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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服务于大众的一种金融工具,以其独特的优势发挥着它的巨大的价值。票据上所记载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与民法上的债权原则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票据的无因性。无因性所强调的是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使得票据流通变得更加快捷、便利和安全。但是我国的票据法体系对于票据无因性的规范却有些混乱,导致在处理票据纠纷的案件中也变的非常难以入手。因此,票据法的完善便显得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