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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某种程度上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创新改革无论是对诉讼理念还是诉讼机制均带来了较大影响,其中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工作中扮演着公诉人和监督者等角色,需始终遵循诉讼的标准化规定将事实证据看作是案件起诉质量和未来走向的决定性因素,并且在进行诉讼案件法律监督时也要始终围绕审判这一要素,进而既能起到法律监督作用,又能进一步强化检察权力。本文主要对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展开深入分析。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检察工作 诉讼制度
作者简介:杨成书、彭伟,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6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全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案件起诉整个过程的真实性能够经得起法律检验,深入贯彻落实法律规则,依法收集相关证据资料,为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提供良好保护,确保庭审能够准确找出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评判。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会议中指出;“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要目的便是确保办案人员办案过程经得起法律验证……”,进而不但能帮助办案人员进一步强化自身责任意识,还能保证整个办案过程公平公正展开,充分发挥我国察机关职能优势,便于取得最佳审判成效。
一、 对“以审判为中心”含义的正确掌握
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指审判工作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拥有着决定性作用,通过庭审可贯彻落实证据原则,依法排除各种不真实证据,确保最终审判结果具有实质性功能,以下就我国审判为中心的存在特征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案件侦查真实性,经得起法律考验 。本质上说,案件是否具备真实证据是定案的基础前提,并且若想经受起法律检验,还要确保证据规则的依法落实,依法排除其中潜藏的一些非法证据,不断完善证人保护机制,确保证人、侦查人员能够在合理时间出庭作证。由此可以了解到,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彰显出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诉讼证据应用规则。
第二,培养办案人员树立良好法律检验理念。若想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提出的任务安排,首要需保证经手的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受起法律检验,使全体公民都能感受到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性。往往案件办理责任即为司法人员的职业职责,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那么案件办理质量自然也就不盡如人意。一般刑事诉讼案件主要是由侦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组成,办案期间需不断强化案件负责人员责任意识,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理念,严禁出现冤假错案现象,从而促使以审判为中心逐渐成为具备办案质量和办案成效的责任共同体存在。
第三,充分发挥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作用。通常未经审判案件不预定罪是当前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审判可以说是刑事诉讼的最高表现形式,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还需经过专业审判方可判定其是否能经受起法律检验。据实践调查显示,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具备的决定性影响是具备实质意义的,要求相关审判人员能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实施各项工作,确保调查获得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依法维护证人合法权益,促使法律检验能够深入贯彻到案件审判中去,进而由审判做出最终结论,充分发挥其存在的决定性作用 。换句话说,以审判为中心就是指将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看作是遵循标准,经过法庭认证后将其作为定案参考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办理的顺利完成。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检察的引导作用
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无起诉就代表着无审判。所谓起诉是将侦查和审判等工作连接起来的桥梁,基于对检察职能的深入了解发现,向刑事案件提出公诉并出庭支持可以说是检察机关的最常见工作职责,同时这也是案件质量侦查的重要保障,具备双重角色是其他力量所无法取代的 。以审判为中心展开案件侦查起诉等工作需确保能层层落实执行,要求检察机关对审判概念及要素等有一个深入了解,便于构建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新格局,确保检察机关能够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做好合理分工安排,在此基础上还要构建相对完善信息平台,将已经进入到起诉侦查环节的案件上交到审判机关提出的信息机制手中,确保审判机关能对刑事诉讼案件有一个科学规划,通过一审、二审等流程的严加约束实现案件办理最佳质量。
(一)将证据责任放在客观性证据规则上
根据我国颁布提出的《刑事诉讼法》内容了解到,其中明确指出:“凡是起诉侦查的刑事案件在进行审判时都要讲证据,不断加大实践调查投入力度,而非是轻信口供,如果仅仅只有被告人口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则不能将其定为有罪;但若是没有被告人口述,但找到了其他证据,则可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判定案件涉及人员是否有罪和给予其刑罚力度的基础依据,需始终将真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等看作是刑事诉讼判案原则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案件公诉过程中被告人犯罪的举证责任需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并且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提出更是加大了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应确保案件真实证据充分贯彻落实到案件办理过程中,努力实现客观性、合法性及真实性三者统一 。除此之外,如何才能确保事实完全符合客观真相,主要在于案件证据的客观性属性,客观性可以说是所有证据的根本属性,起诉侦查案件必须具备客观性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完整性证据链,否则证据将没有任何说服力,不会对刑事案件采取定罪处理。
(二)将人权尊重保护放在非法证据排除上
基于当前社会来说,人权尊重及保护已被正式列入到我国宪法基础原则上,并在刑事诉讼中也得到了充分展现,具体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上。由上文内容了解到,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案件整个过程需严格贯彻落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尤其是在案件起诉侦查环节,更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采取有效维护手段。如辩护制度的提出,刑事诉讼改革后辩护制度也被逐渐提出完善,可以说是刑事诉讼公开民主的代表性特征。然而当前却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案件侦查前严禁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且对犯罪嫌疑人明确划分了活动范围及剥夺其诉讼权利,甚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逼供等现象也是时有发生,这不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合法权益产生严重侵犯,甚至为刑事诉讼合法性埋下了极大隐患威胁,致使司法公正受到了挑衅。根据我国提出的《刑事诉讼法》了解到;“通过逼供等一系列不合理手段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证词均应排除,并不符合规范程序,应立即给出合理化解释” 。 (三)将规范司法行为放在正当程序规则上
司法环节是法律执行的最后阶段,同时也代表着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项标准,需始终保持规范实践操作。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之一,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要求检察机关严格有序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性。据当前情况来看,审判流程和刑事检察程序之间存在着一定不适应问题,导致该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便是检察机关司法性不够明确且程序意识较弱,在此情况下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规则要求,与庭审有效连接起来,从而构建相对公平公正的办案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强调案件检察的司法性。以审判为中心始终强调刑事案件检察过程中的司法性特征,这是办案流程得以顺利实行的首要前提。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期间存在着程序化严重、行政干预明显及办案责任制度没有深入贯彻落实等问题,甚至承办人建议意见也没有得到高度尊重,以至于出现的起诉质量较低、公诉成效不佳等问题。而案件检察的司法性就要求能充分彰显检察机关办案主体地位,构建以检察人员为核心的组织形式,不断完善办案责任制度,要求案件办理人员能够主动承担事实证据、法律规则及证据使用等一系列权利,促使案件办理质量得到极大提升。
第二,案件监督的平等性。某种程度上说,检察机关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类型机关,并且也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在进行刑事案件办理时能充分彰显出其自身公权力属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则要求突出审判的主体地位,且进一步明确了诉讼双方平等地位,并且检察机关也要始终以客观平等态度看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辩护制度得到深入贯彻落实。
三、以审判为中心展开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一) 强化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
由上文了解到,案件审判对案件自身流程等有着决定性作用,要求检察机关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逐渐对审判行为法律监督相适应。基于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审判机构的案件决定性影响也会加大,相应的审判公开性会得到强化,审判职责也将更加明确。充分适应这一环境后,检察机关应开展审判方式和内涵调整工作,始终坚持落实审判流程的实时监督和控制工作,确保能以公开形式宣判最终结果,而对于一些并不适合当庭宣判结果的应提前告知原因,或是开庭后案件出现较大变化的也要详细记录原因明确案件宣判具体实践。案件宣判结束后如果对宣判结果不满意可申请上诉,安排检察机关依法展开重新调查,判断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规范现象等 。
(二) 强化办案活动的制约监督
在检察机关依法落实自身工作后,应适当构建相对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便于对案件办理起到指导性作用,并且拥有起诉职能的相关部门也要构建信息共享网络平台,要求刑事检察部门、管理部门等能有效连接起来,做好明确分工安排,并且彼此之间起到相互监督约束作用,确保整个刑事案件检察工作顺利完成。同时检察机关还要能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具体如下:
第一,强化人民监督员侦查活动监督力度。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其能主动参与到检察工作中去。
第二,强化上级对下级职权行使的监督力度。严格按照自上而下监督机制,即为上级检察机关要发挥自身监督职能,而下级检察机关则要勇于接受监督 。
总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势在必行,在此过程中也必将会对检察工作带来一定程度影响,要求检察人员能夠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自身执法力度,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能够公平公正展开,有效保障刑事案件涉及人员合法权益,严禁案件办理期间出现不平等现象,充分彰显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促使案件办理能够高质量完成。
注释:
王祺国.论审判为中心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法治研究.2015(4).83-90.
陈涛.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查起诉工作改革.东方法学.2017(1).104-110.
唐波.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司法运行机制.职工法律天地.2017(8).106,108.
沈红卫、薛珊珊.论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侦诉关系之重构.时代法学.2016(3).73-77.
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州学刊.2015(1).54-60.
董玉庭.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解释论——兼论检察机关的任务.学术交流.2015(11).116-122.
王祺国.论审判为中心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法治研究.2015(4).
徐瑞、杨白辉.论审判中心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工作应对——以公诉工作为视角.皖西学院学报.2016(4).91-95.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检察工作 诉讼制度
作者简介:杨成书、彭伟,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6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全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案件起诉整个过程的真实性能够经得起法律检验,深入贯彻落实法律规则,依法收集相关证据资料,为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提供良好保护,确保庭审能够准确找出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评判。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会议中指出;“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要目的便是确保办案人员办案过程经得起法律验证……”,进而不但能帮助办案人员进一步强化自身责任意识,还能保证整个办案过程公平公正展开,充分发挥我国察机关职能优势,便于取得最佳审判成效。
一、 对“以审判为中心”含义的正确掌握
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指审判工作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拥有着决定性作用,通过庭审可贯彻落实证据原则,依法排除各种不真实证据,确保最终审判结果具有实质性功能,以下就我国审判为中心的存在特征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案件侦查真实性,经得起法律考验 。本质上说,案件是否具备真实证据是定案的基础前提,并且若想经受起法律检验,还要确保证据规则的依法落实,依法排除其中潜藏的一些非法证据,不断完善证人保护机制,确保证人、侦查人员能够在合理时间出庭作证。由此可以了解到,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彰显出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诉讼证据应用规则。
第二,培养办案人员树立良好法律检验理念。若想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提出的任务安排,首要需保证经手的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受起法律检验,使全体公民都能感受到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性。往往案件办理责任即为司法人员的职业职责,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那么案件办理质量自然也就不盡如人意。一般刑事诉讼案件主要是由侦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组成,办案期间需不断强化案件负责人员责任意识,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理念,严禁出现冤假错案现象,从而促使以审判为中心逐渐成为具备办案质量和办案成效的责任共同体存在。
第三,充分发挥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作用。通常未经审判案件不预定罪是当前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审判可以说是刑事诉讼的最高表现形式,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还需经过专业审判方可判定其是否能经受起法律检验。据实践调查显示,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具备的决定性影响是具备实质意义的,要求相关审判人员能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实施各项工作,确保调查获得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依法维护证人合法权益,促使法律检验能够深入贯彻到案件审判中去,进而由审判做出最终结论,充分发挥其存在的决定性作用 。换句话说,以审判为中心就是指将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看作是遵循标准,经过法庭认证后将其作为定案参考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办理的顺利完成。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检察的引导作用
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无起诉就代表着无审判。所谓起诉是将侦查和审判等工作连接起来的桥梁,基于对检察职能的深入了解发现,向刑事案件提出公诉并出庭支持可以说是检察机关的最常见工作职责,同时这也是案件质量侦查的重要保障,具备双重角色是其他力量所无法取代的 。以审判为中心展开案件侦查起诉等工作需确保能层层落实执行,要求检察机关对审判概念及要素等有一个深入了解,便于构建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新格局,确保检察机关能够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做好合理分工安排,在此基础上还要构建相对完善信息平台,将已经进入到起诉侦查环节的案件上交到审判机关提出的信息机制手中,确保审判机关能对刑事诉讼案件有一个科学规划,通过一审、二审等流程的严加约束实现案件办理最佳质量。
(一)将证据责任放在客观性证据规则上
根据我国颁布提出的《刑事诉讼法》内容了解到,其中明确指出:“凡是起诉侦查的刑事案件在进行审判时都要讲证据,不断加大实践调查投入力度,而非是轻信口供,如果仅仅只有被告人口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则不能将其定为有罪;但若是没有被告人口述,但找到了其他证据,则可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判定案件涉及人员是否有罪和给予其刑罚力度的基础依据,需始终将真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等看作是刑事诉讼判案原则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案件公诉过程中被告人犯罪的举证责任需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并且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提出更是加大了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应确保案件真实证据充分贯彻落实到案件办理过程中,努力实现客观性、合法性及真实性三者统一 。除此之外,如何才能确保事实完全符合客观真相,主要在于案件证据的客观性属性,客观性可以说是所有证据的根本属性,起诉侦查案件必须具备客观性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完整性证据链,否则证据将没有任何说服力,不会对刑事案件采取定罪处理。
(二)将人权尊重保护放在非法证据排除上
基于当前社会来说,人权尊重及保护已被正式列入到我国宪法基础原则上,并在刑事诉讼中也得到了充分展现,具体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上。由上文内容了解到,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案件整个过程需严格贯彻落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尤其是在案件起诉侦查环节,更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采取有效维护手段。如辩护制度的提出,刑事诉讼改革后辩护制度也被逐渐提出完善,可以说是刑事诉讼公开民主的代表性特征。然而当前却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案件侦查前严禁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且对犯罪嫌疑人明确划分了活动范围及剥夺其诉讼权利,甚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逼供等现象也是时有发生,这不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合法权益产生严重侵犯,甚至为刑事诉讼合法性埋下了极大隐患威胁,致使司法公正受到了挑衅。根据我国提出的《刑事诉讼法》了解到;“通过逼供等一系列不合理手段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证词均应排除,并不符合规范程序,应立即给出合理化解释” 。 (三)将规范司法行为放在正当程序规则上
司法环节是法律执行的最后阶段,同时也代表着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项标准,需始终保持规范实践操作。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之一,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要求检察机关严格有序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性。据当前情况来看,审判流程和刑事检察程序之间存在着一定不适应问题,导致该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便是检察机关司法性不够明确且程序意识较弱,在此情况下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规则要求,与庭审有效连接起来,从而构建相对公平公正的办案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强调案件检察的司法性。以审判为中心始终强调刑事案件检察过程中的司法性特征,这是办案流程得以顺利实行的首要前提。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期间存在着程序化严重、行政干预明显及办案责任制度没有深入贯彻落实等问题,甚至承办人建议意见也没有得到高度尊重,以至于出现的起诉质量较低、公诉成效不佳等问题。而案件检察的司法性就要求能充分彰显检察机关办案主体地位,构建以检察人员为核心的组织形式,不断完善办案责任制度,要求案件办理人员能够主动承担事实证据、法律规则及证据使用等一系列权利,促使案件办理质量得到极大提升。
第二,案件监督的平等性。某种程度上说,检察机关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类型机关,并且也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在进行刑事案件办理时能充分彰显出其自身公权力属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则要求突出审判的主体地位,且进一步明确了诉讼双方平等地位,并且检察机关也要始终以客观平等态度看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辩护制度得到深入贯彻落实。
三、以审判为中心展开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一) 强化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
由上文了解到,案件审判对案件自身流程等有着决定性作用,要求检察机关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逐渐对审判行为法律监督相适应。基于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审判机构的案件决定性影响也会加大,相应的审判公开性会得到强化,审判职责也将更加明确。充分适应这一环境后,检察机关应开展审判方式和内涵调整工作,始终坚持落实审判流程的实时监督和控制工作,确保能以公开形式宣判最终结果,而对于一些并不适合当庭宣判结果的应提前告知原因,或是开庭后案件出现较大变化的也要详细记录原因明确案件宣判具体实践。案件宣判结束后如果对宣判结果不满意可申请上诉,安排检察机关依法展开重新调查,判断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规范现象等 。
(二) 强化办案活动的制约监督
在检察机关依法落实自身工作后,应适当构建相对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便于对案件办理起到指导性作用,并且拥有起诉职能的相关部门也要构建信息共享网络平台,要求刑事检察部门、管理部门等能有效连接起来,做好明确分工安排,并且彼此之间起到相互监督约束作用,确保整个刑事案件检察工作顺利完成。同时检察机关还要能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具体如下:
第一,强化人民监督员侦查活动监督力度。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其能主动参与到检察工作中去。
第二,强化上级对下级职权行使的监督力度。严格按照自上而下监督机制,即为上级检察机关要发挥自身监督职能,而下级检察机关则要勇于接受监督 。
总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势在必行,在此过程中也必将会对检察工作带来一定程度影响,要求检察人员能夠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自身执法力度,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能够公平公正展开,有效保障刑事案件涉及人员合法权益,严禁案件办理期间出现不平等现象,充分彰显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促使案件办理能够高质量完成。
注释:
王祺国.论审判为中心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法治研究.2015(4).83-90.
陈涛.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查起诉工作改革.东方法学.2017(1).104-110.
唐波.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司法运行机制.职工法律天地.2017(8).106,108.
沈红卫、薛珊珊.论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侦诉关系之重构.时代法学.2016(3).73-77.
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州学刊.2015(1).54-60.
董玉庭.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解释论——兼论检察机关的任务.学术交流.2015(11).116-122.
王祺国.论审判为中心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法治研究.2015(4).
徐瑞、杨白辉.论审判中心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工作应对——以公诉工作为视角.皖西学院学报.2016(4).9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