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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禁止股东以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实践中,法院也常常将股东以设定抵押的财产向公司出资的行为认定为虚假出资。然而,完全禁止以设定了抵押的财产出资不利于对物的充分利用,实际生活中似乎也无法满足公司对各种资源的多样化需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论证以设定抵押财产出资的可行性,将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公司的收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