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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上诉人):成山物业管理公司被告(被上诉人):明海公司原告成山物业管理公司2005年诉至法院,称被告明海公司从2001年11月起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其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1万元,支付代垫水电费人民币5万元及滞纳金人民币17万元。被告明海公司辩称,其虽然向桥生花园筹建处购买桥生花园11层商品房及地下2号车库,但至今未办理交房手续,未实际获得该商品房及地下车库的控制权或使用权,因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的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