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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是最高法院提出的运作和衡量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值得质疑的是它并不是从司法程序的内部结构、规律与立法的精神方面考虑问题。司法为民只能是司法公正的下位概念,即在一般的国家集体公共利益与百姓利益发生对立时,在司法公正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时,以为民的价值倾向作为公正的标准,并以此设计制度和具体操作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