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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能否扩张到未约定仲裁的保证合同纠纷是一个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从实践层面考察现实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并通过类型化的思路加以阐述:实践中既有法院、仲裁委员会肯定此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也有选择予以否定或不予直接回应。根据仲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协议的书面化、合同的相对性、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和仲裁的保密性等法理可以推论出:应当从下列两个层次即是否存在书面化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是否形成了一致的仲裁意思表示来回应主合同仲裁条款效力能否扩张到保证合同纠纷这一现实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