出了功能主义分析的范式:第一步,从想要解释的某个“项目”(即制度)的认同入手;第二步是确定这一项目的意义,即分析它对其他项目和社会具有什么样的意义;第三步就是鉴定这一项目的客观结果,并根据功能的转变和实际效应,提出了功能替代、外显/潜在功能、正/负功能等概念。
西方功能主义思想的起步和发展大概是在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功能主义思想的开端则大概是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之后了,相差了整整一个世纪,而费孝通和瞿同祖则是功能主义本土化的两位代表性人物。费孝通师承英国社会学家马琳诺斯基,而马琳诺斯基是功能主义的积极倡导者,因此费孝通也深受功能主义思想的影响,这在他的著述中最明显的体现就是《生育制度》。例如,他在书中反复强调一个观点:“生育制度是人类种族延续的人为保障”,并认为“结构主义可以作为我们观察社会的一种观点,也可以作为我们研究社会的一种方法”。一般研究生育制度的学者主要将聚焦点放在生育制度是什么和生育制度该如何运作等问题上。虽说这些问题属于生育制度中层次较为靠后的问题,但在没有说明清楚我们为什么需要生育制度的前提下,这些研究未免显得有些急躁和肤浅,因此费孝通的研究就更具有意义。我们为什么需要生育制度?答曰:人类种族延续的需要。而且生育制度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而是一套统一的制度体系,它与婚姻家庭关系、亲权关系甚至是社会的生产生活等方面都密切相关。因此,想要剖析我们为什么需要生育制度这个问题,就必须先解答这些相关联的问题。瞿同祖则将功能主义的思想运用在中国法制史的解释上。他坚持功能主义的整体社会观和文化观,强调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认为社会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本人也曾言:“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这些言论和观点都与功能主义的核心理念相契合。
从以上的介绍来看,尽管社会学和人类学学术传统中的功能主義内部千差万别, 但是功能主义、特别是早期功能主义的核心主张却一直未改变,即:任何一种社会或文化现象, 不论是抽象的社会制度、思想意识、风俗习惯等, 还是具体的物质现象( 如汽车、电脑、器皿等)都具有一定的功能, 即都有满足人类实际生活需要的作用; 而每种社会或文化现象与其他现象都互相关联、互相作用, 都是社会或文化整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谓功能观点,以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和《禄村农田》中的研究为例,乃是先是以小区作为个一整体, 就在这一整个立足点上来考察其全部社会生活, 并视此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为密切相关的一个统一体系的各部分。在社会生活的任一方面, 欲求得正当了解, 必须就从这方面与其他一切方面的关系上来探究。换言之, 每一项社会活动, 不论是风俗、制度或信仰, 都有它独特的功能, 如果不先发现它的功能, 就不能了解它的意义。因此,功能主义学说对于解释某种具体的制度,或者说某一地区的社会现象也是极具有说服力的。
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社会变革迅猛异常,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更迭加速。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萌芽与成长,均源自于社会而又终服务于社会,制度为了及时反映社会变迁并满足新的需求而加强了自身修改与完善的可能性,用季卫东的一句话来说“这种应变能力就是现代法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言,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与社会的互动中取得创新和发展。一项社会制度发挥怎样的功能同样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从这一方面讲,功能主义对于动态的社会研究,也是一个很好的研究范式。
参考文献:
[1]余红,钱灵犀.费孝通的《生育制度》及其功能主义社会学[J].江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1).
[3]郭喜英.比较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和建构主义社会学之异同[J].企业家天地,2010(4).
[4]刑鸿飞,许根宏.基于中国社会问题的法社会学研究范式[J].学术界,2010(6).
[5]季卫东.社会变革与法的作用[J].开放时代,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