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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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办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责无旁贷。本文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从未检工作一体化的内涵、现实意义、存在困境等方面分析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工作模式,并对未检工作的一体化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 一体化 帮教 犯罪预防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概述
  一体化,是指由原本独立存在的多个主体权力通过一定的方式融合在一起,从而达到方便权力行使、提高工作效能的良好效果。未成年人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一体化即指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模式)。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内涵
  一体化工作模式是指由同一个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工作。自一体化工作模式提出以来,检察系统内部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模式的具体适用存在轻微争执。其中对于“捕”、“诉”、“防”的认识基本达成一致,即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犯罪预防三项职能。但是对于这一工作模式中“监”所涵盖的适用范围,一直存在差异性认知。一部分学者认为“监”仅仅是指“监所监督”,监督权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刑罚执行阶段。但就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目前“监”主要是指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并要在此基础上探索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二)未检工作一体化的法理依据
  1.国家亲权理论
  “国家亲权”一词来自于拉丁语,而国家亲权思想起源于14世纪的英格兰,[1]其字面上的含义即“国家家长”。该理论真正应用到未成年人诉讼领域是在美国得以扩展的。国家亲权理论强调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负有积极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任务和职责,它不仅主张国家亲权在地位上要高于父母亲权,还认为国家在扮演未成年人“父母”这一角色时,应当以儿童的福祉为重心。若把国家亲权理论与未成年人犯罪结合起来,其意义就在于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保护者,要最大限度地限制用刑罚的手段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所以,检察机关应当转变严惩犯罪的传统观念,用国家亲权理论武装头脑,充当合格的国家监护人。当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后,要及时帮教、注重疏导、从轻处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理论
  恢复性司法是指提供一个恢复性程序,通过在加害方和被害方之间架起一座沟通桥梁来解决冲突与矛盾。它替代传统司法活动来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20世纪末期,恢复性司法理论真正开始适用于未成年人司法领域,旨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和改造,促使其在社会的感召下改恶从善。[2]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影响下,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应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抓住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平衡点,努力使双方利益都得到保障,最大限度的使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而一体化工作模式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有针对性地将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起诉、犯罪预防与诉讼监督环节有效融合,更有利于抚平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灵创伤。[3]因此,一体化工作模式体现了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应有之义。
  3.未成年人司法转处理论
  转处理论源于英美法系,是其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广义转处理论和狭义转处理论两种说法。狭义转处论是一种审判前的转处。广义转处论除审前的转处外还包括审判后的转处,即在法院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判后,给予未成年人“非监禁化”和“非刑事化”的处罚。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实际,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检察机关在确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后,不再让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到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中,而是通过非诉方式结案,从而减少刑事司法强制干预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一体化机制的设立将有利于帮助检察官更好的运用附条件不起诉等系列未检特殊制度,从而找到适合涉罪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化”替代处罚措施。
  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现实意义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成立第一个少年起诉组以来,未成年人检察已经走过了32载,在此期间未检人不断调整工作方式,试图找到一条适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新道路,最终未检一体化工作模式应运而生,实践证明未检一体化无论是对检察工作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一)有利于顺应时代的新发展
  当前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已成趋势。根据最近一次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农村留守儿童6102万、城镇流动儿童3581万,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来自这个群体的达到70%以上。[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暴力化、成熟化和犯罪年龄低龄化的趋势,严重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斷发生。这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因素之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的严峻形势,是未检一体化工作模式建立的现实基础。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形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涉罪未成年人权益的制度,而未检工作一体化的所有工作要求都是以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为中心而开展工作的。因此,未检工作一体化新模式的建立是顺应时代发展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发展需要的重要课题。
  (二)有利于促进检察工作效率的提高
  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特点和快速办理原则,传统的捕、诉分离办案模式难以让不同部门的检察官在较短时间内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心理特性等情况,从而不能正确把握案情甚至出现瑕疵案件、错案。而且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适用诸如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等系列特别程序,与普通案件相比,未检案件为检察官增添了大量的工作内容。而一体化工作模式打破常规,由同一检察官对案件跟踪到底,发挥了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熟悉程度、法律问题的专业掌控等优势,不仅解决了上述问题带来的不利影响,还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阅卷、重复审查等工作,在这一点上未检工作一体化机制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帮教和预防
  根据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14岁到17岁这个阶段被称为“心理上的断乳期”,此时期的未成年人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自控能力同成年人相比要弱很多,但是他们却更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根据一体化的工作模式,由同一检察官自批捕开始就对案件负责到底,可使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关口前移至逮捕阶段并全程跟踪实施,还可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状况制定出个性化的教育矫治方案。与此同时,犯罪预防工作也将和办案结合的更加紧密,预防的重心也从一般预防向与案件相结合的特殊预防转化。一体化工作机制使得检察官就像班主任老师一样,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成长经历、心理活动等具体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一对一帮教,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及早回归社会。
  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发展存在的困境
  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未检事业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慢。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存在的发展困境,阻碍了未检工作一体化的向前推进。
  (一)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基本架构存在缺陷
  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在2013年和2016年分别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但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依旧存在刚性不强、过于分散的缺陷,这些缺陷导致在适用一体化工作模式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此外,未成年人法律具有滞后于工作实际的特点。比如具有实体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后一次修改为2012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针对现在普遍存在的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等事件,当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不能从法律层面给社会热点事件提供权威依据。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尚未形成,仅仅对法律做简单修补,是治标不治本,无法为当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提供理论基础。
  (二)未成年人检察的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
  规范化建设是未检工作一体化顺利实施的关键,但是目前未检工作不论从业务系统上还是业务应用上都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检察法律文书还没有规范化的样本、未成年人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还不够完善。再如,对未检部门的评价标准不能以侦监和公诉的标准来衡量,未检工作并不是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简单叠加,其重點工作不在于捕了多少、诉了多少,而在于帮教了多少、挽救了多少,以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学校和社会。像目前这样在没有考虑未检工作自身特点、规律的基础上笼统适用之前的评价体系,严重阻碍了未检工作的开展及一体化模式的向前推进。
  (三)司法衔接不畅通,社会化支持体系薄弱
  关爱未成年人已成为社会共同的责任,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公检法司各司其职,侧重点不一。为了加强四家的联系,中央六部委于2010年共同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出台虽然对各部门在案件之间的沟通协商提供了参考,但目前各地对该意见的实施性并不是很强,在实际办案中仍旧存在各部门执法标准不统一、工作衔接不畅通的问题,对于一些职务边界不清晰的工作还存在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此外,对未成年人的帮扶教育和犯罪预防仅仅靠司法部门是不够的,需要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吸收更多的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参与进来,目前在未成年人的帮教方面社会力量明显薄弱,没有形成跨机构协作机制,这大大阻碍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合力的形成。
  四、对当前未检工作一体化的建议和设想
  在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必须要在一体化模式的基础上立足案件本身,制定出一系列未检特有制度。为此,笔者对未检工作一体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设想:
  (一)加强未检专业人才培养
  1.增强人才培养意识
  一名合格的未检干警必须是一个多面手,会办案、能宣传、懂协调、善沟通,未检检察官们既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又是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者和保护者。作为一体化工作模式的具体实施者,未检干警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也需要扎实的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等方面的素养。因此,应更加注重对未检干警的专业人才培养。
  2.充分利用检察内部资源
  在检察系统内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培训,未检干警大多是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人员来充实的,所以可以在新组建的未检部门开展内部交叉培训,由从前的侦监业务能手和公诉业务骨干分别讲授相关业务知识,传授办案经验。还可以通过举办业务知识竞赛、开展优秀案件审查报告评选、举行理论研讨会等方式进行岗位练兵,强化业务运用能力,促进经验交流。
  3.加强对外交流学习
  加强专业培养不能闭门造车,要走出去,到先进单位去借鉴经验,通过加强与社会团体和党政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外部的先进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注重依靠各行业的专业力量,引进社会专业人才为我所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参与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来。同时邀请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方面的专家进行培训讲座,全方位培养未检干警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准。
  (二)加强社会帮教合力,重点做好犯罪预防
  1.提升意识,帮教时间严把握
  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并不局限于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而是应该贯穿于案件始终,本着有利于更好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原则,帮教工作可以提前至侦查阶段和不起诉后的考察阶段,这样不仅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随时有目的性地调整帮教方案,也更加有利于涉罪未成人快速走出犯罪阴霾,回归社会。
  2.因材施教,帮教方法有不同
  对于那些家庭不健全、或者父母没有条件对子女进行教育监护的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积极与其所在社区共建爱心帮教基地,在所在社区内选出富有责任心和爱心的帮教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帮教,不仅采取口头教育与感化的措施,还可以模仿国外通过社区公益劳动来弥补其所犯错误。对于存在心理困惑的未成年人,通过与心理诊所共建健康基地,对其进行疏导和治疗。   3.借力而行,帮教合力要加强
  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仅凭检察機关的力量是不够的,要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比如,检察机关可以与教育部门合力选择一所学校作为特殊教育基地,专门适用于那些还没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既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基地又作为未成年人继续学习的校园,这样不仅方便了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考察,而且还能让孩子们充分接受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更加专业的帮教。
  (三)抓住改革有利契机推进未检工作长足发展
  1.推进专门内设机构建设
  司法改革正在进行,要想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长足发展,就要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努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绝不能让一些对未检重要性认识不够的地区在司法改革中将未检部门整合、并入到其他业务部门中去。目前一些试点地区已经将未检部门设置为独立的内设机构,这不仅优化了资源配置、提升了未检的专业化建设,也为正在改革地区提供了先进的借鉴经验。
  2.调动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
  司法改革为未检部门配置单独的检察官员额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了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办案力量。根据司法改革要求,建立特有的薪酬保障机制,以及主要依据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工作质效等因素核发奖金分配机制等系列职业保障机制,做到奖勤罚懒,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使检察官能更好的投身到未检工作中来,挽救更多的失足少年。
  3.提升未检办案质量
  司法改革后检察机关要建立起案件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检察官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范围和主体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要求未检部门检察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严格保证办案质量,这不仅是对案件本身负责,也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负责。
  结语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利剑贯穿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始终,能够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完整保护。未检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既是对当前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发展重要方针的贯彻落实,又是切实挽救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应有之义。
  注释:
  [1]刘国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期。
  [2]高海燕:《完善海南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机制构想》,载《海南人大》2013年第3期。
  [3]杨永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初探》,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14期。
  [4]宋英辉等:《关于检察改革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建议》,载《未成年人检察》2016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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