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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票据法》第86条和第87条第一款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就是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法律规定。为了使票据当事人深刻理解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法律规定,保证票据使用的安全性,本文在此对我国《票据法》中的空白票据的相关问题作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