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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本质是以公权谋私利,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腐败行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职人员,直接将其控制的公共资源据为己有,我们把它称之为“侵吞型腐败”。其典型表现是贪污。第二类是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将其控制下的好处或机会与其他人所拥有的资源进行交换,我们把它称之为“交易型腐败”。最典型的表现是受贿。第三类是公职人员凭借职权要挟当事人进贡,我们把它称之为“勒索型腐败”。其典型表现是吃拿卡要。腐败作为一种综合症,对它的防治也须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