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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后,作为政治机关的监察委员会承担了收集监察证据的法治任务。针对这一新现象,需要回应为何由监察机关排他性承担此项任务,能否完成、如何完成法治化证据产品的打造重任等问题。针对如何打造法治产品,需要在观念层面高度重视《监察法》规定的证据标准,在主体层面构建法律化运作主体,在制度层面构建程序化、规范化的运作机制和标准,以及在机制层面进一步强化内外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